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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决 93年度诉字第5048号 原告:连战(住台北市中正区中山南路十一号)    宋楚瑜(住台北市长安东路二段六三号一楼) 共同诉讼代理人:李复甸律师 复代理人:林上钧律师 被告:陈水扁(住台北市中正区重庆南路一段一二二号) 诉讼代理人:林志豪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损害赔偿等事件,本院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言词辩论终结,判决如下: 主 文 被告应给付原告各新台币壹元。 被告应在自由时报、中国时报、联合报全国版头版以贰分之壹版面,刊登对原告如附件一 所示内容之道歉启事壹天。 原告其余之诉驳回。 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第一项,得假执行。但被告如於假执行程序执行标的物拍定、变卖或物之交付前, 分别以新台币壹元为原告连战、宋楚瑜预供担保,得免为假执行。 事实及理由 一、原告主张:被告系中华民国总统,竟於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在台北县立法委 员选举造势大会上及民主进步党(下称民进党)中央常务委员会上,捏造事实,公开指述 原告在九十三年三月二十日总统选举後,以发动军事将领请辞或告假方式进行「七日政变 」,并请民众「以选票终结连宋乱象」,毁损原告名誉,自应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又 因原告乃为主要政党领袖,受此不实攻讦,所受损害无从估算。即使向被告请求再多之金 钱赔偿,亦无从弥补,乃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前段,仅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各新台 币(下同)一元之象徵性损害赔偿。又原告之名誉权既因被告之侵权行为而受损害,同依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条後段规定,请求被告以国内外各大报纸媒体刊登道歉启事,以 兹回复等语。并声明:砕被告应给付原告各一元。済被告应连续三天在自由时报、中国时 报、联合报等之全国版头版,及美国纽约时报头版、英国泰晤士报头版、法国费加洛报及 日本读卖新闻等报头下方,以二分之一版面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启事。斎原告愿供担保 ,请准宣告假执行。 二、被告抗辩:原告仅请求被告各赔偿一元,该金额既显无法弥补被告自称之损害,且复 无请求法院加以保护该「一元请求权」之迫切需要,徒然浪费司法资源。被告对於原告所 提出之光碟内容所载被告之演讲录影及民进党中央常务委员会上所发表之演讲内容真正不 争执,惟原告系断章取义,被告仅系指述「少数退役将领」并非原告,更无影射原告。又 被告所称「连宋阵营」乃指「泛蓝阵营」,非原告。至被告所称「柔性政变」系指少数将 领之行为,更何况原告非军事将领,并无直接发动政变之能力,自无影射原告之可能。又 该词乃指退役军事将领劝说现任将领以生病住院或辞职等软性藉口,并政府施加压力,迫 使政府改变政策或更换总统、总理等领导人,一般人民或文职公务员尚无成立柔性政变可 能,与原告无涉。被告於前揭中央常务委员会演讲中亦指出「这整件事情绝对不是空穴来 风,相关的人、时、地阿扁都亲自调查得清清楚楚,相关当事人也都承认。」等语,且三 二○开票後,连宋宣布选举不公、选举无效,马上就有人率众冲撞法院,之後连续一个礼 拜聚集群众霸占总统府前的凯达格兰大道,连宋阵营多次召开记者会;以及三月二十六日 泛蓝阵营不但率众包围中央选举委员会并将所在地之联合办公大楼一楼大厅砸毁等情,为 公知之事实,显见被告为前揭言论,在客观上已有相当之事证云云。