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annaok (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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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试题] 1002 杨云骅 刑事诉讼法 期末考
时间Mon Jun 18 20:27:57 2012
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
课程性质:群修
课程范围:林钰雄《刑事诉讼法》第五章~第十章
开课教师:杨云骅
开课学院:法学院
开课系级: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2.06.18(一)
考试时限(Mins):120mins(16:15~18:15)
试题本文:
一、最高法院一○一年度第二次刑事庭会议决议纪录:
无罪推定系世界人权宣言及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宣示具
有普世价值,并经司法院解释为宪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权。民国九
十一年修正公布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项但书,法院
於「公平正义之维护」应依职权调查证据之规定,当与第一百六
十一条关於检察官负实质举证责任之规定,及嗣後修正之第一百
五十四条第一项,暨新制定之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
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施行法、刑事妥速审判法第六、八、九条所
揭示无罪推定之整体法律秩序理念相配合。盱衡实务运作及上开
公约施行法第八条明示各级政府机关应於二年内依公约内容检讨
、改进相关法令,再参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立法理由
已载明:如何衡量公平正义之维护及其具体范围则委诸司法实务
运作和判例累积形成,暨刑事妥速审判法为刑事诉讼法之特别法
,证明被告有罪既属检察官应负之责任,基於公平法院原则,法
院自无接续检察官应尽之责任而依职权调查证据之义务。则刑事
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项但书所指法院应依职权调查之「公
平正义之维护」事项,依目的性限缩之解释,应以利益被告之事
项为限,否则即与检察官应负实质举证责任之规定及无罪推定原
则相抵触,无异回复纠问制度,而悖离整体法律秩序理念。
试评论此一决议。(40%)
二、甲与乙共同基於意图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联络,利用产业道路狭窄,不易会车,
由甲故意开车追近对向由丙所驾驶之小客车,并呛丙开车技术奇烂无比,乙佯称替
丙会车,并趁机开走丙之小客车,并取走丙置於车内之皮包、支票、本票等财物。
检察官起诉甲与乙构成窃盗罪,法院判决结果为抢夺罪,试问:法院判决是否违法
?(30%)
三、某法院裁定抗告人所犯之贩卖二级毒品,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者,属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第三款之事由,而予以羁押,
试问:该裁定是否适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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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可参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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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joannaok 来自: 111.240.197.10 (10/09 1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