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Gmon (DGmon)
看板NPUST
标题Re: [请益] 毕业证书领取委托书、代领毕业证书
时间Mon Jul 6 00:17:53 2009
http://www.npust.edu.tw/portaldoc/news/11229_2.doc
上面范例,里面的"进修部教务组" 改成 "教务处注册组"即可。
委托书这种东西,只要双方同意并签核,就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了。
其实也不一定要用学校提供的表格! 但是该写的也还是要写!(看学校的范例)
委托人还要去自己去教务处盖章,那他自己领就好啦= =|||
※ 引述《biotherr (鬼打架)》之铭言:
: 若要委托他人代领毕业证书
: 只要去下载该表格
: 委托人填完及签完该表格内容
: 即生效吗?
: ============================
: 我不清楚
: 但我猜不是
: 是不是委托人要去教务处盖过章之类才有效阿?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27.27.57
1F:推 biotherr:我想说,若委托人自己签就成立,随便一个人假冒就能代领 07/06 00:37
2F:→ biotherr:虽然假冒代领没意义就是了XD 07/06 00:37
3F:→ DGmon:双方同意,亲自签名! 代签就又牵扯到伪造文书罪。 07/06 10:14
4F:→ DGmon:依民法第 528 条 称委任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委托他方处理 07/06 10:14
5F:→ DGmon:事务,他方允为处理之契约。 07/06 10:14
6F:→ DGmon:第 531 条 为委任事务之处理,须为法律行为,而该法律行为, 07/06 10:15
7F:→ DGmon:依法应以文字为之者,其处理权之授与,亦应以文字为之。其 07/06 10:15
8F:→ DGmon:授与代理权者,代理权之授与亦同。 07/06 10:16
9F:→ DGmon:第 535 条 受任人处理委任事务,应依委任人之指示,并与处 07/06 10:16
10F:→ DGmon:理自己事务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报酬者,应以善良管理人之 07/06 10:16
11F:→ DGmon:注意为之。 07/06 10:16
12F:→ DGmon:第 544 条 受任人因处理委任事务有过失,或因逾越权限之行 07/06 10:17
13F:→ DGmon:为所生之损害,对於委任人应负赔偿之责。 07/06 10:17
14F:→ DGmon:另外,委托他人申请者,应附委托书及受托人身分证、印章。 07/06 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