并声明:砕原告之诉 暨假执行之声请均驳回。済如受不利之判决,愿供担保请准予免为假执行。 三、按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总统除内乱、外患罪外,非经罢免或解职不受刑事追究,所 谓「不受刑事诉追」,仅表示在总统任职期间,不接受检察官或军事检察官的调查而已, 是总统因民事关系受人民之诉讼请求,不在豁免之范围内,核先叙明。 四、次按人民有言论自由,宪法第十一条定有明文。又基本权系源自自然人之价值与尊严 ,是属基本权之言论自由其主体为人民。又从基本权适用於人民与国家间的垂直关系,乃 人民用以对抗执行公权力之国家机关,换言之,言论自由之拘束对象为国家机关,主要在 於防止国家所为之侵害,确保人民言论自由,此即基本权的防御功能。再者,基本权涉及 个人与国家公权力行使关系,如国家本身是基本权主体,又是公权力行使主体,逻辑上是 矛盾,且不可能的,此即所谓同一性论据(Identitaetsargument)。总统既为宪法第四 章所规定之国家机关,自不可能享有言论自由。由上说明,本件被告为中华民国总统,其 无言论自由,就其所为系争言论,应负完全责任,有证明真实之义务。又总统全然无言论 自由,与一般公务员仅於执行职务时及为与职务有关之言论,无言论自由不同,并予说明 。 五、又按当事人就其主要之争点,经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之一第一项第三款为协议者 ,应受其拘束,同条第三项前段定有明文。被告抗辩原告诉之声明第一项请求欠缺权利保 护要件云云,於本院为整理并协议简化争点时,即本列入,依上揭规定,被告应受其拘束 ,不得再为争执。况民事诉讼法乃确保私权之诉讼程序。必须於私权发生不安,有藉民事 诉讼程序以为确保者,即有保护之必要,不因其金额而有不同,此观诸民事诉讼法第七十 七条之十三规定,就诉讼费用之计算,关於诉讼标的之金额或价额,并无下限之规定。再 者,民事诉讼系为保护私权而设,为诉讼标的之法律关系,既得由当事人任意处分,且本 件原告所为象徵性请求新台币(下同)一元,系属非财产上之损害,而人格权本属无价, 则当事人仅请求一元,以为象徵性请求,自难认无保护必要,是被告抗辩要无可采。 六、本件经本院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整理并协议简化争点及不争执 点(见本院卷済第九四至九五页、第一六○至一六一页之言词辩论笔录),是以本院仅就 两造协议简化之争点及不争执点为审究,合先叙明。 七、两造不争执之事实: 被告有发表如附件二、三所示之言词(本院卷済第十七页、第二三页、卷砕第四六页), 并有电视新闻录影光碟片(证物外放)、译文及网路新闻资料附卷可稽,足堪认为真实。 八、原告主张被告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所为如附件二、附件三所示之演讲内容,指原 告发动七日政变即柔性政变等语。被告对上揭附件所示之演讲内容之真正不争执,惟抗辩 被告所称之「七日政变」与「柔性政变」系属二事,况该演讲内容乃指少数退役将领所为 ,并非指原告,且「柔性政变」非政变,其涵义亦专指退役军事将领劝说现役将领消极不 配合政府之行为,原告既不具退役将领身分,自无成立之可能,且一般人民亦不会有此联 想。况「连宋阵营」乃「泛蓝阵营」等不特定人,非可特定为「连宋二人」,至柔性政变 为国际通用词汇,亦无侵害原告名誉可能云云。按法院为判决时,应斟酌全辩论意旨及调 查证据之结果,依自由心证判断事实之真伪,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项前段定有 明文。是对於被告前揭演讲内容是否指原告发动柔性政变,应就全部演讲内容意旨综观之 。又名誉的侵害,亦得以影射为之,而所谓影射系指以间接方法,藉着字里行间的意义, 使他人名誉受到贬损。