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inyang (自我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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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 法院判决 远通ETC营运生变
时间Sat Feb 25 11:59:33 2006
法院判决 远通ETC营运生变
记者王文玲/台北报导
刚上路半个月的国道电子收费系统ETC,突生变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甄选过程违反公
益及平等原则,昨天撤销远通电收的最优申请人资格,全案回到远通、宇通及宏碁等三家
入围厂商「等待评选」的状态。
这是我国推动BOT以来,已执行案件的最优申请人资格竟被法院撤销的首例。
本案仍可上诉。在判决未确定及高速公路局未喊停以前,远通可依合约,继续营运ETC。
由於此案牵涉数十万用路人权益及业者数千亿商机,最高行政法院表示,将会优先受理本
件上诉案。
本件诉讼是由甄选时被评为次优申请人宇通资讯公司提出。宇通同时向法院声请,暂时停
止目前由远通承揽的ETC建置及营运,但遭法官驳回,理由是:即使远通被撤销最优资格
,也非由宇通当然递补,宇通不会受到难以回复的损害。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虽不同意暂停远通营运ETC,但提醒高公路局,基於公益考量,避免未
来国家赔偿事宜,在行政诉讼判决确定前,先延缓ETC建置,例如远通的营运、暂停ETC车
道和e通机装机等。
行政法院发言人张琼文指出,远通的最优厂商资格会被撤销,主要是高公局甄审过程违反
公益及平等原则。
她说,在公益部分,远通在高速公路主线依卫星定位系统计程收费,使用的e通机分为标
准型、进阶型及豪华型,e通机的改装及价格,影响用路人的权益;但甄审过程没有列为
协商项目,影响委员的评分,有违公益。
在平等原则方面,张琼文指出,远通的投资计画书明确记载ETC的建置和营运将采车辆定
位系统,这在甄审评分上占重要地位;但高公局只和远通协商,没有和包括宇通在内的入
围厂商协商,违反平等原则。
合议庭进一步解释说,高公局的行政判断仍应受尊重,因此远通被撤销最优申请人资格後
,仍应由高公局在不违反平等、公益的原则下,从三家入围厂商中决定谁才是可建置营运
ETC的最优厂商。
【2006/02/25 联合报】
ETC案承审法官李玉卿:大众利益是最大考量
记者王文玲专访
承审ETC案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受命法官李玉卿,昨天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法院最
重要的考量是大众的利益,千亿元的商机不在考量范围内,她希望判决,能够提醒行政机
关在作决定时,「不要恣意」。
有人认为撤销远通电收承作ETC的最优申请人资格,让高速公路局和交通部难堪,胆子很
大。李玉卿表示,若要论商机,远通、宇通或其他厂商的权利一样重要;但法官只要忠於
专业判断,忠於自己的心证,案子就很容易作决定。
李玉卿法官将远通和高公局的ETC营运契约,定位为行政契约而非一般民事契约。她说,
攸关全民的公共建设,如果认定为一般民事契约,厂商得标後,依契约自由原则等相关规
定,可能在营运阶段就会脱缰不受政府管控,「这非全民之福,也有损政府施政威望」。
李玉卿在判决书中,也详述公益原则,要求ETC甄审委员及授权的工作小组,要尽「善良
管理人」的义务,为攸关廿年全体用路人的权益把关。
「本案最困难之处在BOT法律争议的判断,因为实例不多,本案也算是披荆斩棘。」李玉
卿说,判决後,她愿意接受各界的指正和批评。虽本案的决战点在最高行政法院,在此以
前,她坚守本位作考量。
李玉卿认为,司法介入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决定,是希望制止行政机关的恣意,在实施
行政行为时,能够遵守行政法的原理、原则,为民众谋福利。
【2006/02/25 联合报】
ETC标案判决 法界:後续麻烦很多
记者徐谷桢/台北报导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销远东集团为ETC最优申请人资格,法界人士感到相当意外,认为「
法院很有担当」。因为根据过去的案例,此种判决结果几乎不可能发生;另一位律师说,
这件判决可能衍生远东集团转而向交通部求偿等,後续问题,麻烦很多。
熟悉政府采购程序的法界人士昨(24)日表示,法院对ETC案的判决令人意外,参酌行政
诉讼法规定,法院对於「执行到一半」或「生米煮成熟饭」的案子,通常都会考量现实状
况,不致撤销原来行政机关的处分,以免後续影响太大。
这名法界人士指出,过去法院曾经撒销「已经决标,但是还没覆行」的原处分,但是要像
这次「全面扭转」已经执行的决标结果,极为少见。
【2006/02/25 经济日报】
撤远通资格 「营运契约即无效」
【记者王文玲/台北报导】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撤销远通电收公司承揽ETC的最优申请人资格,由於当初高速公路
局订定的营运契约没有约定如何处理,ETC接下来要如何营运,合议庭罕见地在裁定书中
「指点明灯」。
宇通电收为争取ETC案,除了提起行政诉讼,认为甄选厂商过程不公,同时向台北高等行
政法院声请暂时停止由远通承揽的ETC案;在声请停止的部分,被法官裁定驳回。
法官认为,远通被撤销最优申请人资格後,依「促进民间参与建设法」规定,就没有和主
办机关签约及兴建、营运的资格;也就是说,远通和高公局签的营运契约即无效。
法官说,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销远通的最优申请人资格,若远通上诉,不管是最高行政
