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ughtinsoul (颠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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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心得] 医疗纠纷处理与实务评析研讨会摘记
时间Tue Oct 20 02:29:52 2009
2009年10月18日研讨会内容摘要与感想 - 重症医疗纠纷处理及实务判决评析
(主办单位:中华民国重症医学会、国立政治大学法学院)
丁予安教授(阳明大学医学系教授、政治大学法科所合聘教授、英国格拉斯哥大学医学博
士、政治大学法学硕士)
丁教授综合其医师与法律人之背景,从医疗诉讼中关於「告知後同意」责任部份切入探讨
。首先,将引起医疗纠纷之原因主要分为两大类:「技术上瑕疵」与「违反告知义务」。
有监於前者专业性高,法律人不易理解,律师多喜以後者为攻击标的,当然对於法院认定
上,也较容易成立。
关於「告知义务」问题的范围当然很广,此次演讲内容主要以「告知之时间点」与给予病
人行使「同意」之期间为探讨核心。
丁教授指出,翻阅所有国内对於医师「告知义务」相关规定,并无对於「告知时间点」所
作之定义。但是,对於病人而言,一个过於匆促的告知,往往会使病人有被迫同意的感受
。而病人在受告知後,所需之思考时间,又应该随着医疗行为(手术及其他治疗)之类型
与程度,有所调整。最後,才能做出具法律上意义之「同意」。
讲者亦提出自己的看法,认为在现行健保只给付三天之住院期间下,应以48小时为原则,
再依医疗行为之类型与程度做调整。
简逸薇检察官(台北地检署检察官、德国弗莱堡大学犯罪学暨经济刑法研究所硕士)
简检察官主要以国内现行针对医疗纠纷之侦察提出下列问题:
(一)由於并无成立专组专股承办,侦察人员难以累积相关经验。
(二)专业人才欠缺:现有之检察事务官多以财经、金融与土木工程为主,尚无具有医事
背景者,以致於检察官进行侦察时缺乏可供协助之人,只得全部仰赖中央机关的监定。
(三)医事审议委员会:监定报告用语时常含混不清,用语欠缺精确,但是委员会并无法
提供一对口人员,检察官只得一再函询,但是往往函覆用语依然有相同问题存在,一方面
使得检方难以确立侦察方向,另一方面也使监定旷日费时。一个监定案平均要半年到一年
的时间。
(四)控辩双方武器不对等:简检察官认为,医疗案件中被告一方乃专业之医师,但告诉
人或执行侦察与立庭之检察官皆为非专业人士,曾经发生被告凭藉自己专业知识之优势,
在诘问时引导证人说出有利於自己的证言,使原告屈於劣势。
(五)告诉人对於案件进行之强烈意见主导
在现今资讯发达的社会里,医疗纠纷案件中之告诉人亦可能积极地寻找不同对象谘询,因
此向检方请求依其谘询之内容调查或函查相关证据。然而,同样地,综合以上之相关问题
,侦察人员组成中本身欠缺医事背景者,而提供监定之中央机关又没有可供对话的窗口,
导致检方无法判断告诉人提出的调查事项,与本案是否有关连性与必要性,徒增诉讼资源
之浪费。
邱琦法官(台湾高等法院法官、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邱法官主要依其担任医疗专庭法官之经验,提出下列看法与建议:
(一)就成本效益之考量上,成立医疗专门法院可能性不高;因为即使现在已设有医疗专
庭,然而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最大的问题依然是落在「监定」这一块。
(二)医事审议委员会与医师朋友:邱法官提到,从事医疗诉讼实务如此多年,她亦同意
简检察官对於监定报告用词难以理解之看法。然而,当她将相同问题提出於担任医师之友
人时,往往几句话就能豁然开朗。邱法官感觉,似乎当涉讼之医师事实上无过失时,监定
报告内容倾向精确明了;相反地,当医师可能有过失时,用语就开始含混而难以定义。
(三)就医疗纠纷之民事诉讼请求基础而言,主要分为「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两部
