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holia (理想)
看板NCCU_Exam
标题[试题] 982 杨芳贤 民法总则 期末考
时间Fri Jul 2 22:59:20 2010
课程名称:民法总则
课程性质:核心必修
课程范围:
开课教师:杨芳贤
开课学院:法学院
开课系级:法律一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0.6.15
考试时限(Mins):120
试题本文:
一、甲将乙之物出售并移转交付与丙之情形,(每题10%)
1.请说明无权代理及无权处分两者之差异?
2.在无权代理情形,本人乙不承认时,代理人甲是否应就该代理行为之法律效果负责?
3.甲之法律责任为何?
4.若甲系受第三人所骗而以为自己是有权代理,但该第三人并非乙,亦非经乙授权之人,
但甲已善尽善良管理人注意时,对甲之责任是否应当有所不同?
5.若甲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学说对其责任有何特殊见解?
(说明民总规定之问题即可,不需说明187条第1项之规定)
6.若甲系丁之受雇人,且丁亦将支票、印监交由甲保管,并曾由甲对戊签发支票
交付之情事。其後不久,甲以丁之名义对戊借得款项,试问丁应否负责?
7.若甲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且甲系受雇於乙,而以乙名义将乙之物出售并移转交付予丙,
但不久後甲之法定代理人不承认甲与乙之雇庸契约时,依法对於第三人丙有无影响?
二、最高法院39年台上105称:『系争房屋就令如上诉人所称,系因上诉人出国往加拿大
经商,故仅交其母某氏保管自行收益以资赡养,但并未授与处分权,某氏既在上诉人
提起本件诉讼之前死亡,上诉人又为某氏之概括继承人,对於某氏之债务原负无限
责任,以民法118条第2项之规定类推解释,应认某氏就该房屋与被上诉人所订立之
买卖契约有效,上诉人仍负使被上诉人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之义务,自不待言。』
请分析检讨本判决见解。(10%)
三、最高法院69台上3986判决表示:『附条件之法律行为当事人於条件成否未定前,
若有损害相对人因条件成就所应得利益之行为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民法第一百条
固定有明文。然此种期待权之侵害,其赔偿责任亦须俟条件成就时,方始发生。
盖附条件之法律行为,原须俟条件成就时始得主张其法律上之效果,在条件成否
未定之前,无从预为确定以後因条件成就时之利益,如其条件以後确定不成就,
即根本无所谓因条件成就之利益。』
请以分期付款完毕发生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移转为例分析检讨本判决之见解。(20%)
注:本次考试得参阅小六法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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