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raq1986 (我们身体那麽合...)
标题[转录][论卦] 有"中华音乐着作权仲介协会"这个组织的 …
时间Fri Oct 3 11:47:28 2008
※ [本文转录自 iraq1986 信箱]
作者: Asucks (生活就是旅游和计画旅游)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论卦] 有"中华音乐着作权仲介协会"这个组织的八卦吗?
时间: Thu Oct 2 20:16:45 2008
这个组织简称MUST,今天八卦版上还有一篇他们控告火锅店老板的新闻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1002/2/16xho.html
刚去他们的网页
http://www.must.org.tw/must_qt.asp
10则留言里就有6则是在酸他们
而海外协会的连结里,更是洋洋洒洒列出一堆与他们有关的各国组织
到底这个组织是何时成立的?他们又凭什麽去控告店家?
店家付出的和解金其用途及下落又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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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最让我震怒的,是新闻连结里的一段
在公开场所播放未经授权的音乐或影片,依法可处三年以下徒刑
台湾刑法真是太莫名其妙了,酒驾撞死人都没判那麽重
更有一堆酒驾撞死人後一副"啊不然你要怎样"的人渣还开着凶器在马路上威胁我们生命
结果播个音乐就要被判的比杀人凶手还重
难道他们播的是千里碎脑神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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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份子与政客的差别在哪?
答:恐怖份子愿意与你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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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161.181.51
1F:推 WinterDust:不就是爱钱 吃相超难看罢了XD 10/02 20:17
2F:推 MaximaImpact:在公开场所播放5566音乐,依法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0/02 20:18
3F:→ JONLY0617:苗疆七色教 蓝面妖女 10/02 20:18
4F:推 s123999015:小心她的音波功啊 10/02 20:20
5F:→ rookiecop:算不算op? 10/02 20:22
6F:推 iiooii:管的歌还附带一句:本会管理范围除国内音乐着作外,还有国 10/02 20:23
7F:→ parkerlived: 这些人是政府机关部门还是私人组织? 10/02 20:23
8F:→ iiooii:外海外姊妹协会之歌曲(如美国、日本...等等) 干 都管到了吧 10/02 20:24
9F:推 WinterDust:我记得包xx好像也是这类 不知道是哪一间肮脏公司的 10/02 20:24
10F:推 CaoPi:楼上 包洨松就是骂斯特的老板 10/02 20:26
11F:→ CaoPi:另外回parkerlived,是私人组织 10/02 20:26
12F:推 JackeyChen:这样的组织不少阿 学名叫做「着作权仲介团体」 10/02 20:27
13F:→ CaoPi:目前最恶名昭彰的邪会有三个:唉腐屁哀、骂斯特、阿口 10/02 20:27
14F:→ CaoPi:警广是被後面两者联合吭钱的,一次剥两层皮 10/02 20:28
15F:推 iiooii:谁要一起去大陆组一团「着作权仲介团体」 赚不完XDDDDD 10/02 20:28
16F:→ CaoPi:阿六政府应该不会核准这类邪会的成立吧XD 10/02 20:29
17F:→ parkerlived:既然是私人组织那他有什麽公权力? 10/02 20:33
18F:推 ghdanny:他们没公权力 他们是提告 10/02 20:34
19F:→ ghdanny:有种动物看到哪里有油渍就去舔 10/02 20:34
20F:推 skyyo:更变态的是留言板有一堆跟人结仇的人去告仇人网志音乐.... 10/02 20:37
21F:推 weason:cockroach ゴキブリ 10/02 20:37
22F:→ jcchiou:我倒是蛮想加入这种恶势力的XD 10/02 20:38
23F:→ skyyo:提起音乐蟑螂大家都很愤慨 但是遇到仇人就放蟑螂咬他 唉 10/02 20:38
24F:推 s88995:把歌词PO在BLOG上也有犯法耶..真是神奇.. 10/02 20:39
25F:→ CaoPi:回jcchiou,你要先有律师执照...有律师执照要加入应该很简单 10/02 20:39
26F:推 iiooii:天啊 那洋洋洒洒国内外一堆blog可以抓一辈子了 10/02 20:40
27F:推 CaoPi:国外的我不知道它们敢不敢抓啦,但国内的的确够让它们抓一辈 10/02 20:42
28F:→ jcchiou:我负责检举分红就好了, 要律师执照干麻XD 10/02 20:42
29F:→ CaoPi:子,别忘了它们就是靠告人吃饭的 10/02 20:42
30F:推 parkerlived:问题是这协会拿到的钱有回归到着作者的手上吗? 10/02 20:45
31F:→ parkerlived:还是他们自己把得到的钱私吞了 10/02 20:45
32F:→ goodrink:违反比例原则的团体 灌爆他们的留言板吧 10/02 20:46
33F:→ micwang:该协会可净赚每笔收入的20%,剩下的才分给着作者 10/02 20:47
34F:→ parkerlived:这算是新兴行业吗?亏心钱这麽好赚的~ 10/02 20:47
35F:→ CaoPi:然後拿这些A到的钱请更多律师,把更多人告到死 10/02 20:48
36F:→ CaoPi:我想成立这种邪会应该要有很雄厚的资本吧!不然连律师费都出 10/02 20:48
37F:→ CaoPi:不了,能这麽嚣张把人告到死吗? 10/02 20:49
38F:推 parkerlived:坏心律师可能加入这协会自己一票人自己赚 10/02 20:50
39F:推 iiooii:扁:退休後找到一份适合自己的工作了XD 10/02 20:54
40F:推 midstrong:比例原则不是这样用.他们通常是先找检察官. 10/02 21:08
41F:→ midstrong:而且这些人的背景,大概乡民没几个敢去共事. 10/02 21:08
42F:推 goodrink:难道不先警告就恣意的进行诉讼不是违反比例原则? 10/02 21:18
43F:→ goodrink:必要性在哪 衡平性在哪 10/02 21:19
44F:→ midstrong:你的比例原则大概不是台湾法律体系里面的比例原则. 10/02 21:19
45F:→ jcchiou:他会先要求你付费啊, 你不配合就告死你 10/02 21:19
46F:→ goodrink:想必只有阁下代表台湾 10/02 21:19
47F:→ midstrong:想必阁下的比例原则是红姨教的或是看报纸学来的. 10/02 21:21
48F:推 goodrink:民事诉讼法的费用相当性也是由比例原则衍伸来的 10/02 21:21
49F:→ goodrink:司法领域法秩序亦须合乎其精神 10/02 21:23
50F:推 wanderjay:【 员 工 】 30人 104写的 10/02 21:25
51F:推 goodrink:个人觉得 被认为是红姨教的 实在很侮辱XD 10/02 21:25
52F:推 kamisun:拿到的钱,支付员工薪水都不够,怎麽可能回到作者的手上 10/02 21:28
53F:→ kamisun:有一个日本的作者在公开场合播放自己的着作,给果类似团体 10/02 21:29
54F:→ kamisun:跑来向他要钱,还说这钱会还给他,最後该作者一毛也没拿到 10/02 21:29
55F:→ CaoPi:骂斯特现在这麽嚣张,就是因为模仿日本那个JAxxxC啊 10/02 21:35
56F:推 galuwu:推千里碎脑神音 10/02 23:42
57F:推 pisceslove:2楼的罪名应该是"妨害风化" 10/03 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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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245.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