查: 砕关於流产七日政变与柔性政变是否同一部分: 被告於前揭演讲内容:「……所谓的『流产七日政变,我们所讲的不是说军事政变,我们 所讲的不是说把战车开出来,大炮展出来,是所谓的『柔性政变』,要叫这一些高级将领 ,一个一个辞官,一个一个住院……」(本院卷済第十七页,即附件二)「……『流产的 』柔性政变也是政变。」(本院卷砕第四八页,即附件二)明确指「流产七日政变」即系 「柔性政变」亦是使高级将领将领辞官、住院,且如后述之新闻媒体报导亦均普遍有相同 之认知,原告主张被告所称七日政变即柔性政变为可采。被告抗辩其所称之「七日政变」 非「柔性政变」即无可采。 済关於被告是否影射原告发动流产七日政变部分: 被告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如附件二所示之演讲内容指述「什麽人」约退役将领,要唆 使军事将领,假装生病、假装住院,向总统提辞职书,并名为「七日政变」「柔性政变」 於前,同一演讲并以之要求民众终结「连宋乱象」,嗣於二日後即同月十六日附件三所示 之演讲内容,又以「连宋抗争」尚有计画的想引发军队与政府的动荡,以达到选举结果翻 盘的目的,指称:「连宋阵营不但不接受败选的事实,更用尽一切的手段与方法,制造社 会的混乱,企图将整个选举一笔勾消,以求扳回颓势。为了『个人的权位』,不惜玩火, 不惜用非法的途径与方法,将人民依法所选举出来的国家领导人加以否定;把由大多数民 意所支持的政府加以推翻,如果这不是『柔性政变』那是什麽?……」等语,全文对於参 与者系以「连宋抗争」及「连宋阵营」称之,其中「连宋抗争」之「连」、「宋」明指原 告二人,至「连宋阵营」固系指「连宋阵营」之多数人,惟既以「连」「宋」为代表,且 其范围并未将「连」「宋」即原告排除,是被告虽嗣後以范围更大之「连宋阵营」「泛蓝 阵营」称之,惟既未将原告排除,且依社会通念,无论「连宋阵营」、「泛蓝阵营」均认 原告系其中之成员,自包括原告二人在内,嗣谓该流产七日政变之目的系为「个人」的权 位,而被告指涉之时间,乃原告二人竞选总统败选,依当时社会环境,所谓「个人」显系 指原告。又依前揭被告言词系指「什麽人」约「退役将领」要使唆使「高级将领」军事将 领,假装生病、假装住院,向总统提辞职书等语,所指其中关系人包括「什麽人」、「老 将」(即退役将领),及高级将领三种身分的人,而其後又以「『连宋』乱象」结论,原 告既非曾任或现代将领,再加被告以「连宋乱象」结论,原告主张被告前揭「什麽人」即 系影射渠等,堪可采信。综合上揭二演讲内容所指之发动七日流产政变(即柔性政变), 意图利用退役将领唆使高级将领,引发军队与政府的动荡之人显系指「连」「宋」二人即 原告,或包括原告二人之团体或多数人。上揭演讲内容所提相关之事实即「唆使军事将领 ,假装生病、假装住院,向总统提辞职书,被告并名为「七日流产政变」「柔性政变」等 情,如前所述,是於全体演讲内容,依社会通念,显然影射原告为发动七日政变之人。而 全国重要新闻媒体亦普遍有相同认知:如原告所提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中国时报报导 :「扁:用选票终结『连』『宋』乱象」「指连宋发动『七日流产政变』怂恿将领辞官装 病,人、时、地,他都查得清楚」(本院卷砕第十页)、三立新闻台大话新闻主持人郑弘 仪表示:「因为连宋两位主席曾经发动政变,这个政变不是军事政变,是一个柔性政变… …若是有我们不容许,不容许这个『连』『宋』两位主席发动这个东西(即上揭政变)」 (本院卷済第二二页)旁白:「事隔半年多总统陈水扁重提当时状况,直指连宋曾经策动 军事将领搞七日政变。」(本院卷第済第二三页)「这已经是密谋叛乱」(本院卷済第二 四页)、民进党籍立法委员李俊毅表示:「我相信总统说就绝对有证据……民众发挥力量 来做一个所谓『连宋之乱』的终结……。」(本院卷第二三页),以及TVBS九十三年 十一月十四日网路新闻报导:「陈水扁总统今天在选举造势透露……『连宋阵营』刻意要 求国军将领全体装病、请辞,达到对政府施压的效果。总统以『柔性政变』来形容这个事 件,要求选民要终结『连宋』乱象。」