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jen (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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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 父弃养 子却继承千万债务
时间Sun Mar 5 01:03:25 2006
父弃养 子却继承千万债务
【记者郑任汶/台北报导】
台北市一位董先生从小遭父亲弃养,被叔叔与婶婶带大,却在成年之後,久未联系的生父
骤然过世,其生父留下了近千万的欠税税款,则由董先生概括继承。
上午董先生的太太在民进党立委黄伟哲的陪同下召开记者会,呼吁政府应该修正民法,把
概括继承改为限定继承,以改善这样不合理的情况。
董太太指出,他的先生从小被父亲弃养,他们对生父的所作所为,完全不清楚,而在民国
90年的时候突然接到国税局的税单,生父积欠了这笔庞大的债务,现在却移转到董先生的
身上,董太太表示,在他们知道之後,已经错过了法定的抛弃继承时间,就这样无缘无故
的欠了近千万。
董太太表示,他们也向国税局提出已由叔叔、婶婶扶养的证明,但由於并没有正式完成领
养的手续,导致他们必须继承这笔债务。
对此,黄伟哲指出,根据民法,继承可分为概括继承、抛弃继承和限定继承,由於很多继
承人不清楚被继承人的资产状况,或不清楚被继承人生前有无替人作保,最有利的方式是
申请限定继承,得限定以因继承所得之遗产,偿还被继承人之债务,当债务超出时,继承
人可不必负责。
而继承人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後三个月内声明限定继承,或两个月内抛弃继承,否则,被
继承人所留下的资产或是负债都必须由继承人一手承揽。
他说,过去曾经发生多起案例,死者身亡後丧家忙着後事而疏忽,或者长辈去世留下年幼
儿女不知情,导致不少人,甚至幼儿还未长大,就已经莫名背负上一代所遗留下来的庞大
债务,不少人因此走上绝路。
黄伟哲认为,「父债子还」这种现象有违民法第6条「人之权利能力,始於出生,终於死
亡」之原则,因此他已研拟修法,让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承受被继承人於财产「范围内
」之一切权利、义务,以限定继承为原则,将不会有继承人忘记或不知道该於期限内办理
而承受庞大债务的问题出现。
【2006/03/04 联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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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暴露了一个世界道德上深刻的堕落
这个世界赖以立足的基本点,是回归不存在
因为在这个世界里,一切都预先被原谅了,一切皆可笑地被允许了
----米兰 昆德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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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4.133.122
1F:推 biolancer:还蛮有趣的~之前的例外 变成现今的原则 也不无可能~ 03/05 01:50
3F:→ MrSuLST:ex-20051213155513041555.html 03/05 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