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igoochin (雪柔)
看板Mo-Musume
标题Re: [新闻] Morning娘泄行踪 事务所发恶报警
时间Fri Sep 16 22:49:43 2005
※ 引述《yulo (あいぼん超可爱~)》之铭言:
: 另一方面,事务所人员即上前与记者理论,说未经当事人同意不能拍照,并要求记者交
: 出相片,记者即解释於公众地方可以拍照,不能交出相片。然而事务所方面未肯罢休,
: 叫记者可与他们随行的律师交涉,不过在场记者未有理会继续拍照,事务所职员只好找
: 驻守机场的警员协助,当警员解释在公众地方拍照无触犯法例後,他们才不再纠缠,并
: 立即安排成员乘专车离开。
我很好奇~是"公众地方拍照无触犯法例"
还是这是"记者"才适用呢?
若不是的话...在迪士尼应该会被路人照到瞎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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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兔子用牠毛茸茸的小脚踏过你的脚时
是一种快感 也是一种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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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9.59.17
1F:推 Kotaro:简单的说 就是无法可管吧 09/16 22:51
2F:→ fujimt:(偷偷的说)我想推签名档XD 很可爱的感觉!! 09/17 00:13
3F:推 Atar:这点台湾也一样...所以在公共场合未经同意被拍~~ 09/17 00:13
4F:→ Atar:只要摄影者不拿来牟利,就没有法律问题!也造就很多无耻的摄 09/17 00:14
5F:→ Atar:影师以这当护身符="=... 09/17 00:15
6F:→ Atar:话又说回来...艺人的脸蛋算是财产一部分...所以说未经同意而 09/17 00:22
7F:→ Atar:拍,在这一点算是侵犯了艺人的财产?且记者又是靠拍那照片吃 09/17 00:22
8F:→ Atar:饭....也有涉及牟利问题...这实在很复杂0.0... 09/17 00:23
9F:推 otto23:没办法!香港是人家的地盘,得罪不起! 09/17 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