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jen (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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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 褫夺公权 不得缓刑
时间Thu May 25 20:35:53 2006
2006.05.25 中国时报
褫夺公权 不得缓刑
黄锦岚/台北报导
刑法总则去年大翻修,七月一日起,新法开始施行。最高法院廿三日召开刑事庭会议
,作成九大项新旧法适用决议。其中缓刑效力的修正是影响参政权的重大决议。只要是七
月一日以後审判的案件,缓刑效力均应适用裁判时的新法,将不及於褫夺公权。
缓刑效力是否及於褫夺公权?实务上曾有重大争议,目前是采有利於被告作法,即缓
刑效力及於褫夺公权,缓刑期满即不必再执行褫夺公权了。
据刑法七十四条第五项新法规定,缓刑效力不及於从刑及保安处分。褫夺公权是从刑
,故自七月一日起,缓刑效力不及於褫夺公权,相当明确。
但是,犯罪时间在新法施行日─七月一日以前,新法施行後,获缓刑宣告,缓刑效力
是否也不及於褫夺公权?却是法无明文。因此,最高法院刑事庭会议乃作成决议,弭平争
议。
刑庭决议认为,据刑法第二条第二项的修法意旨,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处分,适用
裁判时法审判。褫夺公权是非拘束人身的从刑,虽未明订亦适用裁判时法,但依法理,应
属立法疏漏,宜由审判实务补充。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3+112006052500069,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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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暴露了一个世界道德上深刻的堕落
这个世界赖以立足的基本点,是回归不存在
因为在这个世界里,一切都预先被原谅了,一切皆可笑地被允许了
----米兰 昆德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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