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rvemeright (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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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试题] 1001 吴瑾瑜 民法总则 期末考
时间Tue Jan 10 18:00:50 2012
课程名称: 民法总则
课程性质: 必修
课程范围: 代理、消灭时效、条件期限
开课教师: 吴瑾瑜
开课学院: 法律系
开课系级: 大一
考试日期(年月日): 2012/01/10
考试时限(Mins): 1410~1610
试题本文:
01 写出三点除斥期间跟消灭时效的不同(15%)
02 写出三点解除条件跟解除权的不同(15%)
03 请问107条及169条的相同之处?(10%)
最高法院表示此二者在适用上有甚麽区别?(10%)
107条之「限制」所指为何?(10%)
04
试问该判决书红字的地方有无错误?并请附理由论述之。(15%)
(考卷上是用底线表示)
被上诉人曾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委任律师罗美铃分函陈吴阿
燕、乙○○、陈张素珠,以该三人均违约为由,限期七日解决,
复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分函三人解除契约,乙○○於该另案民
事诉讼亦自陈於八十八年间收到罗律师信才知道其母亲就系争土
地签订买卖契约等语,足见陈吴阿燕至迟於八十八年间收律师函
时已知悉设定抵押权登记之事。
倘陈吴阿燕不同意设定系争抵押
权,何以至九十一年九月十五日其生前均未有何反对之举止?参
诸陈吴阿燕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另案民事诉讼委任陈张素珠
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具状:「陈吴阿燕业将其系争土地二分之一
,设定四千五百万元予原告供为本件土地买卖担保..原告并无
任何损害可言」为辩,益见陈吴阿燕就系争土地及其他事务由陈
张素珠全权代理一节显然知情。陈吴阿燕既明知陈张素珠代为处
理系争抵押权,而不为反对之表示,并任由陈张素珠提出印监证
明书等文件供设定抵押权,以及系争抵押权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
七日设定登记时,陈张素珠所涉伪造文书尚未被起诉,亦未受刑
事判决,客观上显足使被上诉人确信陈张素珠已获授权,陈吴阿
燕自应负表见代理之授权人责任。
05
甲为股市操作高手,以乙等三人之人头帐户从事股票买卖事宜,
因自己资金不足,乃与丙商议,由丙出面向金主调钱,以填补资
金缺口。丙乃向其亲戚丁表示,有人需要资金。丁则表示,愿意
借贷300万但需要担保,且丁本人不愿意曝光。丙乃请丁将其300
万直接汇入乙等三人之帐户,作为甲操作股票之用,甲亦应金主
要求,将其所有之A屋设定抵押权於丙,由丙担任抵押权人,藉以
担保系争借款300万元。其後甲因自有资金不足致股票交易断头,
被迫出售A屋,并以其卖得价金还款100万元给金主。丁因借款无法
全部获得清偿。乃起诉丙返还借款差额差额200万元。诉讼中,丙
主张其非借款人,无还款义务,甲始为真正借款人,甲则说丙有许
多金主,钱向哪一个金主所借,我不知道,全委托丙处理,金主亦
不肯曝光,我与丁未曾谋面,互不相识。
试问:(一) 借贷契约之当事人为何?
(二) 借贷契约是否有效成立? (此部分共25%)
ㄏㄏ我记忆力很好吧!!学弟妹快感谢我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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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go-luc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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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3.82.86
※ 编辑: servemeright 来自: 123.193.82.86 (01/10 18:02)
1F:推 chris15043:是吴陈阿燕!!! 01/10 21:01
2F:→ servemeright:XD对 01/11 17:14
3F:→ servemeright:欸不对XD我记得是陈吴,当初写的时候还想说陈吴跟陈 01/11 17:15
4F:→ servemeright:张两个仁说不定是同老公的关系(冠夫姓)一楼看错吗^^ 01/11 17:16
5F:推 chris15043:高等法院民事98,重上更(一),160 01/11 19:16
7F:→ servemeright:呃我也是把裁判书复制贴上的 01/12 17:12
8F:→ bluecharlie:我也记得是陈吴欸 01/17 19:53
9F:推 bluecharlie:瑾瑜的题目真的都一翻两瞪眼@@ 01/17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