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rrorbluee (-)
看板NCCU_SEED
标题庄国荣
时间Mon Jun 23 19:19:51 2008
从劳动权利角度批判政大对庄国荣一案的处分
青年劳动九五联盟、传播学生斗阵 联合声明2008.6.23 12:00
对於近日政治大学校教评会,以「行为不检、有损师道、严重破坏校誉」为由解聘已
借调回任的公行系庄国荣助理教授一事,我们认为该处分严重影响大学教育中的学术精神
与民主法治,已并非单一的个人事件。站在扞卫劳动人权、言论自由以及受教权利的立场
,我们认为这件事情有必要「超越蓝绿」,指出其中的错误,严正地批判政大校方的处分
决定,扞卫教育领域的基本法治与价值:
一、政大处分违背法治国家的「比例原则」
首先,教师法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行为不检有损师道,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者。」
得予解聘,但何谓「行为不检有损师道」?据教育部这十年间统计,以此标准做出不续聘
之惩处多为严重性骚扰、性侵害或贪污等,且多经法院「审判定谳」後才做出决议,而今
政大校教评会却因庄国荣参与政治活动中「强烈地讽刺攻讦另一党派之主席及其父亲」,
即认定其「行为不检有损师道」,政大对法规如此无限上纲解释并依此做出最严厉之「不
续聘」处分,非但与维护学术活动的目的性无关、且没有必要性、却高度地侵犯了一位正
职教授法律上的工作权,实有违宪法第二十三条推导出的「比例原则」要求,缺乏合法性
与正当性。
二、政大处分是一逾越法律规范目的的「违法处分」
并且,大学教授在本质上亦为受雇劳工,在工作权保障上与一般劳工不该有差别待遇
,应「类推适用」劳基法中解雇要件之规定来解释。也就是说,大学教授什麽样的行为是
「行为不检到足以解聘、解雇」,必须参照其他同类的规范内容(如劳动基准法),才能
符合法律规范目的地具体化教师法内容,以避免行政者的恣意裁量、侵犯人权。而从劳基
法第十二条中对受雇者之解雇要件来看,除非劳工的行为触犯了「一、定劳动契约时虚伪
不实,使雇主受损害;二、对於雇主、家属等人实施暴行或重大侮辱;三、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确定;四、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五、故意损耗雇主物品,或
泄漏秘密,致雇主损害;六、无正当理由继续旷工三日,或一个月内旷工达六日者。」等
规定,雇主 才有合法解雇员工、且不需给付资遣费的权利;而基於其余原因的解雇处分
都是一种「违法处分」。
根据上述劳基法的规定,尽管是「恶意攻讦另一党派」、甚至「口出秽言」,在未被
定罪、且未影响到工作中活动之前,也绝非劳基法中合法的解雇事由,解释上也应即於教
师的工作保障。是故,政大的「不续聘」处分明显是一逾越法律规范目的的「违法处分」
,曲解了「有损师道而得不续聘」在法律规范目的上的范围,无视基本的工作权保障。
三、政大处分滥权审查「政治性言论内容」侵犯言论自由
再者,校教评会是否能对教授於「校外、工作场所外的言论」,特别是「政治性的言
论」进行实质的内容审查,恐怕都有待商榷。基於民主政治实际上建立於政治性言论的开
放参与,政治性言论在宪法言论自由中受到高度保障,所以法院在审查是否为诽谤性言论
时,特别会针对政治性言论或可受公评之言论予以相对宽松之检视,除非是恶意的不实言
论、或其言论完全无保障价值,否则原则上都不做有罪认定。庄国荣教授过去之言论是否
有诽谤或公然侮辱之嫌疑,恐怕在法院判定上都还是未定数,且恐被侵犯的当事人国民党
主席亦未争执;而今政大校教评会却以此作为解雇之事由,实际上将造成箝制不同立场的
政治言论之效果!不得不慎!
