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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法界:性侵害犯罪防制法是保护被害人非加害人
时间Fri Mar 3 22:19:11 2006
法界:性侵害犯罪防制法是保护被害人非加害人
2006-03-03 15:40
台中一名张姓老师疑似因为和女学生的师生恋曝光,上吊自杀,对此,法界人士表示,由
於张姓老师和女学生之间,没有亲属关系,因此,检方在起诉书中将张姓教师的全名公告
,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法界人士还希望媒体在报导类似事件时,谨慎引用当事人姓名等
资料,才不会让还没有被法院判刑确定的被告,被媒体和社会大众未审先判。(陈凤如报
导)
法界人士指出,依照性侵害犯罪防制法立法意旨,法务部和司法院都订定了相关处理准则
,在检察机关方面,根据「检察机关办理性侵害案件应行注意事项」,检察官在处理性侵
害犯罪案件侦查终结时,不得在所制作的起诉书、声请简易判决处刑书、不起诉处分书、
缓起诉处分书、论告书等书类内,揭露足以辨识被害人身份的资讯,以避免被害人身份曝
光,至於法院方面,法院在审理或判决性侵害案件时,裁判及其他必须公示之文书,也不
得揭露足以识别被害人身分之资讯,这些主要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被害人,因此,除非被
告和被害人之间有亲属关系,否则被告的姓名都会出现在公文书上。不过,法界人士认为
,司法机关公告被告姓名是一回事,媒体如何撷取、报导又是另外一回事,因此,建议媒
体在报导类似案件时,应该谨慎审酌,除了保护被害人之外,也不应过度侵害到被告名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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