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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学生会这篇文章下推文者里面有多少是政大学生 整个讨论串下来,我有个感触, 就是能提出具体建议的人少,批评与指摘提出建议者的倒是很多 不是说不能讨论这些提出的建议,而是很多根本也没其他更具体做法 这样只会让愿意付诸行动的人心寒 以学生会这篇文章为例 修法与本个案两者并不冲突 大家前面一直说校规无用或是很难让他退学 现在学生会不就是要趁此热度,讨论校规吗? 平心而论,若是没有此案,学生会把这个修法PO出来 多少人连看都不看,讨论也不会热烈 趁此机会检讨不好吗?你又怎麽知道学生会没有针对此个案做出其他努力呢 说这是林敬伦条款的也很奇怪 法规范的修改本就是针对各种事实,随时检讨改进 修法後当然不能溯及处罚林 但是若更完备,更能够阻止未来更多林敬伦(甚至是还没退学的真正的林敬伦) == 好,以下我提出我的看法 校规本身也是一种法规范,解释上也要以一般法律原则去解释 奖惩办法不难找,我刚刚google奖惩与政大就看到了 http://osa.km.nccu.edu.tw/xms/content/read.php?id=748 如果大家都觉得此人该退学,那我们检讨退学的这条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勒令退学: 一、触犯国家最轻本刑三年以上,经法院有罪判决确定或有事实足以认 定者。 二、参加校内外考试舞弊情节重大者。 三、蓄意伤人,情节严重者。 四、功过相抵後,经累计满三大过者。 五、涉及性骚扰情节严重或性侵害情事,经本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 提出处分建议者。 学生会丢出来一个问题,就是”三、蓄意伤人,情节严重者。这个提款应否更明确。 法规范,不论法律或校规,都不能独立解释,就林的”伤害”这点,第十二条而言,要与 第一款触犯三年这款一起看。 刑法第二七七条规定: 伤害人之身体或健康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校规第一款是三年以上的罪,在伤害而言,指重伤或重伤致死 校规第三款的"伤人",解释上就是指轻伤, 如果轻伤重伤都用第三款,那麽与第一款解释上就会有矛盾 因为虽然结果都是退学,但是在轻伤就会变成第一款与第三款都有 所以应解释成,重伤落入第一款,轻伤落入第三款 所谓"情节严重者",也才有意义 否则重伤轻伤都要讨论"情节严重"与否,那就是不等者等之 应非立法者本意 (另一种情形,在重伤判决未确定时,学校也可以依第三款予以退学 但未免过於复杂,姑且不论,因为与我下文建议的修改不冲突) 很明显,解释上,政大的校规与刑法轻伤、重伤或重伤致死相呼应 也就是以伤害而言(林还有触犯其他罪,在此只针对学生会提出伤害这款讨论) 校规第十二条第一款就是重伤害或伤害致死,如果只有轻伤,则以第三款,但这里的轻伤 又要限於情节严重者。 依据刑法第十条给重伤下了定义 称重伤者,谓下列伤害: 一、毁败或严重减损一目或二目之视能。 二、毁败或严重减损一耳或二耳之听能。 三、毁败或严重减损语能、味能或嗅能。 四、毁败或严重减损一肢以上之机能。 五、毁败或严重减损生殖之机能。 六、其他於身体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难治之伤害。 要达到重伤程度,法律上是真的很严重的程度, 连断人一两根手指,依据体系上的解释,以及司法实务都不会算重伤 所以回到校规来看,轻伤的”情节重大”给予校方解释的范围就很大 轻至划了一个刀痕,到断人一根手指,只要校方认为情节非重大,就可以不要以校规第三 款轻伤给予退学。 在此建议,情节重大四字仍可保留,校方裁量仍应给予, 让校方能在"重伤但判决未确定"时(例如被告一再上诉), 因为不能用第一款退学,事证明确且情节严重,此时还能用第三款先退学 而非等到司法判决确定才予以退学 是以第三款应修改为 “蓄意伤人,情节严重或累计达三次以上者” 换言之,轻伤即便是不严重的轻伤,未到断手指,但比方说蓄意以刀片划伤他人 、勒脖子这种,达到三次(或一定次数),那也应该予以退学,也就是当次数多了 不给予学校裁量权,应予退学。 至於这个”蓄意”,如何认定,应认为司法机关有罪判决确定必属蓄意,但即便司法机关 未判处有罪,仍可认为蓄意。只是文字上如何修订,或是照旧,要更详细推敲,这部分就 先不在这里写。 ※ 引述《myidnumber (myidnumber)》之铭言: : 各位版众大家好: : 目前学生会干事会在校内将以防患未然为目标,并针对以下几点运作,如有违反 : 法律基本原则、或有更佳建议,敬请不吝赐教: : 一、将奖惩办法中第十二条第三点的「蓄意伤人,情节严重者」做出明确定义 : 二、将奖惩办法中设计类似「累犯惩处加重」的条文 : 三、要求加强校内求救铃等设备 : 各界如有建议,还请不吝赐与学生会,感谢 : 第十二届国立政治大学学生会干事会 --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62.255.208 ※ 编辑: skyandrain 来自: 61.62.255.208 (10/02 01:30)
