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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 有趣的判决
时间Sat Jun 24 04:45:30 2006
裁判字号】 94 , 判 , 1413
【裁判日期】 940915
【裁判案由】 考试
【裁判全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决
94年度判字第01413号
上 诉 人 陈秉睿
(原名陈明琪) 段321号
送达处所:台湾○○○市○○区○
○路1段306号6楼之3
被 上诉 人
国立清华大学
代 表 人 徐遐生
上列当事人间因考试事件,上诉人不服中华民国93年3月5日台北
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诉字第4562号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判决如
下:
主 文
上诉驳回。
上诉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负担。
理 由
一、缘上诉人於民国92年3月11日以「同等学力」依限报考被上
诉人
92学年度科技法律研究所乙组硕士班研究生入学招生考
试,遭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报考资格不符,而於92年5月2日邮
寄书面通知(下称系争通知)退件,上诉人不服,於92年5
月29日提出诉愿,诉愿决定机关逾期仍未为诉愿决定,遂提
起撤销诉讼,并於93年2月20日准备程序中当庭声请诉之变
更为确认诉讼,原审准予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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