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picy3 (坍塌)
标题[转录][剪报] 承认同居伴侣权
时间Mon Sep 26 07:45:19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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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剪报] 承认同居伴侣权
时间: Mon Sep 26 07:44:59 2005
作者: spicy3 (浅薄) 看板: not
标题: [剪报] 承认同居伴侣权
时间: Wed Sep 21 23:17:53 2005
2005.09.21 中国时报
【观念平台】承认同居伴侣权
朱伟诚
孙吉祥连长意外殉职之後,他的未婚妻李幸育要求取精留後引发一连串争议。主要是
再次证明台湾并非法治自由社会:
因为原本「只有法律授权的事政府才能管,而没有法律
禁止的事人民都可以做」的原则完全颠倒过来运作;而政治权力凌驾一切:行政院长一句
话可以使官僚态度作一百八十度转变,而不是将有适法性争议的事件交由法院来裁定(当
然後者在台湾听起来可能更恐怖)。
再来则是国内对於相关人工生殖的讨论水平实在太低,反覆听到的反对意见是,这样
生出来的小孩没有父亲,或这样没有考虑到小孩的意愿:根据这种逻辑,则单亲家庭是否
都不该存在,或遗腹子是否都应该强制堕胎呢?又尚不存在的小孩究竟该如何考量其意愿
呢?这还真是个了不起的哲学问题,但有多少人在自然受孕时真有考虑到小孩子怎麽想呢
?在面对人工生殖或领养子女时,我们总会听到这类远比自然生养严苛百倍以上的「大哉
问」,除了感觉是歧视刁难以外,距离真正应该考量的伦理问题往往甚远。
譬如人死之後是否可以取精,其首要考虑的当然应该是死者生前的意愿,如死者生前
没有清楚表达,则可以依状况做合理推断,并不是其继承近亲(即有权处理其遗体者)所
能随意决定,不然设想有男同志死亡,他的父母难道有权利以人工生殖为其留下子嗣?虽
说类似当事人已死的状况,
若是器官移植,大家可能会同意亲属有权代为决定,但生殖的
後续效应与器官移植不同,其间的差别正需要认真思考。
不过在这整个争议中未获突显的,则是李幸育的身分问题。虽说後来传出两人已经结
婚,但一般认定她为死者的未婚妻,因此无法享有亲属的应有权利,包括遗体处理及军方
抚恤等。好在孙吉祥的家人已经接纳了她,不然对这样一对在一起已经十二年(应该也有
同居事实?)的伴侣而言,依法可以被排除在与死者相关的事宜(包括取精)之外,将是
何等的残酷?
然而这却是同志伴侣最有可能面对的场景。我听过最悲哀的故事是,在一起相守了几
十年的同志爱人,一方因重病住进疗养院,其监护权却依法归於早已不连络的亲属,反倒
是老伴想要访视却被恐同的亲属拒绝。或许同志亲人的善意一般应不至於如此,但相互扶
持的同志伴侣在日常面对共同购置的财产、应该享有的保险受益、生病住院紧急手术、乃
至年老看护与死亡治丧等状况时的辛酸遭遇,只能令人感到不平!
但这其实也是长期同居相伴、只差正式婚约的异性恋伴侣在台湾所面对的法律处境,
因为根据我们的法律规定,就算李幸育排除万难人工受孕生下小孩,孩子还是无法登记父
亲为孙吉祥,只因为两人没有结婚,这是何等荒谬!事实上,现代人稳定的亲密关系早已
不限於婚姻,被界定为「伴侣」乃至「同居」,有登记或未登记,在先进国家都已有其一
定的权利保障。这是承认现实状况、具体保护人民权益的现代政府职责所在,而不是自己
维持一套高高在上的封闭法律体系,而迫使人民的现实生活不断沦为廉价的连续剧(如拦
路喊冤、哭倒长城之类的)。这才是司法亟需改革之处,因为它不仅没为我们解决问题,
反倒成了问题的一部份。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14+112005092100336,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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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分析不是被用来消除浑成的力
而是像艺术家用来装点缀饰这种力
那又终将怎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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忙以忘忧,是我的天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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