1F:→ cacao:没办法 我不是政大人 我只希望受害者可以安心完成他的学业 10/02 01:26
2F:推 jjhc:不知道原PO是不是学生会的,如果是就要跟你说声加油,如果是 10/02 01:27
3F:→ jjhc:学校行政单位的人,就要跟你说声加油...好吗 10/02 01:28
4F:→ jjhc:大家说校规无用我想主要是针对校规,原PO就不要太在意了 10/02 01:29
5F:推 greatest1006:前面原po有说他是法研所的人 10/02 01:29
6F:推 sx20001225:你觉得这篇文章值一千个赞。(Click) 10/02 01:29
7F:→ jjhc:至少没有几个人是真的指着学生会的鼻子骂,至於行政单位... 10/02 01:29
8F:推 xrr:以前世新大学就把牠抓到精神病院去关,为何政大不敢做? 10/02 01:30
9F:→ skyandrain:我非学生会,也非行政人员,我是关心此事的政大学生 10/02 01:31
10F:推 Collier:只能推! 10/02 01:31
11F:→ xrr:他为何这几天还可以在校园自由走动,为何没人监视他? 10/02 01:31
※ 编辑: skyandrain 来自: 61.62.255.208 (10/02 01:32)
12F:推 jjhc:我是觉得多个人关心总是好事,就算真的是气到都硬起来了(拳头 10/02 01:32
13F:推 prononhead:因为大家最关心的是如何"防患未然",但是上一篇没有提 10/02 01:32
14F:→ jjhc:然後乱骂,都表示事情还不算太糟,至少有人在乎 10/02 01:33
15F:推 Cobraswin:世新有喔?!那表示精神卫生法有适用的的可能 s校代查清楚 10/02 01:33
16F:→ prononhead:出具体做法,只列出修正校规内容,如果不是会长解释目 10/02 01:33
17F:→ prononhead:前学生会的做法跟目的,难免产生误解 10/02 01:34
18F:→ jjhc:不是所有人都有这麽冷静而理性的脑袋(我就没有),所以还是一 10/02 01:34
19F:→ jjhc:句:某些东西就不要太在意了 10/02 01:35
20F:推 oscar0218:我觉得他真的很会规避法规 只能吃斋念佛祈祷判重一点QQ 10/02 01:35
21F:→ Cobraswin:吧 该法都可以不用法官 经过相关监定程序可紧急安置了 10/02 01:35
22F:推 xrr:光凭八卦板几十篇的证据,就可以把他关起来了,政大为何不做? 10/02 01:37
23F:→ Cobraswin:精神卫生法 http://ppt.cc/emp2 10/02 01:37
24F:推 prononhead:因为普通伤害罪是告诉乃论啊...何况其他"证据"也难说是 10/02 01:38
25F:→ prononhead:不是真的那麽明确,恐怕还是得靠被害人自己出面。 10/02 01:38
26F:推 goshfju:他应该快退学了吧 两大过了 ~__~ 10/02 01:40
27F:推 oscar0218:这...没看到结果都不能安心阿... 10/02 01:40
28F:推 xrr:他这几天勒别人脖子而且还持续发电子邮件给别人,这就是证据 10/02 01:42
29F:推 goshfju:但退学还是可以回来政大乱吧 ~_~ 10/02 01:44
30F:→ xrr:八卦板几十篇已详细说明证据来源,绝对可以证明他必须被关起来 10/02 01:44
31F:→ xrr:最好的方法是现在带数人到男三舍立即逮补牠,将其关进精神病院 10/02 01:46
32F:→ goshfju:XDD 10/02 01:47
33F:推 prononhead:那没办法 要麽去地检/警察局告发 要不然请被害人告诉 10/02 01:47
34F:推 skylikewater:话说强制送医要找消防员(茶) 10/02 01:54
35F:推 irene1770:他之前在世新被警察抓走两次 10/02 03:26
36F:→ irene1770:我不确定两次是否都有强制就医 但其中一次一定有 10/02 03:27
37F:→ irene1770:问题是那是他做出攻击人的事情 10/02 03:27
38F:推 yuehjian:性平会的决定怎麽还没出来? 10/02 10:50
39F:推 skykissx:推这篇 10/02 11:12
※ 编辑: skyandrain 来自: 27.105.23.203 (10/02 11:42)
40F:推 goshfju:原PO认真回文推 10/02 11:52
41F:推 chunwei0120:好文! 10/02 22:53
42F:推 johnny0399:推 这篇真的有建设性多了,真的想对这件事有些贡献的 10/02 23:01
43F:→ johnny0399:请具体提出一些建议或方式,而不是消极的说这没用,那 10/02 23:01
44F:→ johnny0399:也发挥不了效用的话 10/02 23:02
45F:推 Jasy:推理性文章 10/03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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