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mallpuma (小山狮)
看板Modchip
标题Re: 简单说明一下
时间Wed Jan 20 20:12:14 2010
看到这系列文
在下觉得
那个竹科工程师不去申请新型专利真的可惜XD
不过在此之前我们先看一下着作权法
因为该竹科工程师是因为负责破解正版游戏光碟(盗板片问题)被抓
所以我们看一下着作权法
第五十九条 合法电脑程式着作重制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机器之需要
修改其程式,或因备用存档之需要重制其程式。
但限於该所有人自行使用。
前项所有人因灭失以外之事由,丧失原重制物之所有权者,
除经着作财产权人同意外
应将其修改或重制之程式销毁之。
如果你能自己破解正版片用改机来玩
是ok的
问题限於该所有人自行使用唷!!
所以该工程师会被抓
再者
第 80-2 条
着作权人所采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进入着作之防盗拷措施,未经合法授
权不得予以破解、破坏或以其他方法规避之。
破解、破坏或规避防盗拷措施之设备、器材、零件、技术或资讯,未经合
法授权不得制造、输入、提供公众使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
若照a大说法
着作权人 为了保护其权利 要加限制
我们来反面解释
如果着作权人 为了不保护其权利 所以可以不要加限制
但着作权本身即便不加限制它本身也是受保护的
况且一般软体皆有封装
需解译才能进行破解
我们再来讨论该工程师行为
这要先回到第五十九条
若照第五十九条规定
该竹科工程师
1. 并不是合法电脑程式着作重制物之所有人(因为该工程师并未取得重制权)
2.假设他是合法电脑程式着作重制物之所有人
因配合其所使用机器(改机)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备用存档之需要重制其程式。
但这也限於
该所有人自行使用。
所以该竹科工程师似乎也不合於第五十九条但书
该竹科工程师似乎合於
第 87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规定外,视为侵害着作权或制版权:
五、以侵害电脑程式着作财产权之重制物作为营业之使用者。(让改机可读)
第 93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十
万元以下罚金:
三、以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方法之一侵害
他人之着作权者。但第九十一条之一第二项及第三项规定情形,不在
此限。
四、违反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七款规定者。
第 96 条
违反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或第六十四条规定者,科新台币五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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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smallpuma 来自: 61.216.113.172 (01/20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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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lef1986:自己改爽不OK 权利人可以要求民事赔偿 01/21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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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kokora:以刑逼民 是常见惯用的手法 01/21 11:10
6F:→ caselook:基於着作权法第59条,备份正版软体自用,并不违法。 01/22 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