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karyu (我们在一起吧!)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这里可以问吗???请回答一下....PLZ
时间Thu Jun 19 02:25:58 2003
※ 引述《VictorFan (我没有暗恋派....)》之铭言:
: ※ [本文转录自 LAW 看板]
: 作者: VictorFan (我没有暗恋派....) 看板: LAW
: 标题: [问题] 可以请高手回答一下吗???
: 时间: Sun Jun 15 14:23:40 2003
: 英美法系国家之法院,依"判例遵循原则".系如何援引判例,以之作为个案判断之依据?
: 其对於国会所颁定的制定法又如何於个案为解释适用?
: 法院能否借上述有关"法释义"的方法,在安定性与弹性(个案妥当性)间求其平衡?
: 不知道可不考以问这个问题呢...???
: 这是我法学序论课老师说到的一个问题...
: 蛮想知道答案的....
我先回答你「法释义」以前的问题...
第一、英美法院依循的「判例拘束原则」(stare decisis)是指法院於裁判时
援引与审理中的本案事实相同或相类似的法院判例作为审判的依据。也就
是说「前面怎麽判,这个案子就应该怎麽判」(有点「萧规曹随」的味道)
例如:A-->以前的案子以B作为处理方式,则有新案子A'时,法院应尽量以
B作为处理方式,如有不同,异其处理,并应指出原因为何。
所以基本上英美法的研究会从案例的比较上下手
第二、国会所颁定的制订法如何解释适用?国会制订的法规->你说的是「联邦法规」吗?
基本上,如果联邦有现成的法规时,会考虑是否州也有规范。如果没有,当
然可以直接是用;但是,如果州也有规定的时候,法院应就法规是否冲突做
审查。通常州的规定不会有问题,所以会直接适用州法,因为中央与地方间
并不是上下隶属的关系;但如果州法有问题,会考虑适用联邦法就是了。
基本上成文法也好,判例(法)也好都是法源的一种。
(至於「法释义」以下的部分...我还没想到如何回答你较好)
ps.如果有错 请不吝指正 小弟才疏学浅 若有错误 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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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也是成功後最想到的去处~~<名扬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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