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him03 (从今而後)
看板Modchip
标题Re: 简单说明一下
时间Mon Jan 25 17:17:07 2010
※ 引述《arcadyii (123456789)》之铭言:
: ※ 引述《smallpuma (小山狮)》之铭言:
: : 若照a大说法
: : 着作权人 为了保护其权利 要加限制
: : 我们来反面解释
: : 如果着作权人 为了不保护其权利 所以可以不要加限制
: : 但着作权本身即便不加限制它本身也是受保护的
: 谢谢你的指教
: 首先 我的说法并不是这样
: 重点是限制施加在哪里 而不是一个肯定语句
: 其次我不太懂你的反面解释
: 为什麽着作权人不要保护他的权利?
: 着作一完成 着作权就受保护
: 问题是起诉法条80-2是讲破解防盗措施
: 这里应该是要对症下药 检讨防盗措施的弊病
: 我请教了专业人士 就是依靠法律营生之人 你可以任意想像
: 花了一点时间说明改机
: 或许一开始 会直觉的认为法条有理
: 但是好好的说明WII改机原理後 大家几乎都给我这个结论
: "起诉可能会被驳回"
: 比较直接的理由是 WII本身并不存在"防盗拷措施"
: 机器不让你玩盗版片 再怎麽解释都和防盗拷措施无缘
: 防盗拷措施是存在於光碟片上
: 即使你对WII施加改机手术 放进WII的正版光碟所具有的防盗拷措施也没有被破坏
: 进过WII的正版光碟 放到电脑的光碟机里 不是依然读不出来吗?
: 所以除非你找的到一条法条是规定
: 禁止透过改机 让机器读取非授权软体
: 否则就不是应该处罚的对象 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 当然凡事都有风险
: 这个案最大的风险是在你有没有机会教会法官什麽是"改机"
: 绝大多数法官可能连WII怎麽开机都不知道 何况是改机
: 在不愿意了解的情况下 如果又有成见 那稳死的
: 因为80-2真的看起来有模有样..
如果不想看下文,简单的说就是:
智财局认为,帮不特定多数人放晶片以读取盗版片是违法的
先说明 智财局函释没办法拘束法院
智着 字第 0940011197-0 号
二、按
着作权法 (下称本法) 第 3 条第 1 项第 18 款规定:「防盗拷
措施:指『着作权人』所采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进入或利用着
作之设备、器材、零件、技术或其他科技方法。」其所称之防盗拷措
施,必须是积极、有效之措施,始足当之,如该措施客观上并无效果
者,即非本款所称之防盗拷措施。另本法第 80 条之 2 第 1、2 项
规定:「着作权人所采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进入着作之防盗拷措施
,未经合法授权不得予以破解、破坏或以其他方法规避之。破解、破
坏或规避防盗拷措施之设备、器材、零件、技术或资讯,未经合法授
权不得制造、输入、提供公众使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
三、又基於科技中立原则,并非所有可规避防盗拷措施之行为均受本法限
制,有关本法第 80 条之 2 第 2 项之适用,
尚须符合以下三款情
形之一,始足当之:1.主要供破解、破坏或规避防盗拷措施之用者。
2.除前款用途外,其商业用途有限者。3.为供破解、破坏或规避防盗
拷措施目的之用而行销者。
四、改机晶片置入电视游乐器主机内之改装行为,如此等改机晶片符合前
述三款情形之一,且该改机晶片系置入电视游乐器主机卖出予消费者
,则此种改装行为为将改机晶片提供予公众之行为,似不属本法第
80 条之 2 第 2 项「制造」、「输入」、「为公众提供服务」之
行为,而是属於同条项「提供公众使用」之行为。
五、
将改机晶片置入电视游乐器,使该电
视游乐器得以检查、认证游戏软体光碟内之乱数讯息程式,而使该电
视游乐器主机得以读取盗版游戏光碟,则此改机晶片似属本法第 80
条之 2 第 2 项所称规避防盗拷措施之「器材」或「零件」,则贩
卖含有改机晶片之电视游乐器之行为,同时亦当构成贩卖改机晶片之
行为,从而属本法第 80 条之 2 第 2 项所称「提供公众使用」之
行为。惟置入改机晶片之「电视游乐器主机」之功能并非仅能读取盗
版游戏光碟,其本亦可读取正版游戏光碟,该电视游乐器主机本身非
属一规避防盗拷措施之器材,仅改机晶片本身始属规避防盗拷措施之
器材或零件。
另外:
智财局 智着 字第 09800057550 号
要 旨:将改机晶片置入不特定人所有之电视游乐器之改装行为,此种改装行为是
将改机晶片提供公众使用之行为;而将经改装完成之电视游戏机售予不特
定人之行为,构成贩卖改机晶片之行为,此种贩卖改机晶片之行为亦属於
提供公众使用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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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4.173.186
※ 编辑: rahim03 来自: 61.224.173.186 (01/25 17:17)
1F:→ kokora:只能说你辛苦了 只是跟战A认真的话 还不如快乐玩GAME 01/25 17:19
2F:推 smallpuma:虽说函释没办法拘束法院 可是搞不好能做为裁判依据 01/25 17:24
3F:→ smallpuma:感谢RA大 看来这争议可告一段落了 01/25 17:25
4F:→ rahim03:我觉得既然着作权法第三条有解释防盗拷措施 照其文义 01/25 17:25
5F:→ rahim03:改机恐怕是很容易解释进去的 不可能忽略第三条不看 01/25 17:26
※ 编辑: rahim03 来自: 61.224.173.186 (01/25 17:28)
6F:推 smallpuma:当初立法者把法订的较无弹性 这是立法技术的问题 01/25 17:28
7F:推 smallpuma:这函让我想到 用外接式硬碟装游戏或是用ISO档 01/25 17:31
8F:→ smallpuma:是否也算是供规避防盗拷措施之用 01/25 17:32
9F:推 ruemann:那就剩来源问题吧 01/25 17:39
※ 编辑: rahim03 来自: 61.224.173.186 (01/25 1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