作者hifree (hif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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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请教有关以法扶保证书代担保之问题
时间Wed Apr 17 22:47:07 2013
※ 引述《akila21 (akila21)》之铭言:
: 各位道长大家好,想请问有关假处分强制执行的问题,详情如下:
: 法院准许当事人以法扶出具的保证书代担保,所以天真的我就想,
: 只要把法扶的保证书当作强制执行声请状的附件就可以了,
: 殊不知司法事务官发了一个函,内容是要求我们必须依照「法院
: 办理保险人或银行出具保证书代担保注意事项」第二点、第三点
: 的规定,向民事庭原承办法官声请核准後再释明。
: 请问有道长写过这种声请状吗?声明应该要怎麽写呢?
: 我看这个注意事项里面有附担保声请书的格式,还是我应该要按照
: 这个格式写一式三份送到原裁定的法官那边去?
: 我看事务所以前的案子都是直接把保证书附在强制执行声请状後面
: 就可以了,我还以为依样画葫芦就可以了,哎
一个基本的概念
以供担保为条件之假处分之声请执行
必须具备以下文件:
1.假处分裁定
2.担保提存书收执联
缺一不可
如果你要银行或其他法律允许之单位之保证书替代担保提存书时
那你就必须依法院办理保险人或银行出具保证书代担保注意事项
将该保证书及声请书提送原假处分裁定法院审核
取得该法院之批核後
将该批核文件连同原假处分裁定向执行处声请执行
所以你现在要作的是向原假处分裁定法官声请
请他核准你用法扶出具的保证书代担保
(这时候保证书法院会收走,该批核书就等於你的收据
以後要领回保证书时须出具该批核书)
而不是向执行处声请
民事保全程序事件处理要点
七、债权人声请假扣押、假处分之执行,如假扣押、假处分之裁定,
以供
担保为条件者,须债权人证明已向提存所合法办理提存,始得执行
法院办理保险人或银行出具保证书代担保注意事项
二、当事人提出保证书代担保时,不另分案,
由原承办法官审核。
三、
法院办理当事人提出以保证书代担保时,应审核下列文件:
(一)担保声请书一式三份(如附式一)。
(二)声请人之身分证件。
(三)裁判书影本。
(四)保证书一份。
(五)代理人办理者,其委任状一份。
五、法官於审核第三点所列文件後,认须补正者,应即通知声请人补正;
其应予准许者,於批核後将所有文件送交保管单位办理保管事宜。
不应准许者,另以裁定驳回之。
八、保管人员收到法官核准之文件後,应加以编号载入登记簿(如附式二)连同声
请书存根联放置保险箱中保管,
并於声请书之收据联盖用保管单位章戳後
,送达声请人收执。
前项登记簿如以电脑记载者,应列印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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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4.111.225
※ 编辑: hifree 来自: 123.194.111.225 (04/17 23:00)
1F:推 pnLin:推 04/17 23:27
2F:推 ChrisBear:推 我之前帮老板做强制执行 也仅是把法扶担保书当影本 04/17 23:57
3F:→ ChrisBear:作为附件 去声请强制执行 感谢道长的分享 04/17 23:58
4F:推 akila21:了解,感谢道长解惑 04/18 00:07
5F:推 tw00173105:推 04/18 09:27
6F:推 Gipsie:推 04/18 09:30
7F:→ defent:推!感谢分享!个人返还提存物更复杂, 04/18 09:32
8F:推 MadStanley: 04/18 10:51
9F:→ AhUtopian:感谢分享! 04/18 11:53
10F:推 APUDOOR:依照这个担保作业事项 好像是法院内部的事情 04/18 13:03
11F:→ APUDOOR:应该是声请状+保证书正本 然後法院内部自己批吧 04/18 13:03
12F:→ APUDOOR:似乎没有要再另外声请 类似保证书认可批准的程序 04/18 13:03
13F:推 APUDOOR:想请问hifree道长 那声请状要怎写? 04/18 13:08
在该要点里有
三、法院办理当事人提出以保证书代担保时,应审核下列文件:
(一)担保声请书一式三份(如附式一)。
http://www.laws.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showmaster02.jsp?LawID=A060020001017600-20070531
14F:推 APUDOOR:我还遇到过声请假扣押 结果司事官发一个函 认为释明不足 04/18 13:10
15F:→ APUDOOR:然後不准许声请 可是不是用裁定形式的 04/18 13:11
16F:→ APUDOOR:还有些债清条例的司事官...也常要补一些法律所无的东西 04/18 13:11
17F:→ APUDOOR:司事官处分千奇百怪 04/18 13:12
※ 编辑: hifree 来自: 59.120.39.93 (04/18 13:23)
18F:推 APUDOOR:感谢道长分享 04/18 13:29
19F:推 anattorney:感谢分享! 04/18 14:49
20F:推 Lectured:感谢分享! 04/18 16:45
21F:推 SchmidtAsman:感谢分享! 04/18 22:09
22F:推 cocababy:长知识!感谢分享 04/18 22:56
23F:→ nel624:咦...这位道长不就是要统治工程法律界20年的那位仁兄吗?? 04/19 02:47
24F:→ defent:推,不因人肺癌。 04/19 10:55
25F:推 orzb1740510:以前法扶保证书不是都不进提存所的吗@@" 05/20 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