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jen (D.J.)
看板NTHU_LST_94
标题[转录] MOD是不是媒体? NCC暂时无解
时间Tue Apr 18 18:44:26 2006
2006.04.18 工商时报
MOD是不是媒体? NCC暂时无解
陈依秀/台北报导、林淑惠/台北报导
中华电信经营的大电视(MOD),究竟是否应视为媒体,适用有线电视法「党政军退出
媒体」的规范?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十七日开会讨论後仍未获决议,NCC委员会要
求中华电信三天内补齐资料後再进行讨论。
NCC发言人刘幼琍表示,该案主要争议在於MOD该适用通讯传播基本法的第六条「政府
应鼓励通讯传播新技术及服务之发展,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制」,或者是第七条「政府应
避免因不同传输技术而为差别管理」,目前没有定论。
若依第六条规定,中华电信MOD的传输技术不同於以往的有线电视业者,站在鼓励新
技术的发展上,不应有所限制。但是,若是依照第七条的解释,就变成不能因为中华电信
MOD的传输技术有所不同,在管理上就和有线电视系统业者采差别待遇,这两种解释之间
似乎有所冲突,究竟MOD适用哪一种,委员会仍没有具体共识,有待中华电信进一步提供
更详尽的资料後再做决定。
换言之,中华电信必须具体提出说明,证明MOD与有线电视之间的差异性,同时确保
不会受到党政军的介入,来说服NCC委员将MOD视为是一种有别於有线电视的新技术,适用
通讯传播基本法第六条的规定。
刘幼琍也指出,如果因为有线电视法中党政军退出媒体的规定,就终止MOD的业务,
显然与国外正在发展MOD类似科技的潮流有所差异。
刘幼琍指出,国内有线电视普及率高达八○%,MOD究竟可以视为提供消费者另外一
种选择,或者要受到党政军退出媒体的规范,这两者之间要如何取得一个平衡,委员会仍
需要再讨论,因此委员会最後要求中华电信在三天之内补齐相关资料後,再继续审议。
中华电信将在三天内具文答覆NCC有关法规遵守、工程技术、服务内容、数位汇流趋
势、公平竞争、交叉补贴以及消费者权益等诸多疑虑,但也在昨晚表达基本立场,坚持经
营频道、以及难以在短期内释出交通部持有中华电四一%左右股权的难处,至於是否放弃
经营自制频道部份,中华电信表示愿意斟酌。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2050901+122006041800472,00.html
--
这暴露了一个世界道德上深刻的堕落
这个世界赖以立足的基本点,是回归不存在
因为在这个世界里,一切都预先被原谅了,一切皆可笑地被允许了
----米兰 昆德拉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4.133.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