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loved (碧法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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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财管系周行一老师徵全职助理研究员
时间Thu Jun 26 19:26:58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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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eloved (碧法儿) 看板: NCCU04_BANK
标题: [公告] 财管系周行一老师徵全职助理研究员
时间: Thu Jun 26 19:26:48 2008
(资格条件表与注意事项均公布在系办外,同学亦可自系办外查阅。助教 97.6.26.)
财管系周行一老师
徵全职助理研究员
工作地点:金管会
请有意愿者备妥履历於6月27日前
迳自回信给「武霞雯小姐」
[email protected]
Tel: 02-2939-3091#88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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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专任委员之聘用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表
职称
助理研究员
资格条件
1.国内外研究所金融、会计、资管、法律或商学院等相关研究所毕业得有硕士学位
2.国内外大学金融、会计、资管、法律或商学等相关学系毕业。
月酬标准
薪点 折合金额(元)
280 32,928
︱
424 49,862
备注
1.薪点折合率117.6(元/薪点)。
2.硕士起叙320薪点。
3.学士起叙280薪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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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聘雇人员注意事项表 97.04.16
薪资待遇
一、新进人员具有拟任职务所须专门知能条件者,应自所列职务最低报酬薪点
起薪,如其具有与拟任工作性质相近之工作年资,在扣除担任该项职务应具之基本年资後
,得按年采计,每二年提一报酬薪点。
二、每月待遇按所支报酬薪点,乘以当年度行政院所订标准薪点折合率支给(去除小数点
以下金额)。
工作考核
一、新进人员均需试用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成绩不合格者,本会及所属各局将
无条件解聘。
二、聘雇人员服务至年终满1年者应经工作考核,以做为续聘之参据。
三、服务至年终未满1年者(含年度内曾因育婴办理留职停薪者)经工作考核通过後,方
得续聘。
给假规定
一、事假:每年准给事假五日,其家庭成员预防接种、发生严重之疾病或其他
重大事故需亲自照顾时,得请家庭照顾假,每年准给七日,其请假日数并入事假计算。(
服务未满一年者。依聘雇月数比例计算,比例计算後未满半日者以半日计;超过半日未满
一日者。以一日计)
二、病假:每年准给病假十四日,女性聘雇人员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难者,每月得请生理
假一日,其请假日数并入病假计算。其超过期限者,以事假抵销。惟患重病非短期所能治
癒者,经机关长官核准得延长之,其延长期间自第一次请延长病假之首日起算,六个月内
合并计算不得超过三十日。但如契约期满尚未痊癒时,仍应依约终止聘雇。
三、婚假:结婚者,准给婚假八日,应於结婚之日起一个月内请毕。
四、产前假:於分娩前准给产前假六日,得分次申请。
五、分娩假:分娩者准给娩假四十二日并应一次请毕
六、流产假:怀孕满五个月以上流产者,准给流产假四十二日;怀孕三个月以上未满五个
月流产者,准给流产假二十一日;怀孕未满三个月者,准给流产假十四日,并应一次请毕
。
七、陪产假:因配偶分娩者,准给陪产假三日,得分次申请,并应於分娩日前後三日内请
毕。
八、丧假:因父母、养父母、配偶死亡者,准给丧假十日:继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
养父母、子女死亡者,准给丧假七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继父母
、兄弟姊妹死亡者,准给丧假三日。丧假得分次申请,每次不得少於半日,并应於死亡之
日起百日内请毕,惟应於聘雇契约期限内实施。
九、器官捐赠假:因捐赠骨髓或器官者,视实际需要给假。
十、慰劳假:约聘雇人员在本会及所属各局继续服务满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准给慰劳
假七日;服务满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准给慰劳假十四日;满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
应给慰劳假二十一日;满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应给慰劳假二十八日;满十四年者,第
十五年起,每年应给慰劳假三十日。(初聘雇人员於二月以後到职者,得按当月至年终之
在职月数比率,於次年一月起核给慰劳假)
十一、请假逾限者,均按日扣除其报酬,扣除报酬之日数逾约聘雇期十二分之一者,应即
终止聘雇。
离职储金
依「各机关学校聘雇人员离职储金给与办法」规定办理:
一、每月按月支报酬之12﹪提存离职储金,其中50﹪由聘雇人员每月报酬中扣缴作为自提
储,另50﹪由机关提拨作为公提储金。
二、 聘雇人员因契约届满离职、或经本会同意离职、或在职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者,
发给公、自提储金本息。
三、 聘雇人员因违反契约规定而予以终止契约、或未经本会同意於契约届满前离职者,
仅发给自提储金本息。
保险 依规定办理加入劳保及全民健保。
福利事项
一、聘雇期间病故、因公或意外死亡者,可依规定酌给抚慰金。
二、因公受伤、残废、死亡,致受伤、残废或死亡者,依规定发给慰问金。
年资并计 聘雇人员将来转任正式公务人员时,原以人事费进用,且聘用名册报铨叙部登
记备查有案者,如聘雇期间之工作与转任正式公务员所担任职务职等相当且工作性质相近
者,得按年核计加级提叙俸级,至慰劳假部分,业务费进用者年资亦得并予核计,另请颁
服务奖章年资,聘雇年资均不得采计。
其他
一、聘雇人员为本会及所属各局所撰写之文稿着作,以本会及所属各局为着作人,
享有着作人格权及着作财产权,如经本会及所属各局其他出版品转载、翻译或为其他利用
时,不得再另行支领稿酬,但如其撰写之稿件有侵害他人着作权,至本会受害时,仍由其
负法律责任。
二、聘雇人员不得经营商业或投机事业。但投资於非属其服务机关监督之农、工、矿、交
通或新闻出版事业,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两合公司之有限责任股东,或非执行业务之有
限公司股东,而其所有股份总额未超过其所投资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三、聘雇人员未经本会同意,不得擅自於办公或非办公时间兼职,如有违反本会及所属各
局得随时终止契约,且不负责任何赔偿责任。
四、聘雇人员於其离职後三年内,不得担任与其离职前五年内之职务直接相关之营利事业
董事、监察人、经理、执行业务之股东或顾问。
五、本会及所属各局因有特殊事故或聘雇人员工作未达本会及所属各局要求或有其他不适
任情形时,得终止契约,惟应於一个月前以书面通知,聘雇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赔偿
。
六、聘雇人员因故须於聘雇期间内提前解约时,应於一个月前书面通知本会及所属各局。
七、本表未规定事项适用相关法令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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