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nowtoya (该叫雪阿姨了)
看板LitService
标题[判决] mouse99 诉 neves 一案
时间Mon Dec 9 14:07:43 2019
申诉人:mouse99
被申诉人:neves
申诉板面:YuanChuang
一、申诉要点:
申诉人不服板主「不受理对申诉人人身攻击」之处分。
二、判决:
申诉驳回
三、理由说明:
根据本板
#1GfFroOK 判决之审理原则:
原则上各板板务由板主自治管理,组务并不多加干涉
惟对於明显不合理之板务处置(如严重有违比例原则)方介入处理
本件申诉人与板主对於「造谣」一词是否为人身攻击,意见分歧
惟检视板主对於申诉人以及於本板回应之说明,尚无明显不合理之处
板主认定「造谣」为对於行为之形容而非人身攻击,未严重违背一般认知
故驳回本件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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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mouse99: 所以以後即使对方说的是事实,也可以在看板上说其他看板 12/09 16:52
2F:→ mouse99: 使用者造谣?对方说我造谣,代表我说假话,可是我说的明 12/09 16:52
3F:→ mouse99: 明真话,这样还没人身攻击,这种判决是在哈罗? 12/09 16:52
4F:→ mouse99: 那以後在原创版说话都不用查证直接说别人造谣,反正只是 12/09 16:54
5F:→ mouse99: 形容一下行为而已嘛,不是攻击哦。以此类推白痴智障都能 12/09 16:54
6F:→ mouse99: 比照办理,我只是「形容对方的行为很白痴,又不是攻击。 12/09 16:54
7F:→ mouse99: 」 12/09 16:54
8F:→ mouse99: 冠上「只是用来形容行为」就不是人身攻击了 12/09 16:56
9F:→ mouse99: 小组长的判决我解读起来就是这个意思 12/09 16:56
我很明显不是这个意思,建议你重看一次
若还是不懂,我直接节录我上面引用的判决内容
本判决并不代表组务直接承认或反对板主之处分
仅系尊重板主於其职权内之行使,令其有一定自由之裁量空间
因此只要板主不在程序上有瑕疵(例如:板规无规定、或有规定但无罚则)
或明显有违比例原则的情形(例如:本案中倘板主非判三日而是三年)
组务均不会贸然干涉
今後之组务处理其他申诉案亦将以此标准为之
10F:→ mouse99: 苏启诚因为造谣自杀了,国民党因为造谣在跳脚,现在有人 12/09 17:02
11F:→ mouse99: 说我造谣竟然不算人身攻击,照这判例是不是以後都能在原 12/09 17:02
12F:→ mouse99: 创版说人造谣了?不要每次都说依上下文,在我看来就是版 12/09 17:02
13F:→ mouse99: 主偏颇判决的依据! 12/09 17:02
※ 编辑: snowtoya (114.32.218.174 台湾), 12/10/2019 14:1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