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ehrt (人生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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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国防部令 修正「常备兵补充兵服役规则」部分条文。
时间Sun Jan 14 14:37:36 2007
http://61.67.72.124/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3009/ch03/type1/
gov21/num2/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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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部令 中华民国96年1月12日 制创字第0960000035号
修正「常备兵补充兵服役规则」部分条文。
附「常备兵补充兵服役规则」部分条文。 部 长 李 杰
常备兵补充兵服役规则部分条文修正条文
第 四 条
常备兵徵集入营、补充兵徵集施以军事训练时,应依兵役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举行效忠宣誓,由中校以上编阶主官监誓,其誓词依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九
条之所定。宣誓毕,誓词交由兵籍资料管理机关装入兵籍资料袋内,视同兵籍资
料保存之。
常备兵、补充兵应召入营服役,已依前项规定宣誓者,免再宣誓。
第 九 条
常备兵停役之处理,由人事权责单位填具停役报告表,并检附下列各款规定之资
料,依隶属分别层报国防部或国防部陆军司令部、国防部海军司令部、国防部空
军司令部、国防部联合後勤司令部、国防部後备司令部、国防部宪兵司令部(以
下简称各司令部)核定:
一 因病停役者,检附国军医院诊断证明书。
二 通缉停役者,检附司(军)法机关通缉书。
三 羁押停役者,检附司(军)法机关羁押通报。
四 勒戒停役、刑事停役、保安处分停役、戒治停役或感训停役者,检附司(
军)法机关执行通知。
五 失踪停役或被俘停役者,检附调查报告。
国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停役时,除核复陈报单位,副知停役人员户籍地直辖市、
县(市)政府及直辖市、县(市)後备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市後备指挥部)外,
并应发布停役令,交停役人员或兵籍资料管理单位保管。
停役人员停役原因变更时,户籍地县市後备指挥部依司(军)法机关通知,将变
更之原因,登载其兵籍表内。
第 十 条
常备兵停役人员,於停役原因消灭时,除核定免予回役者外,依下列各款规定,
由户籍地县市後备指挥部,以临时召集令召集入营回服现役,并副知户籍地直辖
市、县(市)政府:
一 因病停役人员,经户籍地县市後备指挥部依体位区分标准,判定符合常备
兵役体位者。
二 通缉停役或羁押停役人员,经撤销通缉、撤销羁押或停止羁押者,由军司
法机关通知户籍地县市後备指挥部,并副知人事权责单位。
三 勒戒停役、刑事停役、保安处分停役、戒治停役或感训停役人员,经执行
完毕者,由执行机关通知户籍地县市後备指挥部,并副知人事权责单位。
四 失踪停役或被俘停役人员,归来或归还经查明无违法情事,并考核合於回
役规定者,由人事权责单位通知户籍地县市後备指挥部。
前项第三款刑事停役假释回役人员,并宣告刑後保安处分者,应俟假释期满,再
依第九条第一项第四款规定於执行保安处分时办理停役;回役後役期届满,仍未
执行保安处分者,由人事权责单位通知原裁判之司(军)法机关。
第 十二 条
常备兵转役,区分如下:
一 停役转役-停役原因消灭,经核定免予回役者或停役後,经检定体位不适
於服常备兵现役,而合於替代役体位,转服替代役者。
二 任官转役-现役期间选送军官或士官校班受训,毕业後任命为军官或士官
者。
第 十三 条
常备兵转役,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 停役转役者,由户籍地县市後备指挥部填具转役人员名册,层报国防部後
备司令部核备,并依核转服之役别,办理转役;停役转服替代役者,由国
防部後备司令部函送内政部核定後,办理转服。
二 任官转役者,由人事权责单位依据国防部或各司令部发布之军官或士官初
(叙)任令,登载其兵籍表内。并副知户籍地直辖市、县(市)政府及县
市後备指挥部。
第 十五 条
