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lark24135 (不要再是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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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试题] 972 杨淑文 民事诉讼法第二次期中考
时间Thu Jun 30 22:18:27 2011
课程名称: 民事诉讼法
课程性质:
课程范围:
开课教师: 杨淑文 老师
开课学院: 法学院
开课系级: 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 2009.05.12
考试时限(Mins): 120 mins
试题本文:
壹、甲主张其向乙购买土地一笔,系因乙保证可以农会名义建筑房屋,嗣
後发现土地为垃圾场保留地,乃去函向乙表示依民法92条规定撤销
买卖契约,并起诉请求确认甲乙间土地买卖契约之法律关系不存在。
试问:就本件诉讼何人应负客观举证责任?(20%)
贰、乙持有甲签发之本票,票面金额为新台币五百万元,乙向法院声请裁
定就本票为强制执行,甲乃以乙为被告,起诉请求确认乙对甲之本票
票据债权之法律关系不存在,原因事实则主张本票虽为甲所签发,以
支付甲对乙购买土地价金之担保,但买卖契约已依法解除,故甲对乙
不负给付票款之债务。试问:就本件确认诉讼应由何人负客观举证责
任?(25%)
参、甲接受乙医师为其施行右手食指无名指手术,并签立手术同意书。术
後发现乙医师所施行之范围为中指与无名指,乙医师谓实则甲之中指
亦有肌腱炎,故予以一并开刀手术。嗣後甲以乙医师与丙医院为被
告,起诉请求乙丙应依民法第184条第一项及第188条连带对其赔偿
损害50万元。试问:甲可援引何项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及举证责任分
配之学说,以避免其可能无法证明第184条第一项前段关於「 故意过
失」及 「 损害范围」等构成要件事实而生败诉之风险?(25%)
肆、下列事项法院是否有阐明之义务?
(一)原告甲起诉请求被告乙应给付买卖价金,法官於卷证资料发现原告甲订立
买卖契约时并未告知本笔土地为垃圾场保留地,有诈欺被告乙之可疑,惟被
告乙并未就相关事实为抗辩。(15%)
(二)原告甲起诉主张请求被告乙应本於不完全给付及民法第359条规定修补其
所购买房屋之漏水情形,乙抗辩甲仅得请求减少价金,不得援引不完全给付
之规定请求修补漏水而生之费用。如法院实务见解认民法第227与359条规
定可自由竞合,就此见解应否阐明?(15%)
注意事项:
※得参阅未注记之小六法
※答案卷请横写,并附理由及法条
※交卷时请依序签到、缴回题目卷及答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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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15.100.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