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cem (越夜...)
看板MapleStory
标题Re: 星光精灵 被盗帐号
时间Thu Dec 21 16:48:00 2006
※ 引述《ivano (伊凡诺)》之铭言:
: 嗯哼,看来一定很多人知道凶手就是我。(远目)
: 我想应该会有很多人会开始对我有成见吧,在这个做个解释。
基本上 这就叫盗帐号 跟那些盗帐号卖装备的人一样 可以告的
电磁记录也算是财产的一部份
: 如果看过之後还是对我有成见,这也是没办法的事,
: 毕竟这的确不是好事,我也并没有推诿卸责的意思。
你已经犯罪了 这一篇文章可以算是认罪文 对方可以提出刑事跟民事诉讼
我是建议原PO 可以向电信警察之类的警政机关 备案 并提供相关证据
请他们进行侦察 之後再谈和解还是什麽的
: 相关的事件经过,其实跟我最熟的几个朋友们都知道,我有贴我个版。
: 我停了十个月,从今年的一月,一直到十一月复出。
: 首先要说的是,我的确是像上篇推文中说的,是跟橘子讨回帐号来。
如果真是这样 橘子公司应该也可以告诈欺吧 当初你应该是用帐号被盗
的名义去申请 这样的行为应该算是诈欺的一种 如果有工读生在看板
回报到公司 恩 後果可想而知
: 但是有个前提,为什麽会这麽做呢?
: 当初决定离开,是因为打定主意完全不再碰枫谷才会想卖帐,
: 而决定重回,也是因为突发而料想不到的原因,才会再回来。
: 考虑重回时,当然也有想过,我是要以什麽样的角色重回呢?
: 是重练,买个帐号回来,又或者是…把自已的帐号拿回来?
: 「伊小诺」这个人物,在我决定不玩之後就再也没上线过。
: 没上线,包括卖出之後。
: 不玩的头一个月,还在线上的好友想找我的角色一起玩,
: 起码一天查三次,却从来没有看过我的角色在线上过。
: 我拿回帐号之後,查询上线记录,
: 从查询那时候往前追溯八个月,我的帐号从来没有被登入过。
: 这也是我在考虑的时候,从偏向前二者而选择拿回帐号的主因。
废话 不值得一看
: 而拿回帐号之後,我的等级装备,甚至连经验啪数和枫币都没有变动。
: 如果我的帐号角色很常出现在游戏里,即使单纯挂卖或是挂机,
: 那麽,我也不可能会考虑把帐号拿回来的这个选择。
: 上篇文章的贴出,也是我重回枫谷後二个多月的事。
: 不过对我自已来说,离开枫谷十个月,加上重回之後又过了二个月,
: 突然收到一封站内信只有寥寥数行,这只是三到五天前的事,
: 寄信的人还是上线不超过二十次的新id,我在之前也很常碰到小白乱,
: 在这情形之下,会有所怀疑和置疑,应该可以理解吧?
: 这就是为什麽上篇说,寄信没回的原因了。
: 当然,kevin要怎麽处理买来的东西,是他的自由。
: 我在本篇一开始也承认,我的确是这麽做了没错。
: 要谈怎麽处理,如果kevin一开始就是版上这落落长的一篇,
: 我当然很有诚意愿意讨论,毕竟当初想这麽做的时候,
: 就有想找kevin说了,只是因为信箱里的信件全删光所以不知道怎麽联络…
: (我的奇摩信箱大部份时候用的人都不是我。)
: 要怎麽处理,我们就私下讨论吧,希望其他的人也别回覆了。
: 另外,关於我这个人,我想我还是有自已的原则在。
: 可能会有部份的人会对我有成见反感之类的,我想这一定有。
: 我依照自已的原则走,这个原则和大多数人的原则相不相符,
: 那就不一定了,只是,我还是我就是,说出的话绝对会做到的。
: 该说的话说完了,要鞭就来鞭吧=..=
: 其实,要我对我有啥影响,倒是还好。
: 类似的案例有很多,真要弄大会有什麽样结果都有前例可循,
: 而且所谓的证据大概只有上面那些,也并没有确切的交易证明。
根据刑法第323条:电能、热能及其他能量或电磁纪录,关於本章(窃盗罪)之
罪,以动产论。而刑法第320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
他人之动产者,为窃盗罪,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没什麽吗 我不这麽觉得 而且是在KIMO拍卖 相信相关资料去调一调
就有 很多事情不是想想像中那麽简单
: 很多人大不了重练,练大还是活龙一条(我当初被这样搞过),
: 不过我觉得没必要这样,做过的事就大方承认,该怎麽处理就诚意讨论。
: 信已经寄了,就等回覆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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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这只是个游戏 但是请各位注意 我们还是活在现实世界中
还是受到中华民国的法律管辖 不是说你想怎样就怎样
这是一件盗取财产的事件 就跟公车偷皮夹 这种一样 至於是否还有诈欺问题
可能要更专业的人去讨论 不过这真的很夸张 盗帐号还可以出来侃侃而谈
这一篇认罪文 如果真的要告的话 应该是很有利的呈堂证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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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 principe de Ro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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