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cllcc (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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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全面换证顺延办理 实施日期另订
时间Sat Sep 10 13:09:17 2005
94年6月10日司法院大法官暂时处分,户籍法第8条第2项、第3项及以按捺指纹始得请领
或换发新版国民身分证之相关规定,於解释公布之前,暂时停止适用。原预订本94年7
月1日起换发新式国民身分证,顺延办理,内政部将俟大法官释宪後,再依释宪意旨办
理并另订定实施日期。 因应司法院大法官的暂时处分,内政部除将换发新式国民身分
证之实施日期顺延外,94年6月13日上午紧急邀集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开会,研商
相关因应措施,决议如下:
一、户籍法第8条第2项、第3项,年满14岁人民请
领国民身分证应捺录指纹之相关规定,於司法
院大法官解释公布前,暂时停止适用。
二、全面换证实施日期,俟司法院大法官就户籍法
第8条第2项及第3项疑义解释後,再行订定。
三、户政事务所继续制发现行格式之国民身分证,
并预估至本年12月底空白证及胶膜之需求量,
尽速办理增印。
四、新式国民身分证格式及换发新证程序等规定,
均未改变,除捺录指纹作业暂缓办理外,其余
新证印制、换证作业系统建置等,均依照原规
划期程及相关合约规定办理。
五、部分民众如已拍摄换发新证所需之相片,只要
符合换发新证相片规格,仍可使用。
六、内政部再次吁请民众配合,请接获户籍地户政
事务所之换证通知单後,再准备相片,依户政
事务所排订之时间及地点办理换证。
七、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宣导作业,仍依原订
计画续为执行,惟捺录指纹部分暂缓宣导。
八、户政事务所续依既订时程积极演练换发新证作
业,熟悉相关机具操作与作业流程,俾换发新
证实施日期确定後,顺利接续办理。
前两个月内,有厂商说要帮在营区的弟兄拍新式的大头照,没有比较便宜,品质也没有
很好,虽然是出自於个人自由意愿,但是好像有点强迫到相片行拍大头照的感觉
给大家一个新讯息,目前换照确切的日期未定,大家不用太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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