法院驳回确定,或发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再审理,案子都会拖延审理相当时间;在判决确
定之前,如何处理ETC的营运,就会发生问题。
合议庭认为,高公局和远通的营运契约,没有考虑到申请人资格不符时该如何处理,但基
於民间参与公共建设工程的特异性,必须考量远通将来继续兴建营运的风险,及避免将来
因行政法院认定违法而有国家赔偿的损害。
法官说,在这种显属「情事重大变更」的情形下,高公局可以依行政程序法规定,「调整
契约内容」,例如在判决确定前,采取延缓建置时程等必要方法。
【2006/02/25 联合报】
保卫资格 远通要求「情况判决」
高速公路电子收费上路後争议不断,远通电收e通机被指价格贵、装机不便,现又要面临
被撤销最优资格的窘境。
本报资料照片/记者郑超文摄影
【记者王文玲/台北报导】
远通电收在承作ETC的资格保卫战中,力主ETC已经上路,基於公益,法院应作「情况判决
」,维持远通的营运资格。
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做出的判决认为,国内目前实施的ETC,仍在初步建置阶段,社
会整体利益不会因为远通停止ETC建置而受到损害;因此,毋须适用「情况判决」。
「情况判决」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意指法院虽然认定行政机关的处分或决
定,有违法情形,但如果撤销或变更这项处分或决定,对公益有重大损害,法院可以斟酌
,不撤销违法的处分或决定,维持现状。
判决书指出,目前ETC只适用於中山高速公路及北二高,南北双向小型车及大型车各有一
个车道安装ETC计次收费系统,建置进度不多,如果拆除,不会影响到高速公路交通及收
费站的结构。
至於试营车道收费员转置的问题,法院认为,转置人员的人数有限,如果远通丧失承作资
格,转置人员仍可回来支援,不影响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收取。
【2006/02/25 联合报】
ETC远通资格遭撤 交部研究是否上诉
记者陈民峰/报导
高等行政法院昨天撤销交通部将远通电收公司评为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系统「最优先申请人
」的决定,在交通部引起震撼,交通部高层官员昨天深夜宣布,是否上诉,将等收到判决
书再作决定。但将尽速与远通电收协商,电子收费车道用路人的权益将是最重要考量。
交通部政务次长蔡堆与高速公路局长陈建宇昨天深夜举行记者会,陈建宇表示,根据初步
了解,目前该案的判决,交通部部分胜诉,部分败诉,判决理由书尚未出来,难以解读,
要等收到完整判决书,才会决定是否上诉。
陈建宇表示,无论将来是否上诉,对於判决书引发的冲击,将尽速与远通电收公司展开协
商,协商中,高公局将以使用ETC车道的用路人权益做为最重要考量。
他并指出,现行电子收费车道的营运不受任何影响;至於民众是否应继续申请安装车上单
元(OBU),陈建宇不正面回答,但表示,「民众看到行政法院判决的讯息,装不装自己
会考量」。
判决认定,交通部这件甄审案,把远通电收当作最优先申请人的判断「违反平等、公益原
则」,等於打了交通部一巴掌,陈建宇表示,这两个论点现在还不是很清楚,现阶段对於
法院判断予以尊重,「但未来会有不同看法也不一定」。
前年底,公共工程委员会「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针对台湾宇通对远通无「多车道自由车
流」的实绩的异议,裁定认为无理由;台湾宇通也质疑远通招商文件不符规定,工程会也
认定异议结果应予撤销。而当时的工程会主委如今是交通部长,情况颇为尴尬,交通部次
长蔡堆解释,委员会是委员制,「不是由主委裁决」。
远通电收回应判决指出,该公司完全依法行事。这次判决,对该公司所提供「系统功能认
证文件」的争议,结果判定远通电收完全符合规定,还给远通电收一个清白,法院也驳回
台湾宇通停止执行建置营运契约的声请。至於其他争议,尚未判决确定,该公司相信,将
来可以透过上诉获得澄清。
【2006/02/25 民生报】
ETC标案判决 司法终於替民众出了一口气
联合报记者王文玲
ETC上路,民怨不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的判决虽然还未定谳,也没有代替高公局决
定谁才是ETC最适合的执行厂商,但指责甄审过程违反平等和公益原则,对风雨不断的
ETC案几乎形成致命一击,也给主管机关立下深刻的教训。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虽然撤销远通的最优申请人资格,但ETC如何建置和营运,未来的
路还很长。
首先全案势将上诉,案子上诉,最高行政法院可能发回更审,也可能维持台北高等行政法
院的判决确定;前者仍要缠讼,後者也只不过是要高公局依平等、公益原则,让远通、宇
通等厂商有重新争锋的机会,谁能抢到千亿商机,还有得拚。
但正如法官所说,ETC不只是千亿商机的大饼,ETC最终要考虑的,是用路人的权益。高公
局找了专家学者甄审,却连最基本的平等、公益原则,都受到司法质疑。
ETC急就章上路,e通机对用路人造成的种种不便,即使行政判决尚未确定,也没有暂停
远通的营运,但和民心感觉相契合的判决理由,让已经犹豫装机的民众更为抗拒,前途堪
忧。
这样的情形,没有人是赢家。政府难堪,远通损失不菲,已装机的民众即使将来能申请退
费,也不知浪费了多少精力和时间。昨天的判决,再一次告诉行政机关:时代不同了,所
有的行政行为都有司法把关;如果再恣意行事,不仅政策难推展,更有国赔的问题,行政
机关岂可不慎。
【2006/02/25 联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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