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willkno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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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记录] 100上期末领队会议记录
时间Mon Mar 26 13:17:48 2012
领队会议:
会议时间:2012/1/6
地点:活大202、社办
出席领队:李玟谚、游旨价、杨斯显、蔡宛珈、徐嘉鸿、林玉、陈雪溱(後来出现)
列席人员:王思涵、刘耿豪、陈俊强、张俊彦、马之贞、小玉米、田凯仁
1.细则明文化:
第七条之一:
本部内设通讯官,专职管理山难通讯器材,包括GPS与卫星电话之使用、移转、维修、
保管、损害赔偿,以及其他相关之事项。
李:是否该注明此通讯官不须为领队?因为山难部皆由领队组成,但实际上此职位不需由
领队担任。
游:何不将此工作从山难部底下转至社团?
李:因为此工作跟山难有关,不如改成「本部委任通讯官,专职管理山难通讯器材,
balabalabala」
李:有人有异议吗?一二三,好通过。
→
本部委任通讯官,专职管理山难通讯器材,包括GPS与卫星电话之使用、移转、维修、
保管、损害赔偿,以及其他相关之事项。
第十六条程序之六
6.B勘与高山二级以上之队伍,须携带卫星电话。
李:此条文有什麽意义吗?
包子:这样会不会遇到卫星电话不够的情形?
李:这样那只队伍就不能出队了,就比照没有医药包一样。
杨:若去社外借呢?跟山谷借或什麽的?
李:我认为借得到就OK。
李:有人有异议吗?一二三,好通过。
6.B勘与高山二级以上之队伍,须携带卫星电话。
第24条 24-1
队伍除留守人与山难部长外,应有山下人力一人,此山下人力资格包括自由领队、
山谷山难部、以及其他可资信任,具有一定经验,经山难部认可之人。
游:我认为「应有山下人力一人」可以改为「应认定山下人力一人」
李:好啊,这个可以改。我认为这则属於队伍审核的部分,我觉得应该要挪到第16条处。
游:也要这个人同意吧。
李:不然加上「经其同意,予以请托」好了
李:有人有异议吗?一二三,好通过。
→队伍除留守人与山难部长外,应有山下人力至少一人,此山下人力资格包括自由领队、
山谷山难部、以及其他可资信任,具有一定经验,经山难部认可之人,经其同意,
予以请托。
第16条 要件之一
加上 B级以上队伍应填写成能力状况表。
应明确指出天数与日期(几年前..),不要只是知道去过哪里。
众人附和
李:有人有异议吗?一二三,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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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动议1.高山队伍分级
游:有一些高山队伍会没有分级,我觉得我们应该对这部分做更详细的规定
杨:有哪些队伍啊,可以举个例子吗?
游:我现在不记得ㄝ。
李:那就留待下次讨论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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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斯显见晴迟归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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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上次迟归检讨的结论是
1.未告知新纪录
山难部:违反第十六条(审核要件与程序)第五项第五点
2.未遵守留守约定
山难部:违反第十六条(审核要件与程序)第五项第三点
加上之前讲说有错就要罚。请问当事人有什麽异议吗?
杨:我有看过纪录,没有(异议)
结论:杨斯显需主办与山难防治细则相关课程,让社员了解细则订定背後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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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山难费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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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讨论过晚,没有结论,待下次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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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192.218
※ 编辑: uwillknow 来自: 140.112.192.218 (03/26 13:20)
1F:→ tphyst:名字打错了= = 03/26 14:18
拍势,全部改成本名了
※ 编辑: uwillknow 来自: 140.112.192.218 (03/26 15:17)
2F:→ Sgenius:小玉米表示: 我姓小名玉米 XD 03/26 1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