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adefor (开到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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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试题] 991 王千维老师 民法总则 期末考
时间Tue Jan 11 18:36:52 2011
课程名称:民法总则
课程性质:法律系核心科目
课程范围:法律行为到意思表示的解释(吧)
开课教师:王千维老师
开课学院:法学院
开课系级:法一丙
考试日期(年月日):100/01/11
考试时限(Mins):110分钟
试题本文:
1.甲与乙通谋而为虚伪意思表示,将其所拥有之A车出卖予乙,价金新台币十万
元,甲与乙同时亦通谋虚伪而为A车所有权之移转。惟乙於取得A车之占有後,
为筹措赴欧洲游学之费用,竟将A车再行出卖予丙,价金新台币十六万元,乙
丙间同时并为所有权之移转行为,丙对甲乙间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之事并不知情。
稍後,甲以所有权人之身分向丙请求返还A车,丙即断然拒绝。丙同时亦拒绝乙
新台币十六万元价金之请求。
试问,甲向丙之请求是否有理由?乙向丙之请求是否有理由?
2.甲从乙自行车公司所刊载的广告上发现一款登山自行车甚为喜爱,惟因甲须专
心准备研究所入学考试,所以商请其好友丙代为填具订购单并寄往乙公司。数
日後,乙公司送来一部儿童自行车,同时向甲请求新台币一万元之价金,甲於
错愕之余,当然拒绝付款。
经查,丙於订购单上仅填具产品代号:DS-103,并未注明产品名称。实际上,
DS-103乃系儿童自行车之代号,甲所心仪的登山自行车其代号实际上是DS-108。
试问,此时甲是否应给付该新台币一万元之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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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1.48.20
※ 编辑: fadefor 来自: 218.161.48.20 (01/11 18:37)
1F:推 pingchiehchu:原PO是个可爱的正妹<3<3<3 01/17 1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