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jen (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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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 台劳愿意做 不得聘外劳
时间Thu Feb 16 22:24:14 2006
台劳愿意做 不得聘外劳
最高法院判决 厚生解雇不发生效力 工会3人有望回复工作
记者王文玲/台北报导
最高法院最近一件判决指出,雇主因亏损或业务紧缩须解雇劳工时,如外劳的工作,本国
劳工可以做也愿意做,雇主不能先解雇劳工而续聘外劳,以保障本国劳工的工作权。
因为最高法院的这项见解,在厚生公司桃园厂工作,担任工会理监事的徐明光、张金发和
徐熊治,将有机会回到工作岗位,并领到自被解雇到回复职务时的薪水。
徐明光、张金发和徐熊治都在生产橡塑胶的厚生公司桃园厂的制造部门工作。民国90年间
厚生公司以亏损为由,同时解雇了52名本国劳工及12名外国劳工,徐等3人也在被解雇行
列。
徐明光等被解雇时,正基於工会职务处理调薪的劳资争议,3人因而怀疑公司是趁大量解
雇劳工的机会开除他们,故意非法打击工会。3人提请桃园县政府调解没有结果,乃向法
院提起「确认雇佣关系存在」诉讼。
一审桃园地院审理时,徐明光3人获得主要的胜利,只是回复职务的薪水数额较请求的少
。法院认为,就业服务法许可外劳来台工作,目的在补充国内人力不足,不在让雇主享受
廉价外劳,当雇主必须资遣劳工时,应先问本国劳工是否愿意担任外劳的工作,以保障我
国劳工的就业权益。
经调查,张金发、徐明光被解雇时,同一部门各有2名和9名外劳;徐熊治被解雇後,工作
由另一名范姓员工代替,分别违反就业服务法及劳基法保障劳工权益的精神,因而判决厚
生解雇3人的契约不发生效力。
厚生公司上诉高院後反败为胜;二审认为,厚生公司引进外劳,已经劳委会核准,那麽当
厚生公司有亏损时,可以自行斟酌要留用本国劳工或外劳。
徐明光等3人不服上诉最高法院,结果又起死回生。最高法院第六庭指出,就业服务法应
优先於劳基法适用。
雇主同时雇有本国及外国劳工,因亏损必须解雇劳工时,若外国劳工从事的工作,本国劳
工可以做且愿意做,应先保障本国劳工的工作权,以免有碍国民经济发展及社会安定。
最高法院基於保障国民工作权的精神,将全案发回高院更为审理。
【2006-02-16/联合报/C5版/大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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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暴露了一个世界道德上深刻的堕落
这个世界赖以立足的基本点,是回归不存在
因为在这个世界里,一切都预先被原谅了,一切皆可笑地被允许了
----米兰 昆德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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