常备兵於国防军事无妨碍时,以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须负担家庭生计主要责任,
需申请提前退伍者,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 原负担家庭生计主要责任之家属死亡。
二 家属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碍,无其他家属照顾。
三 家属赖以居住或生产之房屋、土地,因不可抗力之灾害,致全部毁损,非
本人无法使家属维持内政部颁布之年度当地最低生活费支出标准。
四 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役期间,因作战或因公而死亡或成一等残,且无其他
兄弟。
五 家属均属七十岁以上或十五岁以下,无其他家属照顾。
第 十七 条
常备兵退伍者,由人事权责单位依下列各款规定,填具退伍人员报告表,层报国
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并核发退伍令:
一 因现役期满退伍者,依据年度退补计画,於役期届满期前一个月办理。
二 在平时员额过剩,於国防军事无碍时,经国防部按年次、专长决定为提前
退伍员额者。
三 在平时因入营前曾修得相当於军职专长之学能,於国防军事无碍时,而申
请提前退伍,经甄试合格者。
四 在平时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须负担家庭生计主要责任,於国防军事无碍
时,而申请提前退伍,经检具证明向户籍地乡(镇、市、区)公所申请,
并由直辖市、县(市)政府审查合格者。
平时因临时召集入营服常备兵现役者,於现役期满时,依前项规定,办理解除召
集。
第 十九 条
常备兵延役,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 因战时或非常事变之际延役者,由国防部通令实施,各机关(构)、部队
於接获国防部延役通令後,即由单位主官或其指定人员,集合应延役士兵
,举行宣告,如正在战斗中者,於战斗告一段落时举行之。
二 因航海中、在国外服勤、重要演习、校阅、正服特别重要勤务、因天灾或
其他不可避免之事故延役者,由所属部队少将以上编阶主官以命令行之,
陈报国防部备查,并副知户籍地县市後备指挥部。
前项延役人员之延役时间,除应同时副知内政部、户籍地直辖市、县(市)政府
,转知乡(镇、市、区)公所,通知其家属外,并由人事权责单位登载其兵籍表
内。
第二十二条
常备兵除役、免役、禁役,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 除役者,由人事权责单位填具除役报告表,层报国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後
,发布除役令,并副知国防部後备司令部及户籍地县市後备指挥部。
二 免役者,由户籍地县市後备指挥部於因病停役人员归乡报到後,即依停役
之国军医院诊断证明书判定体位,已达不堪服役标准者,填具免役报告书
,层报国防部後备司令部核定,发给免役证明,并副知户籍地直辖市、县
(市)政府。
三 禁役者,由人事权责单位,依据司(军)法机关判决通知或监所执行纪录
,填具禁役报告表,层报国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发给禁役证明书,并副
知户籍地直辖市、县(市)政府及县市後备指挥部。
第三十一条
补充兵徵集入营前,曾接受军事学校新生入伍训练或新兵训练中心入伍训练,并
有结训合格证明文件,或已修得相当於补充兵应有之军职专长者,应向户籍地直
辖市、县(市)政府兵役业务专责机关或单位(以下简称役政单位)申请发给补
充兵证明书,免徵集入营施以军事训练。
前项补充兵证明书,由受理申请之役政单位函请户籍地县市後备指挥部检定合格
後,层报国防部後备司令部转请国防部发给之。
第三十二条
补充兵徵集入营完成军事训练或经检定合格者,应持补充兵证明书至户籍地乡(
镇、市、区)公所办理归乡报到,由户籍地县市後备指挥部列管运用。
补充兵离营、报到、异动、入出境、编组、训练、教育、权利与义务之列管,准
用後备军人管理规则之规定。补充之召集,适用召集规则之规定。
第三十四条
常备兵依法轮次归休、退伍者,及补充兵徵集入营施以军事训练合格列管、除役
、免役、禁役者,均由所隶或列管县市後备指挥部,依据命令,通知直辖市、县
(市)政府,转知乡(镇、市、区)公所。
常备兵、补充兵於入营前犯罪,经司法机关判处徒刑确定者,应依据司法机关办
理现役军人或军校学生刑事案件与军事机关联系注意事项有关规定办理停役或禁
役。
第三十七条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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