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ssacre (该换昵称了@@)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请益] 关於死刑与废死
时间Sat Sep 24 10:54:27 2011
AndrewPublic说的 人权
就我的理解
宪法的本质是保障人权==>所有的法律命令都应该保障人权
因此 凌虐犯人使犯人生不如死 = 违反宪法保障人权的本质
实际上 新加坡的鞭刑 也常被批评 违反人性尊严bulabula@#$#$%$&^
但是刑法的本质不就是在侵害人权吗??
因为是国家发动惩罚权 用法律惩罚犯罪行为人 这必然有侵犯人权
坐牢就是限制受刑人的人身自由 很明显就是侵犯人权
所以 刑罚强调的是
一.罪刑法定 二.禁止类推适用 .......
特别权力关系的兵役
用宪法规定人民义务 再用兵役法强迫役男当兵 限制其在服役期间的自由
当过兵的都知道 在军中 所谓人身自由&人性尊严......是常常被剥夺的
依法理要怎麽解释这差别??
保障人权 & 维护人性尊严的标准何在??
鞭刑或死刑或其他处罚 都能罪刑法定
但为啥鞭刑就要受到人权团体批评???
※ 引述《massacre (该换昵称了@@)》之铭言:
: 支持死刑:有些犯人罪大恶极 应该求处死刑
: 支持废死:犯人有人权 法律是保障人民生命而不是剥夺人民生命
: 法律是为何而存在?? 矫正心态不良的犯人? 替无辜的受害者讨公道?
: 所以法律存在的目的好像会影响要不要有死刑
: 就我个人认知:
: 犯错的人应该要受到适当的惩罚 受害的人应该要得到合理的补偿
: 犯错的人受到的痛苦 = 受害者及其家属友人与整体社会遭受的伤害
: 限制条件:不能杀死犯人
: 合理的处罚:设计适当且合法的凌虐犯人使之遭受痛苦
: 实例:新加坡的鞭刑 可以让犯人不断的感到痛苦
: 运用小说里生死符的概念 让犯人活着但生不如死
: 上述的情况应该就能让 犯人得到应有的处罚又不用杀死犯人
: 受害的人应该也可以用类似保险赔偿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偿
: 受害的人得到的赔偿 = 加害人造成的伤害
: 如果这样做的话废死的争论就没有了 为什麽制定法律的人都不这样做???
: 而且除了死刑 也常常看有争议的判刑 例如:性侵犯 都是觉得刑度太轻
: 为什麽法律都不去强调怎样的刑度才合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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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1.248.73.6
1F:→ AndrewPublic:的确很难区分,某种程度来说,任何国家公权力的管制都 09/24 12:20
2F:→ AndrewPublic:侵害人性尊严(怎麽说你都还可以找到一般行动自由)。 09/24 12:21
3F:→ AndrewPublic:不过我所窝的比较像是人性尊严底下的客体理论,我认为 09/24 12:21
4F:→ AndrewPublic:兵役或身体刑毕竟都还是把拘束自由的人当人在管理,但 09/24 12:22
5F:→ AndrewPublic:身体上的虐待很难不说是把人当作东西在处理,尤其当你 09/24 12:22
6F:→ AndrewPublic:的目地就真的只是施加痛苦(因为觉得这个痛苦可以让被 09/24 12:23
7F:→ AndrewPublic:害人快乐),自由刑至少在理论上,是为了教育儿不是应报 09/24 12:24
8F:→ AndrewPublic:◎第三行推文的身体刑错了,应该是自由刑 09/24 12:25
就我的想法 是来自经济学的对价平衡
要让行为人付出应有的代价 让受害人得到应得的补偿
让犯罪行为人感受到痛苦是相对应他犯罪行为的惩罚
犯罪行为人造成的伤害 = 让犯罪行为人受到的痛苦
因为犯罪行为"人"可以感受到痛苦
若是受害者会有快乐 那是附加的
受害人所受的伤害 = 获得无辜受害保险金
要帮全民投保无辜受害保险 让无辜受害人可得到保险金的赔偿
要把主观感受量化成金额其实很难...反正只是理论性的讨论
当兵时一个口令一个动作....是把人当成机器人吧><"
更不要说一些军中的霸凌 极端特例:江国庆
你说的客体理论比较白话的说法应该是不能把人"物化"
常见的选美 展场SG 卖淫女子 就是把人"物化"
这点我真的很不能理解 到底甚麽是物化的标准
泊车小弟 出卖身体帮客户停车 不是物化
电梯小姐 出卖身体帮客户按电梯 不是物化
爆肝工程师 会过劳死...命都没了 不是物化
酒店小姐 出卖身体帮客户得到身(肉体快感)心(觉得愉快)的满足
妇团:这是物化女性^&*^()(*)_*()_*&&%
依法理 完全不知道标准在哪里@@
※ 编辑: massacre 来自: 111.248.73.6 (09/24 13:17)
9F:推 RIFF:我的物化观点:1.缺乏创造力需求的工作 2.以色诱人 09/25 00:16
10F:→ RIFF:3.对人体的分割收买(买肾 09/25 00:17
第三点是很明确 器官买卖 应该是违法的
第一点...感觉有一堆庶务性质的工作都是
像我举的泊车小弟跟电梯小姐也是
第二点...也是很难界定 除了性工作者很明确
正妹业务员推销的保险
正妹业务员推销的笔电 更不要说一堆展场SG
最近很红的事业线
色诱的界线很模糊
※ 编辑: massacre 来自: 111.248.73.6 (09/25 01:02)
11F:推 islandrose:作业员也要被你物化 真可怜 04/18 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