(本院卷済第四一页)、台湾电视公司九十三年十 一月十六日网路新闻报导:「陈水扁针对『七日政变』再提说明,他强调,手中握有煽动 的退役将领名单,『连』『宋』在选後抗争,是有计画要使军队和政府动荡,企图使选举 结果翻盘!即使是流产政变的柔性政变,也是政变。」(本院卷済第六五页)、中视全球 资讯网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报导:「陈水扁指『连』『宋』发动七日流产政变怂恿将领 辞官装病」(本院卷済第六七页)、中华电视公司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报导:「『连』 『宋』选後七日政变?总统:有证据」等语(本院卷済第七三页)、「陈总统昨晚透露一 个『秘密』,指『泛蓝』在三二○後试图动员将领进行柔性政变,阿扁讲的这段过程,在 选後因『连战』不承认失败而抗争动荡的那段日子,确实犹如惊涛骇浪,其中汤系将领的 动向最受注意……或许蓝营与相关将领都会有不同的见解,不论真相如何,柔性政变的事 件终究并未发生……。」等语(本院卷済第一七七页)、「陈总统前天惊爆连宋策动『柔 性政变』内幕……李文忠(立法委员)说……『陈总统的说法,并非空穴来风』、「民进 党团干事长李俊毅也表示,陈总统所言柔性政变绝不是信口开河……」(本院卷済第一八 ○页)「(陈总统说:流产七日的政变……)……我相信总统说就绝对有证据……那麽希 望能够呼吁民众发挥力量来做一个所谓『连宋之乱』的终结,那麽讲出来了……。」等语 (本院卷済第二三、二四页);均认被告前揭演讲内容系指述原告发动「七日政变」「柔 性政变」,则原告主张被告於前揭演讲指称渠等发动「七日政变」「柔性政变」堪可采信 。被告所辩委可取。 斎关於七日政变即柔性政变定义为何部分: 政变之定义为「以武力或武力威胁,突然改变政府制度,或撤换最高权力人物的行动」, 有被告不争执其形式真正之教育部国语辞典节本在卷可稽(本院卷砕第五四页)。被告於 相关言词称「什麽人在什麽时间在哪一个地点,约这些老将,要来唆使、牵制这些高级将 领……是所谓柔性政变,要叫这一些高级将领……那如果这回事情让它发生了,你说结果 会变成怎样,『这是很危险的一天』……。」(附件二第二、三行、第八、九行)、「… …求他们称病住院及提出辞职,企图造成军心的浮动,扩大选後社会的动荡,这整件事情 绝对不是空穴来风,相关的人、时、地阿扁都亲自查得清清楚楚,『相关当事人也都承认 』。阿扁最近重提这件事情,是要让全国的民众了解,三月二十日之後『连宋抗争的乱象 』,不是只有总统府前广场的聚众滋事而已,『更有计画的想引发军队与政府的动荡,以 达到选举结果翻盘的目的』」等语,其指所谓柔性政变在於使高级将领消极的不接受总统 的统帅,且因前揭高级将领仍拥有军权,变相以消极之不接受总统节制之军事压力,引起 军队与政府的动荡。又依被告所提之两造不争执之台湾日报引述被告发表之言词所载:「 印尼的TAPOL就很明白说什麽柔性政变,如2003五月两百多位退伍将领,逼迫梅嘉娃蒂改 变政策,最後还实施戒严;虽然是退伍的高级将领,他们来推动干政行动就是明显的柔性 政变。2001年瓦西德总统被逼下来,也是柔性政变的一种。1997年土耳其也是柔性政变让 那时候总理下台。『退伍军人、高级将领干预政治就是柔性政变』。」等语,姑不论原告 否认被告上揭言词之印尼TAPOL出处为真实,即依被告所为上揭柔性政变定义即「退伍军 人、高级将领共同干预政治就是柔性政变」,乃着眼於「退伍军人」与军队的关连,以及 高级将领拥有军权之影响力,共同以军事影响力威胁,并意图产生撤换总统(如被告、印 尼、土耳其总统)之行为,此等行径即系被告所自认为将领施加压力,改变政策或政权( 本院卷砕第六七页背面倒数第二行以下),换言之,乃结合将领以其拥有军权之势力,对 政府施加压力,亦即拥有武力之将领以其势力为消极威胁,使被威胁者因将领拥有军权, 恐惧其拥兵自重,可能有不利之行为,而产生压迫力改变政权等,乃间接以武力威胁,与 上揭辞典所为「政变」包括以武力威胁相当。