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alera (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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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 ] 最高法院:苏案未做刀纹监定 调查未尽
时间Fri Nov 2 03:21:07 2007
※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作者: honkwun (反皮草 拒绝血腥时尚)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 ] 最高法院:苏案未做刀纹监定 调查未尽
时间: Fri Nov 2 03:02:51 2007
http://www5.chinesenewsnet.com/MainNews/SinoNews/Taiwan/cna_2007_11_01_09_01_00_959.html
最高法院:苏案未做刀纹监定 调查未尽
DWNEWS.COM-- 2007年11月1日11:55:1(京港台时间) --多维新闻网
(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孙承武台北一日电)苏建和三死囚案﹐最高法院今天又发回高等法
院更审。最高法院指出﹐原审对于军方寻获凶器菜刀﹐未做刀纹监定﹐这部分调查未尽﹔
另外﹐高院审理时﹐更易後法官不知当事人等先前攻击﹑防御内容﹐即行辩论并命辩论终
结﹐迳行判决﹐这部分难为适法。
苏建和三死囚案﹐台湾高等法院在今年六月二十九日再审改判苏建和等三人死刑﹐三人随
後委由律师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发回理由指出﹐原审判决依据法务部法医研究
所监定结果﹐认定苏建和﹑刘秉郎﹑庄林勋三人﹐与当时为军人﹐已伏法的王文孝等四人
分持三把刀器犯罪。
最高法院表示﹐但先前送监定时﹐是在行凶菜刀误以为已遗失﹐在没有具体证物下所做监
定﹐因此法医研究所是以「推定」方式﹐做出研判结果。之後军方找到菜刀﹐辩护律师请
求原审以扣案菜刀再作「刀纹」比对﹐且原审传讯监定人﹑专家证人在证述也认为应做刀
纹监定﹐以比对究竟是同一把﹐或数把凶刀挥砍。
最高法院新闻稿指出﹐这部分待证事实﹐与苏建和三人利益有重要关系﹐基于公平正义之
维护﹐有调查必要﹐但原审未予调查﹐这部分有「调查未尽及理由不背之违法」。
另监定证人魏区((Dr.Cyril Wecht﹐ 美籍法医病理学家)﹑法医石台平与李昌钰证称﹐
法医研究所的监定﹐缺乏「法医人类学」﹑「工具痕迹比对」的专长领域者参与﹐有监定
小组成员当时尚未完成法医病理专长训练。对这些有利上诉人证述﹐是否属实﹖可否采纳
﹖原审未审酌﹐也未说明取舍理由﹐有理由不备之违误。
最高法院发回理由指出﹐依刑事诉讼法二百九十二条第一项﹑二百九十二条「更新审判程
序」规定﹐目的在使参与审判法官获得清晰明确心证。而本案原审法官有更易﹐但仅形式
上以提示「证据清单」取代﹐未落实审判程序的重新施行﹐更易後的法官不知当事人等先
前攻击﹑防御内容﹐无从获得明确心证﹐即行辩论并命辩论终结﹐迳行判决﹐这部分难为
适法。
依最高法院发回理由﹐「证据能力」的有﹑无﹐与「证明力」的强弱﹐是两个不同层次概
念。原判决虽说明王文忠在警讯﹑侦查中陈述﹐也有证据能力﹐但何以却舍弃王文忠审判
中经具结﹑交互诘问证述﹖又未说明理由﹐有「理由不备之违误」。另外﹐原判决引用被
害人家属未经具结﹐无证据能力的证述﹐采不利上诉人的证据﹐均有违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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