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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ETC争议 法界:如依法院判决具公法契约精神
时间Mon Mar 20 23:46:54 2006
http://news.pchome.com.tw/society/cna/20060320/index-20060320205956180289.html
ETC争议 法界:如依法院判决具公法契约精神
2006-03-20 20:59/中央社记者陈亦伟台北二十日电
ETC承造商远通电收今天在六大报登广告指称,BOT案不应成为公共建设的原罪,吁政府应
对BOT合约究竟属公法或私法性质,讲清楚说明白;法界人士表示,如单就台北高等行政
法院对ETC所做相关裁定,法院显然认为高公局与远通所签的行政契约,属於公权力可介
入的公法契约。
国道电子收费系统ETC,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及台北地检署近日相互做出法律裁定及刑事
起诉後,引起各界关注,在远通刊登广告後,更引发公法与私法何者适用的争议。
法界人士指出,行政契约是一种公法契约,公法契约和私法契约的不同,在於公法契约允
许公权力介入,重在保护公益,反之,私法契约则着重在契约内容的自由、不受政府干预
,若合约具公法契约性质情况下,私法契约主张的「契约自由」原则将不适用。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上月撤销远通公司为ETC最优申请人时,同时驳回宇通公司申请暂时停
止ETC营运的请求,但在驳回裁定中,明确认定ETC的营运建置契约是一种行政契约。
法界人士说,依法院裁定,高公局与远通签约的ETC 案,不论在招商、兴建、营运,甚至
到营运期间届满、由民间移转给政府前,都可有公权力介入,全案必须顾及公益,必要时
政府还可以强制接管,法院的认定显然与私法契约精神不符。
不过,学理上有关公法契约与私法契约的争议一直存在,大法官第三二四号释宪案时,当
时大法官李志鹏曾提出不同意见,他认为民主法治国家,人民权利义务以法律定之,不得
由行政机关与人民自由约定,否则无异专制国家,因此「行政契约」理论与法治国家依法
行政原则有所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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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4.87.198
1F:推 vick:释字324的时空环境背景跟现在差太多了,不足以说明非行政契约 03/21 23:59
2F:→ vick:的理由,这边倒是特别法的因素比较重要 03/22 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