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raceaph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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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国立政治大学学生歌仔戏社组织章程
时间Tue Jun 5 19:20:51 2012
民国87年初订
2012/5/12经100下学期第二次社员大会增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定名为「国立政治大学学生歌仔戏社」。
第二条 本社以「推广本土戏曲-歌仔戏,以及结合对本土文化深具热忱之同好,共同
发展此一珍贵艺术」为宗旨。
第三条 第三条 本社社址设於国立政治大学。
第二章 社员
第四条 凡国立政治大学在学学生认同并愿力行本社宗旨,得加入本社成为本社社员,
校外人士认同并愿力行本社宗旨者,依归定缴交社费後,亦得申请成为社员。
第五条 本校在学学生或校外人士,未缴交社费者列为社友,仅得参与本社活动,不得
担任本社干部及议决本社各项决定。
第六条 本社社员得享之权利:
一、 出席社员大会,并享有发言权、提案权、表决权、质询权、罢免权及
选举权。
二、 参与本社之活动。
三、 使用本社资源。
四、 其他经社员大会议决之权利。
第七条 本社社员应尽之义务:
一、 婀遵守本社章程以及社员大会、干事会之各议决案。
二、 担任所委派之职务与工作、宣扬本社宗旨及协助社务之推行。
三、 缴纳社费。
四、 维护社团财产。
第三章 行政组织及职权
第八条 社员大会为本社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社员大会休会期间,由干事
会代行其职权,干事会为本社最高之执行机构。
第九条 社员大会之职权:
一、 选举、罢免社长并逐一行使对社长所提名干事会成员之同意权。
二、 议决本社之预(决)算案、章程修正案。
三、 议决一切与本社有关社务之议案。
第十条 本社社员大会应於定期召开两次(期初及期末),本社社员需出席。必要时由
社长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本社设社长一人,任期一学期,由社员大会选举之,连选得连任。於每学期
期末社员大会进行改选,若未能顺利产生新任社长,则原社长应留任为代理社
长直至新社长产生。
第十二条 本社社长职权:
一、 对内总管社务、提名干事会之成员,召开干事会。
二、 召开社员大会。
三、 对外代表本社。
第十三条 本社设下列各部干部,组成干事会,每部设置干部至少一人,人数不足时得
兼任之。干事会为本社行政机构,由社长提名并由社员大会同意之。
一、 活动部:筹划各项活动。
二、 文宣部:制作本社文书、宣传品。
三、 学术部:计画并执行社课教学、观摩活动及各种讲座。
四、 财务部:管理本社财务收支。
第十四条 干事会之职权:
一、 向社员大会提出工作计划、报告、预决算案。
二、 执行社员大会之决议事项.规章中规定之事项.以及其他有关社务活动
之推行。
三、 卸任干事会有协助新任干事会推展社务之义务。
第十五条 社务有不易划分归属者,由社长协调指派,各干部不得有议。
第十六条 干部之罢免由全体社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成立。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七条 本社经费来源如下:
一、 社费。
二、 缴收之活动费。
三、 学校及机关团体补助。
四、 自筹经费。
五、 推广活动之盈余。
第十八条 社员需於每学期初缴交社费,本社社费之收取以足够使社务顺利运作为原则
。
第五章 专案活动
第十九条 支出超过一万元之活动须以专案独立处理,由社员大会另选总召负责之。
第二十条 专案经费另外独立管理,不得与社团经费混用。其经费来源及运用另有附法
行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社长召开修章小组修订,并交由社员大会通
过,公布後实施。或由全体社员五分之三连署,经社长召开社员大会讨
论,须社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参与表决者三分之二以上决议,始得修
改之。
《附录:政大歌仔戏社专案活动执行条例》
整理人:100学年度社长陈永恩
一、 专案活动之总召由社员大会选出,采相对多数决。总召需负责专案活动之统筹,
并且组织筹备小组筹划之。
二、 支出超过一万元之活动以专案处理,不得与社团经费混用,其经费使用及管理如
下:
1、 赞助款项依其赞助名目归属「专案经费」或「社团经费」。
2、 前一次专案活动之盈余归属「专案经费」。
3、 推广活动(例如:有酬劳之演出)之盈余在活动前由干事会讨论其分配
比例,依照比例分配至「专案经费」及「社团经费」。
4、 老师之指导费(导演费)依照专案活动(例如:排戏)及社课之使用时
数,由「专案经费」及「社团经费」按照时数比例分配支出。
三、 每学期初之社员大会得讨论「社团经费」对「专案活动」之补助金额,将决议之
金额由「社团经费」拨入「专案经费」,其金额上限为「社团经费」之十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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