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inyang (je suis kai)
看板NTHU_LST_94
标题Re: 请各位学长姐帮个小忙
时间Thu Dec 28 14:45:53 2006
我只有留下代理一题,该题解答刚刚已经给邱祥霖,有8页,可以去跟他要!
本题很难,建议自己先做过再去看解答...
寡妇甲为台北某土地之所有权人。2001年底死亡,没有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外甥乙为其
继承人。因此,土地即变更登记以乙为所有权人。
因为2002年到2004年土地价格上涨。乙在2005年初希望能够卖出这笔土地,而且他已经由
台北搬到高雄,不再使用之。乙对秘书口述一封信,请其记录打字,授权在台北的朋友丙
以每坪46,500元售出。但是秘书打字错误,写成「…每坪至少以45,600元售出…」乙非因
过失,以为无误即签名寄出。
朋友丙找到台北的建商丁有意购买,并达成每坪售价45,600元之合意。买卖契约并经公证
。丙以乙之名义将土地移转登记给丁。登记後,丙将经公证的文件寄给乙。
乙至此发现其错误,在同一天写信给丁,告知为何为写错价格的事实,并表示他不同意以
每坪45,600元售出。乙要求丁将土地重新移转登记给乙。请问乙之主张是否有理由?
(假设民法第166条之一已生效)
※ 引述《ilf (没有理由就是理由)》之铭言:
: 学长姐们大家好,我是今年民总的助教绍轩
: 因为我们大家对於期末考都十分的旁徨
: 所以想要请问一下学长姐们有没有保留去年考试的考古题
: 如果有的话请借我影印发给同学
: 我想这样对於我们的准备会很有帮助的,好歹也有个心理准备
: 先谢谢大家的帮忙了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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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4.209.35
※ 编辑: jinyang 来自: 140.114.209.35 (12/28 14:51)
1F:推 onproperoad:这题也真的太难了一点,让人信心全失 12/31 1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