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lutoty (廉价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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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 债权人利多! 民法物权编(担保物权)修正草案三读通过
时间Tue Mar 6 00:14:05 2007
【中时电子报方佳怡/台北报导】
立法院今(五)日完成民法物权编当中,有关於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部分的二、三
读立法程序。修法後,银行处理借款不还的不良债权,更有法源依据。
我国民法物权编施行至今已逾七十年,已难以因应今日多变的生活??态样,法务部认
为应全面检讨修正,并以八年多的时间,完成民法物权编及其施行法修正草案。而为了建
构完备的担保物权制度,确保债务清偿作用,草案中有关担保物权部分先行送请立法院审
议,并在今日通过部分法案的修正草案。
法务部指出,这次民法物权编担保物权修正,不但攸关人民权利义务,更是民事财产
法的重要里程碑。为了符合各界期待及实务需求,法务部将洽请内政部,针对担保物权登
记配套措施预先准备,以利这个法案公布後六个月施行。
法务部表示,此次增加、删除、修正的条文共计九十三条。在抵押权部份,主要修正
的重点有五个。
第一,过去约定债务不履行时,抵押物所有权直接归属抵押权人所有,原应视为无效
规定;法条修正後则放宽为,一旦债务人破产时,抵押权人如果负有清算义务,就可以直
接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
也就是说,民众向银行抵押借款时,都会签署声明:如果无法还钱,抵押品就归银行
所有。这样的声明,在过去是被法律视为无效的,但现在修法後增加一个前提:如果民众
已经破产,银行可以依法直接处理此人的抵押品。
第二,为了维护抵押权人利益,并兼顾社会经济及土地用益权人利益,未来在设定抵
押权後,其他权利人所营造的建筑物可以并付拍卖,以提高拍卖价格。举例来说,一般民
众在向银行贷款时,可能以单笔土地作为抵押,後来民众与建商合作,在土地上盖房子,
没想到欠银行的钱无法还清。
在过去,因为银行只拥有土地的抵押权,只能先把建物拆除才能处分这块土地,但这
个做法对於建商或住户并不公平。
修法後,银行可以直接将土地连同建物一并拍卖,此举也可以让拍卖价格提高。如果
拍卖价格高於偿债金额,多出来的部分必须归还地主。顾及建商、住户与银行的权益。
第三,为使金融资本在多数抵押权人之间能够灵活周转,未来抵押权人可以相互调整
抵押权次序。例如,一个人拿一笔土地向多家银行借钱,该土地拥有众多抵押权人。一旦
此人手中的资产无法偿还所有借款,银行可以互相协商,定出优先受偿顺序,让这笔资产
得到灵活运用。
第四,为求公平,明订同一债权担保,而在好几个不动产设定抵押权,各抵押物於拍
卖时应分担金额之计算方式,并就物上保证人与普通保证人应分担责任采取平等说,以减
少争议。换句话说,同一个人拿多笔土地或建筑物向银行抵押贷款,还不出钱而必须拍卖
土地及建物时,拍卖费用必须由普通保证人与物上保证人(仅提供土地做为担保品)共同
分摊。
第五,则是将实务上行之有年的最高限额抵押权制度,给予法源基础。且基於最高限
额抵押权具有一定独立之经济价值的原则,法条也明定,最高限额抵押权可以单独让与,
以因应金融资产证券化及债权管理的需求。
例如,民众拿市价六百万元的房子向银行抵押借款二百万元,银行通常仍会把抵押权
设定在最高额度的六百万元,此即最高很额抵押权。未来一旦还不出二百万元贷款,银行
不得不拍卖房屋时,最高限额抵押权可以确保银行卖屋不会亏损。
同时,最高限额抵押权可以证券化,让银行在处分时更为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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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4.224.103
1F:推 lne:所以又是爽到财团是吧..还真是修的是时候阿 其他部分怎麽不一 03/06 09:21
2F:→ lne:起读一读阿 03/06 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