四、政大处分是「政治介入校园」的不良示范,侵犯学术精神与受教权利
总结上述,我们认为,今日政大校教评会基於不满庄国荣教授在「政治活动」上的「
表现」(担任民进党公职时,对国民党主席及其父亲的攻讦言论),而做出解聘其的处分
,本身就是一种「政治介入校园」的不良示范──实际上基於「政治立场的不同」,而在
大学中剥夺一个教授受法律保障的工作权利。校教评会的多数委员们必须承认:在庄国荣
的言行未受法律宣判有罪前,就评价其政治言论而做出「有损师道、破坏校誉」所以应当
「不予续聘」的处分,将混淆了「政治系统」与「教育系统」的分界,并引人质疑政大校
教评会是否成为特定党派势力的打手。
教育当然不可能与政治系统无关,并且,教育本身的确就是一件充满政治性的活动:
传递与辩论各种不同的意识型态和知识。但是,政治系统的斗争逻辑,在教育场域中必须
受到法治和学术精神做最基本的限制,回归教育系统的「求真」目的,而不得只「以拳头
大小」、「以党派势力」来决定学术内容的发展(包含是否聘雇某位教授或录取某位学生
)。根据过去政大学生对庄国荣教授学术活动上的评价,其在教学以及研究上并无明显之
瑕疵或怠慢,倘若今日只因其政治言论而将其解聘,不但侵犯其工作权,实际上也将侵犯
了身为大学的学术精神,及校园学生的受教权利!
当近日社会论及庄案时,许多人提出前亲民党籍立法委员、
政治大学金融系李桐
豪教授,四年前同样曾经发表「全民枪杀陈水扁」之高度争议性言论,政大也应比照庄国
荣一案给予相同处分,然而我们必须强调,今日倘若政治大学李桐豪依言论做出不续聘之
决定,准此相同标准与精神,我们同样会对教评会之错误决定表达最严重的抗议!
我们必须严肃地说:倘若政治大学校方及校教评会,仍执意不愿变更此一严重侵犯人
权的决定,我们将采取必要的抗议手段,扞卫基本的公理,要求政大校方与教育部变更决
议;并且,我们将公开此一讯息给全球学术界人士、曾至或将至政大交流之学者、合作之
学校等,共同来公评政大此一作为是否不当侵犯校园劳动人权与言论自由。
我们的行动不只是为了庄国荣教授个人,而更是为了台湾高教是否尊重人权,是否明
辨是非,是否还有未来。我们也公开呼吁公民社会中的各界,严肃地看到庄国荣教授一案
,切勿陷入「蓝绿对决」的逻辑:基於特殊的政治立场给予不同的评判。相反地,这件事
将是一个试金石:我们的公民社会是否能成熟到「超越蓝绿」地给予「劳动权利」一个合
乎法治的客观性、普遍性价值:我与你不同党派、我不赞成你的言论,但我誓死扞卫你的
言论自由与工作权!
联络人:青年劳动九五联盟执行委员 陈书涵 0921-103-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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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0.70.113
1F:→ mirrorbluee:这篇声明里多次暗示庄国荣案是政治斗争 06/23 19:20
2F:→ mirrorbluee:有人知道是什麽意思吗? 06/23 19:21
3F:→ mirrorbluee:还有个问题是 教育若本身就是政治斗争的一环 06/23 19:21
4F:→ mirrorbluee:那所谓法制和学术的基本限制是什麽? 06/23 19:21
5F:推 mibow:我觉得,教育也是种政治斗争,但是斗争要有斗争的规则和目的 06/24 10:00
6F:→ mibow:规则上,教育中的政治斗争要在法治框架下进行,所以有比例原 06/24 10:02
7F:→ mibow:则的要求;来限制斗争在适当的框架。 06/24 10:05
8F:→ mibow:目的上,教育的政治斗争目的要限缩在求真,而不是道德惩罚, 06/24 10:06
9F:→ mibow:所以我同意基於教授抄袭学生论文解雇,但只因言论不当则否。 06/24 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