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suans (大豆)
看板Jurisprudenc
标题Re: [问题] 什麽是『人』?
时间Tue May 27 21:30:03 2003
※ 引述《Social (呵呵~天气清朗好日子)》之铭言:
: ※ 引述《hsuans (大豆)》之铭言:
: : 神学也是一样,神与人立约的事。
: : 与西方如此重视契约是有传承关系的。
: : 与社会契约论亦是有关的。
: 如果死人不是,则死"人"这个词语,请重新修订.....
: 换个角度想,应该是"他"有人的身体,物质上是存在的
: 在我们不了解的范围内,死人或许应算是灵魂的消失...(??!!)
: 陪葬品从来不是那个已死的人/物要求的(如是他生前交代的不算)
: 它是生人放在死人怀里的一种靠依...一种思念...
: 不过如果你笼统到讲已死的财产,我觉得如果他生前没有立下遗嘱,则财产的管理权
: 归政府所有是合理的,因为"他"已没有能力再去运用,管理那笔财产了
: 而钱要一直在社会上流动,它才有价值..否则,都只是费纸嘛~~~
其实也不是这样说。
我倒觉得死人(我实在很讨厌打这个词)是不是人,
不只是在法律用语上,实际上是在其他部分。
条文通常不会写那个词(我不想再打一遍了)
但是,以我国的风俗,实在很难想像,等一个人的身体变冷以後。
就不把他当作是「人」看。
问题在於,我们现在是采私有财产制。
如果是采公有财产制的社会,基本上不会有遗产这个问题。
在资源相对匮乏的社会也不会有「遗产」这种东西。
遗产的假设是,人可以在活着的时候努力工作赚钱。
即使活着的时候没办法享受到花钱的乐趣(如果这是乐趣的话)
也可以为了子孙的着想(对某些文化的人来说这是非常重要的)
努力赚钱,而促进社会整体经济的发展。
如果说人预期过世之後,他的子孙什麽都得不到。
他可能就不会赚很多钱,对社会也就没有帮助(不过真的有帮助吗?)
我国的法律制度是,即使人过世之前没有留下遗嘱(因为很多人忌讳)
而法律推定他是想把财产留给妻儿子孙的。
所以仍然将财产的所有权作一个转换的动作。
这个制度好或不好,说真的我也不知道。
只不过既然是采私有财产制,那麽这种延伸也未尝不可。
: : 我先讲实证法的部分
: : 死人在我国法被认为不是人,是物。这个大家都知道。
: : 未出生的,意即「胎儿」是不是人,这是一个争议以久的问题。
: 我不知道台湾法制中有没有类似二十四周以前堕胎是容许的法例
: 事实在判断这个时,有很多地方都以二十四周为界线
: 因为二十四周以後,当胎儿开始生长到有人的形态时(如手脚,五官,内脏等)[不知道有
: 没有脑,这个待查]
: 法律上会判别他为算为人
: 但宗教在这方面似乎一律都当是人(意指从精子到卵子结合的时刻开始算起)
DWORKIN有一本书探讨生命权的,有提到教廷对於「人」的时点的认定。
依他的说法,教廷其实不是一直有着相同的立场的。
: : 3.所有权的范围
: : 人为什麽能享有物的支配权? 这个权利可以享有到何时? 等
: 我会觉得因为在有限的身体与能力内,人发现自己是最高等的动物...
: (如果有更高等的,我希望它可以出现为我们解答一切未知的事情...^^)
: 在未找到比人更高的东西以前,人变成了物的支配者,
: 可能要直至比人拥有更高智慧的东西出现,这个支配权才会无效...
我同意你的看法,不过我的原文不是提这个
我的意思是,今天我说「这是我的笔」这个话的本身,代表了一种独占支配
而这种独占支配并非是天生的,是基於私有财产制度才能成立的。
但是这种独占支配权,在人过世的那一瞬间还能继续存在吗?
可以转让吗? 必须收归给社会整体吗? 这是可以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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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身球是正常的,
没有近身球,就显示不出外角球的威力
~~陈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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