又依被告附件二所为前揭言词,柔性政变之 时系很危险的一天,造成军心浮动,系有计画的想引发军队与政府的动荡,亦系影射政府 将因此与拥有武力之将领所统帅之军队关系动荡不安,而所谓「很危险的一天」自系指对 被告及中华民国政府体制很危险,此危险之产生自系因相关军事将领所拥有之武力威胁而 生。前揭媒体亦以「密谋叛乱」称之,即影射原告系意图以「七日政变」之非法方法变更 政权,且若非所指为政变,对於国家元首何以产生上揭危险鹛被告抗辩原告只是主观偏颇 解读「七日政变」,这种说法岂不等於「台北地院」就是「地院」,「士林地院」也是「 地院」一样云云。惟「台北地院」「士林地院」均为「地方法院」,其中「台北」「士林 」均仅系确定其辖区,不影响该二法院乃为「地方法院」之本体,同理「柔性政变」「七 日政变」均为「政变」,不因加上「柔性」「七日」关於手段及期间之称呼,而改变其「 政变」本质一样鹛是被告此抗辩亦无可采鹛另被告抗辩其於上揭言词之政变是有加引号─ 「」,惟被告口语表现如何表现引号,及两造不争执之民进党中常会之新闻稿亦未就所用 之「政变」乙词加上引号,况「政变」乙词就上下文,加引号後其意义会有何不同,亦殊 难理解,是被告此抗辩亦无可采鹛 歳被告抗辩其所指退役将领发动七日政变,且用语系指连宋阵营及泛蓝阵营,原告亦认系 退役将领发动七日政变,并未影射原告云云鹛惟查,依被告前揭如附件二所示演讲内容所 指涉及七日政变之人除退役将领外,另以「什麽人」「连宋乱象」影射原告,如前所述, 自难谓其仅指退役将领涉及上揭政变鹛至原告或部分媒体就某些退役将领是否涉及前揭政 变之言论,亦仅系对其中可能系被告指涉之退役将领发表评论,不足认为原告亦认被告仅 指退役将领涉及政变未及於原告,及以少数媒体部分报导未论及原告,即谓上揭言词未影 射原告,是被告所辩亦无足采鹛 剤被告又抗辩其所称七日政变(柔性政变)或「连宋乱象」是一种系二千零四年总统大选 後连宋抗争的气氛而已,且被告於民进党中常会所称之「非法行为」系指以暴力手段阻止 总统当选公告,且司法机关认为非法,进行追诉者而言云云鹛惟被告於前揭附件二、三所 示之言词对所谓「七日政变」「柔性政变」有明确之定义,且明白表示二者系同一,如前 所述,自与所辩仅系连宋抗争之气氛而言有殊,且被告於前揭「非法行为」之定义亦与本 件无关,而所谓「连宋乱象」系於上揭附件二所示言词中被告指述七日政变之後,明白系 指「七日政变」而言,是被告所辩委无可取鹛 雑又被告固提出「『0321-0327』泛蓝抗争期间相关重要状况汇集」表,该表所述各项内 容,被告表示与本件诉讼无关(本院卷済第一六一页),且本件所涉之七日政变被告亦於 前揭演讲表示仅系「什麽人」约「老将(退役将领)」要使唆使「高级将领」军事将领, 假装生病、假装住院,向总统提辞职书乙节,除此外之情事既无本件无关,本院自无庸加 以审究鹛是被告抗辩「三二○」开票後,连宋宣布选举不公、选举无效,马上就有人率众 冲撞法院,之後连续一个礼拜聚集群众霸占总统府前的凯达格兰大道,连宋阵营多次召开 记者会;以及三月二十六日泛蓝阵营不但率众包围中央选举委员会并将所在地之联合办公 大楼一楼大厅砸毁为公知之事实,显见被告为前揭言论,在客观上已有相当之事证云云, 委无可采鹛再者,原告及相关群众不服选举结果所为合法集会游行,属宪法所保障人民集 会及言论自由,并此叙明鹛 九、关於被告所为前揭言词有无构成侵权行为,侵害原告名誉?及需要登报回复? 原告主张被告指称渠等发动「七日政变」「柔性政变」之不实事实,损害渠等名誉,被告 应给付原告各一元及连续三天在自由时报、中国时报、联合报之全国头版、美国纽约时报 头版、英国泰晤士报头版、法国费加洛报及日本读卖新闻等之报头下方,以二分之一版面 刊登对原告如附件一所内容之道歉启事等语鹛被告则抗辩其所指涉上揭政变系属实,且系 指少数退役将领,自无损原告之名誉云云鹛按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 损害赔偿责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前段定有明文鹛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誉者, 