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0215e (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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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试题] 1002 孙乃翊 国家组织法 期末考
时间Tue Jun 19 23:05:30 2012
课程名称:国家组织法
课程性质:法律系法制组相对必修
课程范围:立法、监察、考试、司法
开课教师:孙乃翊
开课学院:法律系
开课系级:二、三、四年级
考试日期(年月日):101.06.15
考试时限(Mins):120分钟
试题本文:
一、请先阅读以下条文,说明大法官对於「行政院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与「三一九枪击
事件调查委员会」(简称真调会)的权责与组成分是是否合宪之理由为何?(20%)
公民投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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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条
行政院应设全国性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审议下列事项:
一、全国性公民投票事项之认定
二、第三十三条公民投票提案是否为同一事项之认定
第35条
行政院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置委员二十一人,任期三年,由各政党依立法院各党团席次
比例推荐,送交主管机关提请总统任命之(第一项)
三一九枪击事件真相调查特别委员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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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本会置委员十七人,由第五届立法院各政党(团)推荐具有专业知识、声誉卓着之公正人士
组成之,并由总统於五日内任命;召集委员一人,由委员互选产生(第1项)
各政党(团)推荐之人数如下:民主进步党为六人,中国国民党为五人,亲民党为四人,台
湾团结联盟为一人,无党团结盟为一人。各政党(团)应於本条例公布後五日内提出推荐人
选,逾期未提出者,视为放弃推荐,其缺额由现额委员选出之召集委员於五日内迳行遴选
,由总统任命。召集委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委员互推一人代理;其代理人因故不能
执行职务时,亦同(第二项)
本会委员不得由现任立法委员、监察委员或其他任职於行政、考试机关或公营事业机构之
人员出任(第三项)
第4条
本会及本会委员须超出党派之外,依法公正独立行使职权,对全国人民负责,不受其他机
关之指挥监督,亦不受任何干涉
第8条
三一九枪击事件所涉及之刑事责任案件,其侦查权专属本会管辖。但确定裁判之指挥执行
不在此限(第1项)
本会於行使前项职权,有检察官、军事检察官依据法律所得行使之权限(第2项)
本条例公布之日,各机关所办理专属本会管辖案件,应即检齐全部案卷及证物移交本会(第
3项)......
第15条
本会委员除名或因故出缺时,由原推荐之政党(团)於五日内推荐其他人选递补之;其逾期
未提出推荐人选者,由召集委员迳行遴选後,总统於五日内任命之(第二项)
第16条
第二条及第十五条应由总统任命者,总统应於期限内任命;逾期未任命,视为自动生效
二、去年底爆发禽流感,农委会防检局局长隐匿疫情,其所涉及之废弛职务酿成灾害、伪
造文书等刑责,已由检察官展开调查。立法院经济委员会则於3月7日成立调阅专案小
组,并提供专家名单给院长王金平,请求指派协助调阅小组进行,但立法院副秘书长
以「宪法规定之权责在监察院不在立法院,会造成院长困扰」为由拒绝,反对党立委
质疑立法院自我阉割。请问哪一方的说法有理由?监察院或立法院的禽流感疫情调阅
专案小组可否请求比照上述真调会条例第8条第3项之规定,要求检察官检齐卷证交给
调阅小组?(20%)
三、两岸签署「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之後,陆续洽谈诸多具体议题的协议,目
前正由海基会及海协会洽谈「两岸投资保障协定」,内容涉及投资最惠国待遇原则、
徵收或国有化投资事业之补偿条件与补偿措施、智慧财产权保障、争端管辖机制、投
资人被逮捕拘禁时之人身安全保障
(一)假设未来完成「两岸投资保障协定」并经行政院核定,行政院以此项协议未涉及
国内法律修改为由,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5条仅送立法院备查,试问行政院之作
法是否抵触宪法或大法官解释?(20%)
(二)假设洽谈过程中适逢总统大选,由民进党赢得大选,新任总统就任後宣布,为检
讨ECFA签订後之成效,尚未完成协议之议题暂缓两年,依据宪法,国民党占多数
席次的立法院对此决定有哪些制衡措施?可否采取罢审下年度总预算的方式,迫
使总统/行政院改变立场?(20%)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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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行政院得设立或指定机构,处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往来有关之事务(第1项)......
第5条
依第四条第三项或第四条之二第二项,受委托签署协议之机构、民间团体或其他具公益性
质之法人,应将协议草案报经委托机关陈报行政院同意,始得签署。(第1项)
协议之内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应以法律定之者,协议办理机关应於协议签署後三十日内报
请行政院核转立法院审议;其内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无须另以法律定之者,协议办理机
关应於协议签署後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核定,并送立法院备查,其程序,必要时以机密方
式处理。(第2项)
四、司法院84年5月5日函订定「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兼庭
长职期调任实施要点」,其第2点规定:「庭长任期届满後,令免兼庭长」。当时有些
「有问题」的高院庭长被换下,他们认为司法院并无权发布此种命令,且此举违反宪
法对法官之身分保障、侵害司法独立。这些庭长的主张是否有理由?(20%)
法院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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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地方法院)
民事庭、刑事庭、行政诉讼庭、专业法庭及简易庭之庭长,除由兼任院长之法官兼任者外
,余由其他法官兼任,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或荐任第九职等,监督各该庭事务。
第36条
高等法院分设民事庭、刑事庭,其庭数视事务之繁简定之;必要时得设专业法庭。各庭庭
长,除由兼任院长之法官兼任者外,余由其他法官兼任,简任第十一职等至第十三职等,
监督各该庭事务。
注:不得携带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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