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yperion (青春痴呆小右派)
看板Jurisprudenc
标题[旧文]Re: Ronald Dworkin 的诡辩
时间Sun May 25 02:09:19 2003
作者: hyperion (哎) 看板: impeccable
标题: Re: Dworkin的诡辩
时间: Thu Dec 5 03:13:47 2002
※ 引述《qtaro (sobornost')》之铭言:
: 我是反过来理解的。Dworkin 要指摘的是「法律的经济分析」的规范命题
: (不是经济学) ,为什麽要指摘这个命题?因为他认为法庭的法理论证,不
: 应该用财富极大化当作法律要追求的、实现的价值。如果用这种财富极大化
: 的论证方式来处理法律,就会出现他的假想故事中的情况,而在这种情况下
: ,我们不必然认为 Society 2 优於 Society 1。
优劣的判准究竟是什麽?
一个社会里,「资源流向评价最高的人」是否可以拿来当作优劣的判准?
如果我们的答案是肯定的,这样一个「公设化」的前提就会让我们知道,
Society 2 的确是比较好。但如果我们采取其它的一些「公设」,那二并
不比一好。
这样看起来,「法律的经济分析」有它先天上的问题,一言以蔽之,就是
反客为主。如果我们能确立某些公设化的前提,那「法律的经济分析」就
可以告诉我们,采取怎样的手段可以更「有效率」地达成我们的目的。但
并不能告诉我们为什麽有些东西可以建立为公设化的前提。而如果说,因
为是用有效率方法达到结果、而又满足了我们一般称为「正义」的公设化
的前提目标,因此就论证「效率」与「正义」是相同东西的不同名称,这
个玩笑就开得有点大了...
: Dworkin 在这方面确实没有论证,只能诉诸我们的道德情感,说「..I think
: that most people would agree, that Society 2 is not better in any
: respect. (p.242)」他之所以没有论证,跟他自己的学说也有关,他认为
: 法理的原则是带有道德含意的原则 (principles) 。
道德情感具有普同性吗?
: 我想,论证不用这麽麻烦的理由很简单:
: 法律的经济分析主张的是:「法律只管把饼作大,就能满足所有要求」
: (而且,如果不这麽主张,法律的经济分析力量就大大大大地减弱了)
: 所以,Dworkin 只要说:「不是每一次饼变大,都对社会是某种利得。」
其实,法律不太可能「把饼作大」,真正去作饼的是不同产业的生产者,
而法律顶多只能站在一个辅助的立场而已。
如果 Dworkin 的说法是:「有些问题不是靠饼变大就能解决的,或者有
些与饼的问题无关」的话,会比较能说服我。
: ==================================================================
: 撇开上头那些不谈,你说的「动态的把饼作大」确实是一个 Dworkin 完
: 全回避掉的点 (我认为这是无损於他的论证啦) 。
我觉得这是最妙的地方。:)
: 经济学思维中的把饼作大,用到法律案件中的 normative assertion 是很
: 让人困扰的,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这表明有时要牺牲掉当下法律案件中
: 我们约定俗成的「正义」损失,以换取未来饼变大的「效率」、「经济成
: 长」。 (不过,对於正义跟效率之间的无异曲线,也是 Dworkin 无法忍受
: 的。)
我是觉得啦,「正义」是主,「效率」是从。一个是目的,一个是手段,
不能混为一谈,或放在同一个座标平面上去比较。
举个例子,今天上课提到的 jointly and severally liability。以前受
害人是可以向 jointly and severally liable defendents 分别求偿全部
的损失。让受害人一次得到二倍或数倍於其损害的赔偿,看起来好像是
making no economic sense;但如果法庭的出发点是「刑,期无刑」,希
望潜在的加害人能够将全部的成本考虑进去,那这个作法就大有 economic
sense。但是从以前到现在,我们的目标函数改变了,作法也跟着改变了。
但是「效率高低」并不能解释从以前到现在的变化。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