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鹛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回复名 誉之适当处分麪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亦有明文鹛又按「民法上名誉权之侵害非即与 刑法之诽谤罪相同,名誉有无受损害,应以社会上对个人评价是否贬损作为判断之依据, 苟其行为足以使他人在社会上之评价受到贬损,不论其为故意或过失,均可构成侵权行为 ,其行为不以广布於社会为必要,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当之。」(最高法院九十年 度台上字第六四六号判例要旨参照)。查: 砕被告系总统其无言论自由,且其自称业已查得很清楚,当事人「都」已承认,即已有多 数当事人参与,为其所获,自应就其所指述之事实,负证明为真实之责任。被告影射原告 发动七日政变,如前所述。惟经本院晓谕被告举证以实其说,被告所提出之证据均未能举 证证明确有七日政变,且原告涉及该政变乙节,被告亦陈称其所能提之证据仅有已提出的 部分(本院卷済第九四页),是原告主张被告影射原告发动「七日政变(柔性政变)」乙 节,非属事实,堪信为实在。又所谓国家机密,指为确保国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 ,对政府机关持有或保管之资讯,经依国家机密保护法核定机密等级者,国家机密保护法 第二条定有明文。是所谓国家机密限於关於国家安全或利益,并依上开法律核定机密者, 不及於其他个人自认应秘密,与国家机密无关之事项。被告於九十四年六月九日本院准备 程序期日,固曾陈称:「容後回去查证本件是否涉及机密的问题?是否适合讲出来。」等 语,惟迄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本件言词辩论终结止,被告未曾释明有何相关资料与前揭「 七日政变(柔性政变)」有关,且涉及机密;亦如前所述,被告未曾举证证明确有上揭言 词所述政变属实;再者,本件被告系於距所谓七日政变後有半年之久,於公开场合指述该 流产之七日政变(柔性政变),纵有相关资料,亦因此公开而难有何国家机密可言;而依 被告影射内容所涉及之原告与退役将领共谋,渠等意图唆使高级将领为非直接武力政变不 成,且该政变亦因军队国家化而流产亦为被告所述,国家对於军事武力之控制应在体制之 内,亦无现役高级将领呼应,自应无任何国家安全之顾虑,足证纵另有相关证据资料存在 ,亦难认系有关国防机密,并此叙明。 済原告均系在野党领袖,被告影射二人发动流产七日政变(柔性政变),所涉及者为原告 对国家忠诚义务及政治责任,纵原告不服选举结果,并进行集会游行,亦属行使宪法保障 之基本权,难谓违反渠等之忠诚义务及政治责任。被告上揭演讲内容指原告发动上揭政变 ,显系否认渠等对国家之政治责任及忠诚,前揭新闻媒体甚至有以「密谋叛乱」称之,且 被告亦称:那如果这回事情(即七日政变)让它发生了,当时系很危险的一天,政府与军 队间之关系动荡云云,如前所述,显然指称原告涉及七日政变,对国家造成严重危害,自 足以使原告在社会上之评价受到贬损,影响渠等政治信誉至钜,难谓无损害渠等名誉。又 被告抗辩其前揭言词系指退役将领,且所涉系柔性政变不影响原告名誉云云,惟被告影射 原告涉及上揭政变,如前所述,自难认所谓七日政变之说无损於原告之名誉。 斎综上,被告如附件二、三所示之言词影射原告发动「七日政变(柔性政变)」难认实在 ,揆诸前揭说明,自应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又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誉者,被害人虽非 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为 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定有明文。