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ethea (Aleth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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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惩处绝非教育的理想形式,以公约代替惩处办法
时间Sun Oct 21 06:35:22 2007
中国时报刊载了政大奖惩修正案事件,
有些我认为重要的部分,报导并没有写出来,
所以连夜(凌晨四点写到早上六点)写了这篇文章,投稿到中时的时论广场。
(希望会刊登)
感谢参与十月十九号,由种子社举办的 "大学搞戒严?"座谈会的所有人。
没有你们,这篇文章写不出来。
尤其要谢谢柏仪、梁言、陈惠馨老师
惩处绝非教育的理想形式,以公约代替惩处办法
作者: 林佳玮 (政大种子社)
政治大学拟欲修过的「学生奖惩办法」引发争议,在校务会议中引发达二个小时的争论
而未有结果。政大法学院院长陈惠馨甚至表示:「这个新修草案不自觉的还停留在二十世
纪对於人生活的管制观念里,这样的管制观念其实是近代警察国家的观念延伸!」
我主张应该要废除学生奖惩办法。第一,国家有法律、校园有二一退学条款,大学不应
该再用另外一个剥夺受教权的方式,来威胁学生遵守行为规范。第二,在管制的对象上,
学生奖惩办法彻底体现出师生不平权,这是不平等关系下的规训与惩罚。以两年前在政大
所发生的「叭三小事件」为例,明明是因为教授乱鸣喇叭影响校园安宁,学生才口出脏话
,但最後仅惩处学生,对於教授影响校园安宁的部分却无法可管。
检视此奖惩办法的条文,多有疏漏:「侮辱同学予以申诫,侮辱教职员工予以记大过」
应该针对侮辱的部分来处理,而不是因为身分的不同而有不同程度的惩处。「扰乱公共秩序
」、「言行不检、有损校誉」、「扰乱校园安宁或教学活动」这些条文主观意味浓厚,且
属概括性描述,认定困难且易流於有心人士操弄;另外,「举办未经核准之集会游行活动
、擅自变更已核准之活动内容」,宪法保障人民集会结社之自由,学校毫无理由介入。
学校身为教育机关,尤其做为高等教育学府的大学,必须发挥更为自由开放的精神,像
个幼稚园用「惩罚」的方式来处理学生的行为,绝对不是大学教育的理想形式。有教授主
张,奖惩办法是让犯错的学生有个缓冲,不应该动不动就送到警察局。在此我要特别说明
,通常校方不愿意直接诉诸国家法律,是「家丑不外扬」的心态大过於「保护学生」。
而国家法律的运作机制比校内的奖惩办法更为严谨完整,从警察局、到检察官、法官,不
管是不起诉、缓起诉或是缓刑等等,都留有空间与弹性,
整套系统比学校的申诉系统完善
不只千倍,更何况送去申诉的争议事件常常是罗生门,学校的奖惩委员怎麽有自信可以代
替国家的法庭?
我主张应该由学生自订的校园公约,来代替学校单方面制定的奖惩办法。第一,比起奖
惩办法的消极管制,由学生讨论出来的校园公约富有学生自律的积极意义。第二,讨论的
过程能够激荡出更多的思考火花,这才是大学存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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