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ih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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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住行] 令人火大的脚踏车行(大荣)
时间Tue Mar 1 00:00:39 2011
※ 引述《wu0u4 (你是我遥不可及的梦)》之铭言:
: 标题: Re: [住行] 令人火大的脚踏车行(大荣)
: 时间: Sat Feb 26 23:40:11 2011
:
: 口头契约已成立
: 为何247-1不能?
: 双方谈价合意300元
: 老板片面提高至600(内容变更)未经原po同意
: 难道争执点会在一张纸?(契约书)
:
: 民法广又杂 不用到很少去翻
: 有看不到的盲点还请s大指导
:
适用法律条文时,必须先了解法条与其规范的对象
247-1指的是「定型化契约」
定型化契约系指预先拟定+针对不特定人而订定之契约
一般常见於信用卡、保险等相关契约
定型化契约也不一定要书面记载
如未书面记载,消保法第13条第一项规定须以显着方式公告且经消费者同意
例如一般商场贴出的告示
原案之所以不能用247-1,是因为这并不是定型化契约
因为店家没有以显着方式公告,并事先取得消费者同意
(并不是每个契约都是定型化契约,定型化契约规定有特定的立法背景跟目的)
非定型化契约,自然不能依247-1主张契约无效
而且247-1是规范预先拟定好的契约条款有无效力
之所以叫「定型化」,就是在讨论店家那张规定的死死的公告有没有效
并不涉及个别磋商的契约内容
原案距离247-1的适用其实有点遥远
更进阶来说,现在一般消费性定型化契约,都是依消保法规定
民法247-1已经居於补充的地位(因为规定不完整,实务已经不会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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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42.66.219
1F:推 wemee:感觉专业推 03/01 00:15
2F:推 xuptjo:虽然我END了 但跟楼上一样 推!! 03/01 00:16
3F:推 comeptt:仔细看完 但我还是觉得 不用多付300元 03/01 01:44
4F:→ comeptt:老板都估300块了 lp按着也要修下去 03/01 01:44
5F:→ comeptt:老板要学学be大 坏个ram 加修个电容不收费 一兼二顾 03/01 01:45
其实法律要深究是很复杂的,我补充的清楚一点
原案的契约性质应该是民法第490条承揽契约
490:称承揽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
,给付报酬之契约。
原则上一开始店家估300元修好车
等於双方对「完成工作」(修车)与「报酬」(300元)
达成合意,承揽契约成立并生效
但是店家履行过程发现,自己的报酬预估错误
如果不是自己故意或疏失,他可以依民法第88条第一项主张「错误」
88Ⅰ:意思表示之内容有错误,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将其意思表示撤销之。但以其错误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过失
者为限。
撤销自己原来的意思表示,使契约溯及失效
(意思就是原来300元的契约全部失效,店家也不用修了)
但是店家选择继续履行(等於默示放弃自己的撤销权)
他的给付义务就是「工作完成」
店家虽然可能支出超额的材料费(超过300元)
但是依第490条第二项
490Ⅱ:约定由承揽人供给材料者,其材料之价额,推定为报酬之一部。
也就是店家支出的材料费,原则都要算在300元里面(一般交易习惯)
这个时候店家应该自己认赔把车修好
不过有学过法律的人,应该知道「推定」的效力,是可以推翻的
所以也有发生例外需要返还材料费的可能
例如真正维修的部份跟原契约约定部份差异太大,材料完全相异等等
如果对方拒付,最终店家可能还可以主张民法227-2条「情事变更」
227-2:契约成立後,情事变更,非当时所得预料,而依其原有效果显失公平者,
当事人得声请法院增、减其给付或变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不过这种请求权需要上法院,对於解决一般生活问题帮助不大
结论:
店家一开始有撤销权,可以选择不修,或者请求另订新的承揽契约
但如果店家修了,原则上就应该认赔自己把车修好,不得要求超额之报酬
(如果要请求,可能要上法院主张阿~)
6F:→ BeLOveRX: 我没修电容.... XD 03/01 02:05
7F:→ BeLOveRX: 话说电容也是要跑去国辉进货 还要拆板子下来焊接 03/01 02:05
8F:→ BeLOveRX: 又要花费一个工时 Orz 03/01 02:06
9F:推 justlovenene:专业推 话说原PO捏不到LP ((笑 03/01 02:27
※ 编辑: shihi 来自: 118.160.155.12 (03/01 12:21)
10F:推 comeptt:推专业 03/01 18:35
11F:推 wu0u4:S大 247-1的部分我翻了教学六法 真的是定型化 抱歉引经错误! 03/01 23:01
12F:→ wu0u4:S大似乎在这篇的结尾针对店家主张似用法条修改多次(有印象有 03/01 23:02
13F:→ wu0u4:不当得利) 不过原PO主张§198一切就能END了?!! 03/01 23:05
14F:推 ACRM2929:§198?怎麽觉得怪怪 03/01 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