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emine12 (Y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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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布] 系代释字第5号解释
时间Tue Jan 18 08:49:04 2011
系代释字第5号解释 总干事、系代、监委选举是否得拒绝之解释
背景:
学会章程第24条、第29条可观,总干事与系代之选举经本人同意,方得为候选人。依
据反面解释,如本人不同意,即无法成为候选人。
近年来,随着系上学生自治组织之发展,总干事所组织之干事会,肩负全体会员权益
、维系会员情感等重大任务。然而系上会员对於总干事选举之意愿较无以往热络,故系代
会采取相关配套措施,例如被推举者不得拒绝,以避免总干事无法经由选举产生之情形。
如会员对於总干事一职有强烈不愿意担任职务,现行制度为阐明相关理由後,仍得不成为
候选人。
为使学生自治精神之落实与个人担任职务之自由,在两者尽可能兼顾之下,对於「阐
明理由」之制度,本文进行以下解释。
解释文
1.系代、总干事之选举,建立双重陈述意见之机会。所谓双重陈述意见,顾名思义,有两
道表达意见之机会,使被推举人和会员皆有充分表达意见之权。
(1)第一次陈述意见,是会员被提名为候选人时,应给予陈述意见之机会,使其充分表
达担任职务之意愿高低、适合任职条件多寡、相关政见等意见。
(2)第二次陈述意见,是当所有候选人已经列出,不需再增加时,给予全体会员表达意
见之机会,包括支持或反对候选人及相关理由。
2.会员被提名时,如未有明显、强烈、坚决之态度表示反对,仍建议其被列举为候选人。
3.监委之选举,双重陈述意见之机制亦适用之。
解释理由
学会章程第14条以下相关条文可观,监委会以监督干事会、各委员会、系代运作,并
依法召开监委会进行相关议程为目的,故监委会肩负之任务意义重大,亦建议其不得拒绝
,并给予双重陈述意见之机会;系代主持会员大会、解释章程与相关法规、进行判决与解
释,故亦有存在之必要性。
依据上述理由,系代、总干事、监委选举皆建议其不得拒绝,以避免侵害学生自治之
精神、防止组织相互制衡机制有无法行使之可能。
99年度系代蔡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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