原告以被告行为侵害渠等名 誉,所造成之损害,无从弥补,於请求被告赔偿非财产上损害部分,仅请求被告给付原告 各一元,尚无不妥,应予准许。另关於登报道歉部分,如前揭说明,刊登被告之道歉启事 於新闻纸,系属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是原告请求被告赔偿一元,及於新闻纸刊登如附件 一所示之道歉启事,为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自属有据。又本件系属国内事件,且被告为 总统其应为道歉启事,动见观瞻,必定瞩目,则将前揭道歉启事在国内自由时报、中国时 报、联合报等新闻纸全国版头版,以二分之一版面刊登一天,以回复原告名誉即足适当, 自无刊登国外新闻纸,及连续在自由时报、中国时报、联合报以相同版面刊登三天之必要 ,是原告请求将前揭道歉启事刊登於上揭三家新闻纸一天部分,为有理由,其余请求,为 无理由,不应准许。 十、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於如附件二、三所示之言词影射原告发动「七日政变(柔性 政变)」,且与事实不符为可采。被告抗辩确有前揭政变情事,且前揭言词所指之人非原 告云云,委无可取。是原告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各一元,及应在自由时报、中国时报、联合报全国版头版以二分之一 版面刊登对原告如附件一所示内容之道歉启事,为有理由,应予准许,逾越上开范围部分 ,无理由,应予驳回。又原告胜诉部分,其中请求金钱给付部分,按法院判决所命给付之 金额未逾新台币五十万元,法院应依职权宣告假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项 第五款定有明文,是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各一元部分,依上揭规定,应依职权宣告假执 行。另关於命被告登报道歉部分,其性质不适於命为假执行,是原告上揭部分假执行之声 请,均为赘述,并此叙明。 十一、据上论结,原告之诉为一部有理由,一部无理由,依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 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项,判决如主文。 中华民国94年12月21日 民事第六庭  法官 附件一: 道歉启事 本人陈水扁公开指摘传述中国国民党主席连战及亲民党主席宋楚瑜先生有发动「七日政变 (即柔性政变)」颠覆中华民国政府之不实言论,严重损害中国国民党主席连战先生及亲民 党主席宋楚瑜先生之名誉,特以此书面向连战先生及宋楚瑜先生致上歉意。 中华民国  年  月  日 声明人   陈水扁 附件二: 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演讲内容:「在这我要和大家说一个秘密,阿扁查的非常清楚,『 什麽人』在什麽时间,在哪一个地点,『约这些老将』,要来『唆使、牵制这些高级将领 』大家要站出来,站出来做什麽,叫他们要假装生病、假装住院,要向总统提辞职书,来 想一想,所谓流产七日的政变,我们所讲的不是说军事政变,我们所讲的不是说把战车开 出来,大炮展出来,不是那种的政变,是所谓的柔性政变,要叫这一些高级将领,一个一 个辞官,一个一个住院,那如果这个事情让它发生了,你说结果会怎样,『这是很危险的 一天』,幸好,我们这几年所推动的军队国家化有一些成绩,所以这些高级将领没受到挑 拨,继续来依持军队国家化的行政中立。……过去四年多不要说,从最近八个月还要乱到 二○○八年,我们绝对受不了,拜托各位,用神圣的选票,终结『连宋乱象』好不好。」 (本院卷砕第十七页第三段、第二三页第四段) 附件三: 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陈水扁总统在民进党中常会前发言全文:「各位常委、先进同志、 亲爱的国人同胞:台湾民主发展的过程有如江河入海,其中固然有曲折,甚至有许多的挫 折,但是终究没有人可以扭曲、中断,或者改变民主的方向。