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indk (小确幸在身边)
看板NCCU_SEED
标题Re: 关於新修正工会法的一些看法
时间Tue Nov 17 01:51:18 2009
为了看懂整理了一下
其实可以再整理过投自由时报
应该会上 还有稿费哩
~~~~~~~~~~~~~~~~~~~~~~~~~~~~~~~~~~~
工会法这次终於可能通过了,这部法律延迟了数十年毫无更动,许多人企盼有
新的工会法可以使台湾工会组织的发展因此有新的局面。但真的有如此乐观吗?
因为工会法规定繁杂,非此短文所能尽述,但我们认为工会法最重要的应是工
会组织的相关规定。因此,关於工会政策以及新修正工会法所可能带来的改变,
我们由最根本的工会组织面(基层产业工会)来做论述,以下尝试提出我自己的一
些看法:
单纯而言,若真正要促进工会发展,最适合的做法应该是无庸订定工会法,并
且增加不当劳动行为之保护以及修改其他法律增加工会实际的功能。可是民国十
八年所订定之工会法其实对於工会组织就有严格的限制,因为国共内战,内战期
间有组织性的劳工力量对於共产党於内战中获胜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因此国府迁
台後便必须针对工会力量拟定节制的法规政策,以防止重蹈覆辙。
这部工会法对於不当劳动行为缺乏实质保护,但因当时中国大陆工会组织比现
在的还强大,因此或可弥补上述的缺憾。然此情况至台湾後,牵制之情况只有变
本加厉。
上述所提到的国府迁台後所实施的节制与控制的工会政策,为什麽说是节制与
控制呢?由以下的事实可看出:
首先是国府中国大陆时期的工会型态。例如上海罢工一书所提及的,这时候的
工会类似现在的职业工会,可是它的性质却又是地区性的产业工会,例如上海纺
织业工会,这工会是由上海各纺织厂以及待业劳工所组成,并不限於「正在纺织
厂工作的工人」。
我们由目前的工会法施行细则第十三条可看出这种工会型态的痕迹,例如如果
不加入工会可施以"停业",其实当年在上海的劳工如果没有先参加同类型的工会
是不能"执业"的,这种组织型态就是跟目前的医师公会或者律师公会等相同,没
有加入相关行业工会的劳工就不能在该行业工作,如果工作被发现了可施以"停
业"。这也是与工会法强制入会主义相配合的规定,如果没有停业的规定我们根
本难以想像工会法第十二条的强制入会规定意义何在。
我们在目前的工会法还是可以看到这种工会型态的相关规定。例如工会法第六
条规定;"同一区域或同一厂场,年满二十岁之同一产业工人,或同区域同一职业
之工人,人数在三十人以上时,应依法组织产业工会或职业工会。"上述条文表
示筹组产业工会并不限於厂场工会,也可以以地区为范围的地区产业工会。有趣的
是,这里的字眼是"应"而不是"得"也就是同产业超过三十名工人就必须筹组工会
在内政部70年12月15日(70)台内劳字第5847号函:"依照工会法第六条及第八条规
定,产业工人可以行政区域或厂场为范围,组织产业工会,其所称同一行政区域之
产业工人,系指同一县市同一业类产业工人而言,如某某县市纺织业产业工人可组
织该县市纺织业产业工会,凡未成立工会之纺织工厂员工均应加入该工会为会员"
同样依据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所颁定"产业工会职业工会分业标准表"明示产业工会
之组织不受该表分类之限制,由此可知原先工会法之精神(配合历史上於大陆时期
工会组织之发展),应是主要以地区性产业工会为主厂场工会为辅。
台湾早期亦有宜兰县冷冻业产业工会以及宜兰县石矿业产业工会之设立,然而
这样的地区性产业工会其实在台湾是难以发展的。首先是国府迁台後相类似之工
会少之又少,仅有海员工会勉强还具有此种型态。远洋渔船或货运船的船员都必
须加入海员工会才能执业,以前在中国大陆"停业"是必须具有实力而不是在法规
上的规定。
笔者曾亲自打电话给宜兰县石矿业产业工会,问清楚後才知道其实这工会早就
停摆,且停摆之原因是因为当时这工会的筹组是矿工们为了劳保,但产业工会依
照劳保条例不能以该单位投保。因此,这样的产业工会不但失去了以前中国大陆
时期所具有的"停业"的实力,甚且在劳保条例里也刻意地排除了这种工会作为投
保单位,因此这样的地区性产业工会自然毫无任何"实益",组织运作自然困难重
重难以吸引相关行业劳工加入。
然後民国七十年之後自从劳委会设立,更进一步地完全禁止这类工会的设立,
劳委会从严言解释工会法相关规定,努力将工会法曾有的地区性产业工会筹组的
可能性完全从解释上将法令的痕迹抹除,工会法关於产业工会之组织部分只流於
厂场工会,这种小单位工会自然缺乏横向串联之能力。长期以来受到这样的结构
限制,产业工人之力量自然无以发展。
新的工会法看起来是个契机,新的工会法规定了产业工会型态将来可以有企业
工会、厂场工会以及地区性产业工会。但究其实质内容虽然表面上产业工会筹组
的组织型态增加了,可是这种增加真正较有发展可能性的应是企业工会。
关於地区性产业工会,工会法的修订对於此类型工会的发展是没有实益的,关
键点还是在於此类型工会的发展应有"停业"或者"劳健保"的实质效益,甚至是团
体协约地位,否则仅凭劳资争议处理是不可能作为此类型组织发展的凭藉。
台湾职业工会的问题早为各界所诟病,职业工会不但仅纯处理劳健保,且因为
工会法限制同一行政区域同一类别仅能成立一家工会,在这种长期霸占下,扼杀
了跨厂场同行业劳工串联的可能性。
此次工会法修法原先有所谓的"综合性"工会,看起来不但能使产业工会结合劳
健保功能以吸引劳工加入,而且也突破职业工会单一行业垄断的不合理情形。可
是在目前立法院卫环委员会通过的工会法把综合性工会去除了,这很明显地是受
到职业工会界的压力,而职业工会在目前政治生态根本就是恶习桩脚文化势力之
一。所以,迫於压力下,虽然新的工会法修法产业工会即使组织开放了,但根据
前述,这种开放其实是画蛇添足。因为原先的工会法规定即可让地区性的产业工
会成立,根本毋庸重新立法,只要把为了控制产业工会发展所作出的行政解释废
除,地区性产业工会及可据以筹组,根本无庸任何修法。
如同前述,如果新的工会法要去除以前威权统治的控制以及节制,除了全面放
宽工会组织自由化外,更应该从上述的"停业","劳健保"以及"团体协约"等三方
面强化地区性产业工会的实力。否则纯以组织型态自由化,其实对於台湾工会发
展是没有实质帮助的。遑论此次的工会法修法,以上述观点审视之,不太可能对
於台湾工会组织现况有大幅度的改变。
--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4.8.11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