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ximilian (涉事)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My version of jurisprudential discussion.
时间Tue Mar 7 15:04:09 2006
: : 与他生命、自由或财产利害攸关。
: 如果这个在纳粹德国生活的人就是"你",而这一切与"你"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 攸关,那麽"你"是否也会认真看待这些刑法规定?你"认真看待"後,你觉得该怎麽办?
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至少必须综合当时我的行事原则与道德观念、家庭状况、经济
状况与我的政治经济人脉,我才能够决定我是选择严肃地接受死亡,还是计划流亡。
当然不可能满足各个复杂因素的所有要求,强调其中部分,必然也要牺牲其它部分;
只不过如果把我现在对这些因素的权重拿来作为当时考虑的标准,那麽家庭状况会是
具有决定性影响力的因素。
如果今天不幸我已经让人给送上法庭,我会更加严肃地看待刑法的规定,并且尽我所
能尝试「引用」具有各个不同层次权威性的意见,并且藉由仍然普遍为当时人们所接
受的各个正义、道德与实用的观念来尝试说服审判人员接受我的无罪主张。然而如果
这项目标无法达成,那麽既然我已经没有流亡的余地,那麽我就会把剩余的时间用来
说服审判人员与旁听民众(如果不是秘密审判的话)这个法律体系结合这个司法体系
已经不再是我们能够接受并且与之共存的体制,有能力的人应该起来反抗之。
当然也有可能我会看破人生虚妄,让时代去淘尽我那个时代的人所受之苦难,於是沉
默不语。
然而如果我顺利地流亡国外,我会感恩我的幸运,当然前提还是带着家人,如果没有
家人那麽实在是太难过的事。那麽出於感恩,同时出於法律人的志业(如果还是的话
),我会协助撰文从国际法与普遍的理念来扞击德国政府、立法与司法机关,并且鼓
吹各方发生运动,从民间与国际的角度形成舆论来对德国政府造成压力。当然更好还
是,希望盟军赶快打胜。
到底「法是什麽」这个划界活动,对我而言,重要的还是协助我从各个可能层次去剖
析法律的现象;一方面形成我自己认为是这个时代已经普遍为人所接受的、且我也出
於个人意愿同样接受的道德、伦理观念(这是形成我作为人的社会性的一个重要环节
),另一方面协助我深入各个法律可能剖面熟悉并且掌握它们所赖以发展的内在逻辑
与所能发挥的真实效果(毕竟不是单纯观念,而是观念所具有的真实效果才在这个世
界之中引导过程与事件的方向)。
: : 我们从观察这三个类型可以发现,他们没有一个不对「我应不应该服从法律所规定
: : 之行为义务」这个问题给出回答。但是他们有的会认为这个问题是一个法律的问题
: : (某类自然法论),有的不认为这个问题是一个法律的问题(哈特)。而德沃金的
: : 立场可能稍为复杂一点,他会认为这还是一个法律的问题;但是法律的问题并不如
: : 我们以往所想那麽单纯只有一个层次,而是一个多层次的诠释活动。
: : 对於「我应不应该服从法律所规定之行为义务」这条界线,哈特把它交到个人手上
: : ,自然法论将它划在「正当的法律义务」与「不正当法律义务」之间;然而德沃金
: : 是进一步指出,法律义务本身也是一条可以拉动的线。德沃金的看法可能会是,今
: : 天当我们初步认为特定实定法律条文是项恶法之时,我们可能必须先缓一下,再仔
: : 细地瞧瞧,我们就会发现那条可以拉动的线。在诉诸「我应不应该服从法律所规定
: : 之行为义务」这条界线之前,我们很可能是藉由最佳道德证立的方法将特定实定法
: : 律条文拉回为人们可以接受与追求的范围之内。
: 我真正想知道的是:在这三种不同类型的回答方式,"你"支持哪一种?为什麽?
: 或着,"你"对这个问题,除了可以至少分辨出之前三种不同的回答方式,
: "你"有无自己的另一种类型的回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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