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ven (小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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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 泄个人资料 朝野共识最高赔十亿
时间Fri May 16 10:24:00 2008
泄个人资料 朝野共识最高赔10亿
〔记者项程镇/台北报导〕
我国民众的个人资料遭到外泄、且外泄个资被犯罪集团利用於
诈欺的犯行相当严重,立法、司法与行政部门决联手祭出「天
文数字的重罚」加以遏止,近日朝野达成重大共识,一举将立
法院审议中的「个人资料保护法」草案内容,个资外泄赔偿上
限从现行法二千万元提高到十亿元。
个资外泄严重 修法重惩
司法院相关官员说,法案依此通过後,未来若再发生重大个资
外泄案,被告势必面临逾亿或动辄高达数亿元的超高额赔偿。
官员举例,近年发生的电视购物频道、网路书店,或卫生署疾
病管制局不慎泄漏民众病历等重大外泄个案,如果未来修法後
还出现类似前述如此大规模的个资外泄案,个案被告很可能就
会遭到亿元以上的钜额赔偿。
全案目前不仅获朝野立委同意,法务部也表支持,上述机关一
致认为,公务和非公务机关使用民众个人资料情形普遍,应加重
赔偿责任,才能保护民众隐私权;由於全案已有共识,下周一立
院司法委员会将开始逐条讨论。
立院司委会 下周一讨论
现行「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如民众个人资料外泄,
最高总额可索赔二千万元,行政院版草案提高到五千万元,国民
党立委谢国梁等人版本则无赔偿上限;至於外泄每人每一事件偿
金,现行法律和草案规定以十万元到二万元内计算,法务部倾向
降低到五百元。
司法院指出,现今个资外泄情形严重,限额五千万元太低,大企业
可能认为无关痛痒,但无限赔偿又可能导致企业倒闭,衍生出社会
问题,因此建议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上限为十亿元,法务部评估後
认为民众应可接受。
受害民众索赔 无需举证
草案第二十九条也规定,受害民众索赔时,不须负举证责任,但非
公务机关要证明「无故意或过失责任」才能免责,公务机关则须负
「无过失责任」;草案第二十二条同时赋予县市政府有「行政检查
权」,不须透过法院审查程序,即可查扣企业非法所有的个人资料。
由於骇客入侵公私机关电脑,窃取个资情形层出不穷,法务部官员
指出,依草案规定,公务机关只有在天灾、地震等不可抗力才能免
责,否则须负「无过失责任」,但非公务机关只要能证明穷尽一切
方法,仍无法防止骇客窃取资料,就能免责。
至於草案规范对象,法务部官员形容为「包山包海」,不限现行规定
的公务机关和徵信、医院、电信等业,只要使用电脑或书面处理个资
,统统在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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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4.206.77
1F:→ deven:永远是草案的个资法要通过了吗-_- 05/16 10:25
※ Deathcat:转录至看板 NTHU_LST_96 05/16 11:20
2F:推 dejen:有用吗...? 也不过换到天文数字的债权证明而已... 05/16 1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