这是阿扁从政以来的坚定信 仰,经过这几年的切身体验,其中的感触特别的深。阿扁日前特别提到三月二十日之後, 有退役将领强力游说现役高级将领,要求他们称病住院及提出辞职,企图造成军心的浮动 ,扩大选後社会的动荡,这整件事情绝对不是空穴来风,相关的人、时、地阿扁都亲自查 得清清楚楚,相关当事人也都承认。阿扁最近重提这件事情,是要让全国的民众了解,三 月二十日之後『连宋抗争的乱象』,不是只有总统府前广场的聚众滋事而已,『更有计画 的想引发军队与政府的动荡,以达到选举结果翻盘的目的』。另一方面,阿扁也要用这个 例子,证明二千年政党轮替以後,经过四年的努力,军队国家化及情治单位法制化的成果 。阿扁曾在不同的场合再三的提到,不管立法院再怎麽乱、媒体再怎麽乱,只要军队不乱 ,整个国家就不会乱。过去国民党一直把国军定位为党军,不但要求对特定的个人与政党 效忠,更在军队中发展党的组织,进行党的活动,选举时更为特定的候选人动员辅选。二 千年政党轮替以後,在历任国防部长与参谋总长共同的努力之下,包括汤曜明与李杰两位 先生卓越的领导,军队的国家化得以严格的贯彻,使国军成为效忠国家、效忠宪法、效忠 全民的军队。但非常遗憾的,二千零四年总统大选以後,泛蓝阵营及部份退役的老将领, 依然停留在国军就是党军的错误迷思之中,企图利用过去服役时长官与部属的关系,游说 现役将领住院、辞职,以达到动摇军心的目的。幸好没有任何人随之起舞,最後将一切的 威胁与危险化为无形。如果没有这几年来对军队国家化所做的努力,结果将不堪设想,今 天有这样的结果,可以说是天佑台湾,更是民主的胜利、人民的胜利。少数退役将领未能 得逞的行动,用『柔性政变』来形容是否过当,阿扁想请大家先回忆一下三二○之後的种 种,然後再做评断。三二○开票後,连宋宣布选举不公、选举无效,马上就有人率众冲撞 法院,之後连续一个礼拜聚集群众霸占总统府前的凯达格兰大道。连宋阵营更多次召开国 际记者招待会,要求外国政府出面干预总统大选的结果,并将国防部在选前三月十七日有 关战备留守的内部讨论予以泄漏,刻意误导社会的视听,甚至进一步透过政党网站、大型 看板与标语呼吁国军『揭竿而起』。而某一个政党的主席,在选前不断放话说选後一定会 有暴动,选後更扬言要冲进总统府,积极为抗争活动加温。三月二十六日中央选委会正式 公告陈吕当选,泛蓝阵营不但率众包围中选会,并将中选会所在地的联合办公大楼一楼大 厅砸毁。同一时间,对岸中国国务院国台办的发言人更公开发表谈话,表示:『台湾地区 选务机构不顾参选一方的强烈反对,迳行发布有关选举结果的公告。我们也注意到台湾参 选的一方表示对此不能接受,并再继续进行抗争。……如果台湾局势失控,造成社会动荡 ,……我们将不会坐视不管。』就是这样的里应外合。各位先进同志、各进乡亲,当时的 情势是非常的严峻,连宋阵营不但不接受败选的事实,更用尽一切的手段与方法,制造社 会的混乱,企图将整个选举一笔勾消,以求扳回颓势。为了个人的权位,不惜玩火,不惜 用非法的途径与方法,将人民依法所选举出来的国家领导人加以否定;把由大多数民意所 支持的政府加以推翻,如果这不是『柔性政变』,那是什麽?『政变』不是只有『军事政 变』,也不是说把政府推翻掉成功了,才算是『政变』,『流产的柔性政变』也是『政变 』。台湾的社会有太多历史的纠结,有些人玩火已几近自焚而不自知,但为了国家的团结 ,不要有更多的对立与冲突,我们愿意以更大的宽容,更开阔的心胸来看待一些历史的公 案。三月二十日之後发生的种种,有些已经事过境迁,但其中的教训我们不会忘记。台湾 民主的道路走来是非常的艰辛,过程是充满了荆棘,阿扁要在此勉励全体的党员同志和所 有的国人同胞,要坚定对民主的信念,用心灌溉并呵护得来不易的民主成果。谢谢大家! 」(本院卷砕第四六至四八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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