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geni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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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猎户溯训违反留守约定检讨报告书
时间Wed May 30 23:40:22 2012
猎户溯训违反留守约定检讨报告书
壹、行程记录
2012/5/26 六
07:30 由澳花国小旁篮球场(C0)集合完毕,出发。以简讯方式通知留守人。
08:30 在产道上迷路,打电话给林明彦问明车行路线。
09:00 抵达车行终点,看到溪口,掉头寻找停车处,三辆小客车刚好可停。
09:10 矿场负责人过来关切,表示当日溪床会有炸石开采行为,闲杂人等禁止入山。
经沟通并出示入山证件,仍不放行。
对方表示需要警政机关相关公文来函,才能通过矿场区域。
09:20 班底讨论後决定调头下山。部分班底决定前往碧旦溪游玩。
10:10 沿大浊水林道离开山区,抵达和平村省道台9线路边。
林道口有「固特异轮胎」与「顺兴海产店」,由此入可避开难开的大溪床,
唯整条林道几乎为单向通车之狭窄道路,且有和大车会车的可能性。
去电留守人告知已撤退下山,解除留守。
领队告知部分班底有去碧旦溪游玩之计画。
留守人不同意并告知社外队之危险性,
并建议领队将学员送回家,已毕业班底之行为则持保留态度。
因三辆车下山并未同行,告知在武塔村队伍到齐後再行通联讨论并回报。
10:40 抵达武塔村乡道口。
领队与留守人之沟通:
表示以与全体队员告知留守人之立场,经讨论後,仍决定前往。
留守人声明山难部不可能同意转进另一条路线,严厉劝诫领队社外队的危险性。
并要求所有学员应该签立切结书以留下书面资料保护山社及在场班底。
领队表达立场,原猎户溯训活动已确定取消,将明确告知队员此点。
往後之行程,纯属「已毕业学长姊们带学弟妹出游」之行程。
领队与全体队员之沟通:
现在所有队员已到达山下,且该处可迅速且免费接驳至南澳火车站。
原猎户溯训活动已确定取消,下山後所有行为均属个人自由意志,
与台大登山社无任何关系。
且告知从此刻开始组织之玩水队伍,无名义上领队及留守人,
亦无任何山难留守机制。
领队向队员说明有无留守机制之差别与严重性後,
要求所有队员主动与山下联络人联系告知原行程之终止与新行程之动向。
包括三位原「猎户溯训」的新学员於领队面前以领队手机打电话给家人联系,
确定与家长清楚告知山社责任之解除。
领队与山难部之沟通:
致电山难部长两次均未接通,通知原留守人未能与山难部长联系,请代为告知。
12:00 抵达南澳南溪碧旦溪起溯点。
2012/5/27 日
16:30 全员到达南澳市区,以简讯通知原留守人队伍已下山。山难部长来电关切。
贰、自我检讨事项:
1.社外队的安全顾虑。
一支台大登山社的队伍,意味着经过警政机关认证(入山申请)、人身平安保险、学
校审核(公文程序)、以及山社内部审核(山难审核与留守制度),在安全上,经过层
层把关,虽不能百分之百避免意外的发生,但能将意外发生的机率降到最低,且在
各种可能状况之处理上,预先拟定应变计画及流程。社外队伍未必能够达到同样的
安全标准。
以本次个案为例,主要问题陈列如下:
a.面对警政机关,未能完成入山申请程序,除行政法律责任外,倘若溪难发生,
在救援上亦会造成原可避免之延迟及纠纷,以及不佳之社会观感。
b.无留守人,仅向山下联络人告知去向。山下虽拥有山上成员之紧急联络资料,但
对成员之行程一无所知。倘若意外发生,在救援上会造成不必要的延迟,让队员
暴露在庞大的风险之中。
c.对於新行程之路况不了解。即使队伍中有部份人员有该路线之溯行经验,但对於
路况掌握未必是最新的。在正常的审查队伍过程中,提供可得之最新记录资料,
是确立该行程安全与否的重要要件。任何一支登山队伍,都应做到更新记录的预
备工作,以使队伍的未知风险降到最低。
再者,依照本队队伍组成,逾半数为台大登山社之社员及已毕业社员,且活动时间
恰与山社活动时间相同。於情於理,都很难支持队员声称之「社外」名义。本队班
底队员,枉费平日接受社团风气的薰陶,对於登山安全与山难防治观念显然不够。
在决定的当下,各方面的考虑都不够确实,将自己的生命与队友的生命置於危险的
境地,不仅不智,亦有损社誉。
2.留守情况变更之告知应确实。
一个山社队伍的成行,不仅仅队伍与留守人有约定,队伍与山难部间、队伍与指导
老师、队伍与学校之间均有联系。当行程未按照预定行程终止时,开队领队应主动
通知留守人、山难部(长)及学校教官室。
本队领队在此点上显然失职,以至於山难部多数成员(含山难部长)并未知悉本队撤
退之事实。且在和学校课活组及教官室的沟通上,做出了违背契约的事情,让台湾
大学与台大登山社蒙在鼓里。除了领队个人的信用以外,也破坏了学校对登山社的
信用。
3.社产器材不得外借。
根据93下社产组会议记录(2005/04/25, 纪录本文於社板 z-9-1-7-1)规定,
非社上队伍不得借用社产器材。本队行为实已违反规定,愿意负责并负担合理之器
材使用费用。
4.路线调查不够详细。
本次出队前对於车行路线调查不够详尽,以致於在找寻起溯点上多花一个小时,且
不清楚该处开矿情形,导致原行程撤退。开队者应在出发前确实查明起溯点/登山
口之位置,在冷门路线出发前,也应致电当地派出所打听路况,避免白跑一趟。
以上诸点均属实情,其余未能考量的事项,烦请领队会议不吝指教。
本人愿意接受应有的惩处。
猎户溯训领队 田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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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15.164.66
1F:推 tphyst:希望你补上与其他班底们讨论的过程 05/31 00:19
因为时间有点距离,恕无法以对话方式呈现,实际讨论逾30分钟。
以下就各论点,将班底的论点叙述列出,希望能不扭曲原始讨论。
以现在来看,这些论点其实都是荒谬的。
1.路线: 碧旦溪,因为路线短,地形样貌明确,营地多,整体来说是难度低的路线。
班底中最多人去过,去过的次数也最多。
2.责任: 今天我们已经下山了,也已经解除留守,等於是在这里解散。
我们一群人要去另外一条溪玩,也不再是由你带队了。
(但我知道,不管怎麽说,我实质上还是要负所有责任)
3.学员: 诚如前点所述,学员也只是在省道边解散後,背着大背包遇到了我们。
4.装备: 以毕业学长的名义跟社上借装备来用。
(当时并不确切知悉关於社产不外借的明文规定)
5.留守人: 原留守人知悉我们的动向,但手上没有地图及记录且拒绝留守。
只充当山下联络人角色。
6.入山证: 当时未讨论到此点。
7.领队提出只在南澳南溪溪床营地(停车处路边下切15m)紮营,隔天单日进出碧旦溪意见:
因为路线短,认为和重装走进去并无差异。
8.若发生溪难的对策与计画: 同为溯溪队,当场的处置与原行程并无差异。
求援部份,因为行程并不深入,班底可在2小时内出来。
※ 编辑: Sgenius 来自: 59.115.164.66 (05/31 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