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emine12 (Yung)
看板NCCU_PSY_SA
标题[公布] 系代释字第4号解释
时间Fri Jan 7 16:32:27 2011
系代释字第4号解释 「解释文制度之解释」
解释文:
1. 解释文是该解释之要旨、核心概念、结论;解释理由是解释文之理由或补充。
2. 系代对於学生自治规章,包括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其它相关法规(现行仅有监委
会行使职权办法),有统一解释权。
3. 解释时机:当章程与法规未有相关规定,或是规定套用於实际情况有困难达解释之必
要时,系代得统一作出解释。惟系代仅得对於法规尚未规定之处或有困难之处加以补充,
但不得对於法规已规定之处加以否定。
4. 解释发动:由系上组织或非系代之会员向系代声请解释。系代主持会员大会时,如有
疑义而达解释之必要,亦得主动解释。
5. 系代认为有统一解释之必要时,得做出解释;如仅属个案或未达须作出解释之程度,
得仅做出相关判决,不做出解释。
6. 解释效力所及范围:包括系上全体组织(现行有干事会、监委会、心潮编辑委员会)及
全部会员,效力及於现在与未来,但不溯及既往。
7. 解释补充或推翻:未来各届之系代,如以其它论证方式或理由,可做出更有力之结果
,得对先前解释加以辅助或推翻。对於先前解释所为之解释,有协同意见解释、不同意见
解释或补充解释,共三种类型。
8. 解释应公告使全体组织与会员周知。
9. 解释之作成,应加以编号。先前所做出之解释,特别加以编号。第1号解释为「心潮
编辑委员会受监委会审查范围及运用三分之一系费之解释」;第2号解释为「心潮编辑委
员会受监委会审查范围及运用三分之一系费之解释之补充解释」;第3号解释为「监委会
对於预算、决算差额之审查」。
解释理由:
第1点、第2点:解释制度之引进,是为了解决现行规章没有规定、适用上产生的问题,故
自99年度起,引进我国司法院大法官解释制度(详见历届大法官所为之解释)。系代类比大
法官行使解释制度,法律依据是从章程第19条、监委会行使职权办法第26条可观,本系系
代为学生自治之相关组织和职务中,性质近於我国司法官(进行公平审判)、司法院大法官
(进行统一解释)。且近年来学生自治运作,高度仰赖系代所为之解释,为了使解释得统一
,并使未来实务运作有可遵循之方向,因此引进解释制度,合於法律、习惯,并无疑义。
第3点:会员为推动学生自治,订定相关法规,目的在於维持秩序、增进效率、定纷止争
。法规之订定,审查上通常有系代承述意见、公听会、投票表决以反映学生自治精神之意
涵,故不得由系代一人加以否定,系代仅得针对未详尽规范之处,进行补充或阐明意旨。
系代否定法规条文,仍应行正当法律程序。
第4点:我国法律争讼程序是采「不告不理原则」,因此解释制度亦加以引进,原则上须
由非系代之会员声请。唯一之例外,是系代主持会员大会时,为使会议顺利进行,对於疑
义得主动做出解释。
第5点:依据我国司法院大法官第371号解释:「法官於审理案件时,对於应适用之法律,
依其合理之确信,认为有抵触宪法之疑义者,自应许其先行声请解释宪法,以求解决。」
系代具有我国法官、大法官之性质,於个别案件适用时,如有疑义得自行做出解释;如未
有疑义时,得仅为判决而不加以解释。
第6点:依据司法院大法官第185号解释:「司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
权,…,其所为之解释,自有拘束全国各机关及人民之效力」是以系代做出解释时,有拘
束全体组织及全部会员之效力。此概念之引进,有宣示系代应依公平、正义进行解释,不
得循私之意涵;拘束全体组织及全体会员,使未来有遵循之方向,组织与会员得以有正当
合理之信赖,避免未来因多种解释而产生争议。
第7点:系代所为之解释为个人依其经验、知识、论证方式所为之价值性判断,故未来系
代如果基於其它证据、理由、论证方式,当然得表示适当之意见。关於尚未做出之事件,
系代当然得做出解释;针对曾经做出解释之事件,则解释有三种类型:
(1)协同意见解释:依据不同证据、理由、论证方式,所得到相同结论之解释。
(2)不同意见解释:依据不同证据、理由、论证方式,所得到不同结论之解释。未来系代
做出不同意见解释时,得宣布先前之解释暂不适用、不予适用、经一段时间後失效。
(3)补充解释:对於先前所为解释,进行更为详尽之叙明。
99年度系代 蔡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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