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inyang (简体字期中考让我很惶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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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 大法官 欲为神之事 先修神之格
时间Tue Apr 11 13:13:22 2006
http://udn.com/NEWS/OPINION/X1/3256198.shtml
大法官 欲为神之事 先修神之格
陈长文/法学教授(台北市)
一位大法官卷入桃色疑云去职,除了讨论大法官公私分际外,笔者认为,该事件点出了更
重要的道理:大法官,也是人!人有的七情六慾、人情包袱,大法官都有。接着要问的是
:有七情六慾的「人」,凭什麽越代「上帝」审定是非的权柄?
应邀到司法官训练所上课时,笔者喜欢考问准司法官。如果你是法官,遇到一件所适用的
法律你觉得违反宪法的案子,会怎麽做?学生一致回答,停止诉讼程序,提请大法官解释
。我接着问,为什麽不直接拒绝援用你认为违宪的法律?勤读司法判解的可爱学生会答道
:「大法官释字第三七一号解释说不可以。」
我再问为何不可,这就难倒许多学生了。超出实然法律之上的应然思考,似乎不是法律系
学生的专长。但经过再三「逼问」,同学们还是会举出个「应然」理由:赋予素质参差不
齐的一般法官在具体个案中解释宪法,决定法律适用与否的权力,风险太大,也会妨碍法
律安定性。这时我会再问:「大法官就不参差不齐了吗?」
对社会多数人言,走出了艰深浩繁的文字迷宫後,有多少大法官解释让人在理解後还叹服
不已呢?
批评太抽象?那就说得具体一点。宪法,不复杂,人权的血誓书耳。或许,在对於中华民
国公民的人权保障上,大法官曾作出若干进步解释。但对於新移民(特别是大陆人民)、
外籍劳工所受的法律歧视与人权侵害,以及对外国人权利保护上,大法官作了多少努力呢
?此外,在节制行政权的制度性衡权作为上,大法官常向行政权倾靠,也难符人民期待。
对比大法官的表现。近年来,反倒一般法官常作出掷地有声的判决。不久前,台北地方法
院法官对前任国家元首作出千万赔偿的判决;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对於高速公路电子收费
系统的判决,比诸许多沈耽在文义法理象牙塔里的大法官解释,何有逊色?
以上尚可诠释为笔者个人的「主观偏颇」。但「客观事实」又如何呢?从二年前,苏盈贵
立委指出有二位大法官对其关说真调会条例覆议案,引起舆论对大法官不中立的质疑;到
NCC释宪案中,行政院竟在大法官拒绝做出暂时处分下,精确指出八位大法官赞成暂时
处分,若是行政院不负责任的放话,大法官就该展现风骨驳斥,而大法官却来个「大法官
勿语」,怎不令人怀疑司法独立只是口号?大法官一旦失去中立,所谓专业不过是为特定
政治立场背书的工具而已!
对於大法官运用宪法解释权独占了违宪解释权(释字三七一),超越宪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文义,将我国释宪制度诠释为「集中审查制」的作法,由於释宪制度应集中或分散,各有
优劣,论理繁复,笔者姑不作评。虽然还是有部分大法官忠诚执事,在若干不同或协同意
见书中,也屡见前瞻之语,但我们期待的是全体大法官的优越表现。须知,大法官的崇隆
地位,并不来自於「职位」,而是来自於「作为」,欲为神之事,先修神之格,特别是当
大法官将权力集中提升的同时,至少请努力维持专业、中立形象,并走出冷漠的法律论理
围篱,展现对社会的热情与关心,言所当言、扞守真理,担当法律人的典范!让人民觉得
,纵其「集权」,也集得让人心服口服。
【2006/04/11 联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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