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suans (大豆)
看板Jurisprudenc
标题Re: 法律上用[天职]的概念适当吗?
时间Thu May 29 23:12:31 2003
因为我等下要去看德川三代,所以简短回一下。
: : 话又说回来,医生可是「将病人的生命掌握在股掌之中」,不可不慎乎!
: 我也认为既然选择了医生当职业就应该接受医师角色的定位
: 在此引用这个说法(不知道是板主说的,抱歉)只是想作个讨论
: 因此,有疑问者
: 是上述对法律使用天职这一概念是否适当
: 军人,医师...有其特殊的任务,假使需要他们发生功用时,却逃跑。
: 将造成社会极大的损失,此点应无疑问。
: 但,为了不让其逃跑,应该使用法律来限制吗?还是仅凭道德的约束即可呢?
: 使用法律来限制的适当与否是我想问的?
我个人的立场一向是将军人与医师分开处理。
医生的部分我说过了,军人的话,
现在的问题是是人命重要? 还是国家重要?
所谓「兵役」的义务,其实可以看作是国家这个有机体的自肥。
正如一个黑道老大要求小弟:「我平时照顾你们,所以我有危险时你们要替我死」
而这有没有正当性,黑道老大说的话算不算数?
人都会怕死,如果自己的生命受到严重的威胁。
逃跑当然是正当的。无疑的。
在自己的生命无碍时再去考量帮助别人。
这边我必须要排除社会成本计算的问题,因为人命无法计算,
所以我在算社会成本时,对於人命均计「无限大」这个值。
如果同样是生命,先救自己在救别人,是人性。
先救别人再救自己,是美德。能作到的人,是圣人。
而法律可以要求人不要作奸犯科,但是不能要求人成为圣人。
而逃兵的部分更具有正当性无疑,和国家的存亡比起来,生命更重要的多。
: 而仅凭道德的约束的话,我们不能假定每个医师或军人都具有慈悲心或为国牺牲的情操
: 这种假设风险过高,而并不是每个人都恰好能遇到有道德的医师。
: 因此,仅以道德约束似不周全。
: 唉,说到这,似乎有自打嘴巴之嫌,因为道德不足以规范所以才得用法律嘛。
: 但我又有个问题了
: 道德不足以规范的行为,就可以用法律加以规范吗?
: ...
--
近身球是正常的,
没有近身球,就显示不出外角球的威力
~~陈义信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8.160.49.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