份。邱法官建议当事人能多从「契约责任」着手,一方面在胜诉後能确保强制执行之可能
性(因契约当事人为医院),另一方面也适用请求权一般较长的时效。另外,当诉讼以契
约责任成为趋势後,也较能促使医院主动为涉讼医师聘请律师,避免医师因恐於涉讼後之
孤立无援而在行医时绑手绑脚,以及纠纷产生後一味地逃避责任。
(四)当受损害之一方有牵涉到劳动力丧失、死亡等,需要考虑将来抚养与看护问题时,
目前实务上,损害赔偿金额之计算爰用德国之霍夫曼计算方程式,所以会出现钜额赔偿之
情形。(与谈人黄立教授针对此点做出回应:德国在使用此计算方程式之前提是,以「分
期给付」为原则,「一次性给付」为例外;我国却是相反,此尚有待立法机关之检讨改善
。)
(五)告知义务之范围应该与该医疗行为之「癒疗性」成反比:也就是癒疗性质越低,医
师应告知之内容范围就越高。举例来说,在美容医学的手术中,往往不是要「治疗」某种
病症,而是「补强」功能为主;因此,医师应有最广的告知义务范围,并不得做出超越范
围之广告内容。
黄立教授(政治大学法律系讲座教授、奥地利维也纳大学法学博士)
黄教授以一个专业法律人,本身长期以来担任工程会申诉审议委原会委员,以及工程会技
术监定委员会委员的经验,以调解为核心,对医疗纠纷处理条例草案提出看法与建议。
调解成功之要件,就是「人才」和「金钱」。
由於纠纷中牵涉到专业技术与法律问题,调解委员必然是要由该技术领域之专门人士,与
熟悉该领域相关法律问题之人,协同进行。就「金钱」而言,当政府希望引导当事人先寻
求「调解」而非「诉讼」时,必然应以「免收费用」为前提。而一方面,国内时常忽略给
予「合理待遇」之问题,使得可用之「人才」根本无从招募;另一方面,例如医疗纠纷处
理条例草案中提出要将「调解委员会」下放至地方,很可能就会因为地方政府无足够资金
,使得委员招募不到或是难以长久维持。因此,应以中央政府担当起成立专业「调解委员
会」之责任,以足够的资金,给予专业人士合理待遇,使委员会之运作得以维持。
如果有足够资金,留住人才,在长久运作下来,与会之法律专业人士亦能看出该技术案件
中的问题所在,明了该从何处切入问题。黄教授以自身经验为例,曾有前来申请调解之工
程技师,好奇询问自己是否为工程背景,否则怎麽会对於工程技术有如此深入的了解。同
样地,对於医疗纠纷调解委员而言,如此操作之下,亦能对於上述法官与检察官,对於送
监定时不知如何提问之问题,对於法律界之人士,有所突破与贡献。
以工程会技术监定部份为例,在当事人送监定之後,都可以再以电话或是电子邮件之方式
,针对监定内容做询问,毋须再次送件。也许在现行医疗案件送监定之後,可以设计一套
更为「简化」并同时能「保障」到监定者之模式,不使监定者独立行使受到干扰,亦能使
监定过程更有效率。
心得感想
一个社会问题的产生与扩展,往往不会只肇因於单一层面。因此,在试图解决问题时,恐
怕也不是只从单一角度着眼着手就能解决的。
以国内近几年来,医疗纠纷案件不断增加的问题为例,其中牵涉到的问题,不仅仅是「医
师法」、「医疗法」等相关规定如何修改的问题,医疗专业人士对於法律问题的长久不理
解,以及全民健康保险制度施行後,医疗体系受到的撼动,进而影响传统的医病关系,皆
与问题密切相关。
当彼此使用不同的专业语言时,由於无法沟通与理解,当然容易感到对方之敌意与不合作
的态度。例如医师感觉法律人紧咬着「以刑逼民」的好处,始终抗拒将医疗纠纷「去刑化
」;然而实务上之法律人也说了,总觉得医审会在监定报告中使用一堆「医疗常规」与「
必要性」等名词,有误导判断的嫌疑。专业,原本就是「隔行如隔山」。
而「跨领域研究」的目的就在於,希望在在山与山之间,建立起桥梁与翻译。
如果一项法律的制定,是为了处理某个社会问题;那麽,法律人首先必须要能与相关人士
坐下来对谈,真正了解问题之所在与需要。如同中央气象局不断被立委与人民要求的,应
尽可能将专业气象报告化为老妪皆能懂的文字;法律人也需要学习将法律化为让谈判桌对
面的专业人士能理解的言辞。因为唯有在对方能真正理解法律的实质内涵与原则时,沟通
才能真正开始;也唯有透过有效沟通,才能发现真正之问题症结,制定出对症下药的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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