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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学晚安: 学生会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选委会)於2014年11月22日发布公告,公告学代会 提案之「导师选课签证制度」公投案成立,针对此案,创制复决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本 会)说明并公告如下: 一、法源依据 查「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创制复决暨公民投票办法」(以下简称本会公投法)对於「创制 复决执行委员会」有关执行公民投票事务之行政规定,并未明定。又查「国立台湾大学学 生会选举罢免法」第53条第2项规定有关选举罢免之处分决议,应依照行政程序法为之。 故在本会公投法未明定,应准用相类似之法律,则本会执行公民投票事务之行政事务,应 以行政程序法为之。行政程序法第113条规定:「行政处分之无效,行政机关得依职权确 认之。」,同法第111条第6款:「未经授权而违背法规有关专属管辖之规定或缺乏事务权 限者」、第7款:「其他具有重大明显之瑕疵者」,该行政处分皆为无效,合先叙明。 二、管辖机关错误 本会公投法第3条规定「创制复决投票之进行,由创制复决委员会(以下简称执行委员会) 办理之」,同法第6条第2项规定「执行委员会由大会选举罢免执行委员兼任之」,故选举 罢免执行委员虽兼任创制复决执行委员会,但其机关并非同一,两者职权有别。选委会於 2014年11月22日以选委会名义公告「公投案成立」,其公告属行政程序法第111条第6款, 违背管辖规定,应属无效。 三、提案人所提议案与本法所能定之创制复决范围不相符 本会公投法第8条规定:「投票人得对『本会事务』依法提案以制定法律或废除、中止、修 正法律或政策。」,同法第34条:「经创制复决投票表决通过之政策,执行委员会应即送 交学生会行政部门执行,不得违背......」。换言之,本法所称创制复决的范畴,应以「 本会事务」为限,方得由本会行政部门执行。故如举办「我国应通过同性婚姻合法化」之 公民投票,非但不是由本会行政部门所能执行,更非本会公投法所准许之范围。但若改为 「本会行政部门应支持并呼吁我国政府尽速通过同性婚姻合法化」,则行政部门具有执行 可能性,方为本会公投法所准许之范畴。 而提案人所提公投案由为「是否同意选课结果需经过导师签证? 」,不论其是否通过本会 公投,本会行政部门皆无从执行本案,故依据上开规定,其案由应非本会公投法所准许之 范畴。选委会於2014年11月22日以选委会名义公告「公投案成立」,其内容属於「其他具 有重大明显之瑕疵者」,应属无效。 四、选委会於2014年11月22日以选委会名义公告「公投案成立」处分无效,自始不生效力 综上所述,选委会於2014/11/22以选委会名义公告「公投案成立」之处分,不但管辖机关 错误,并且其内容具有重大明显之瑕疵,依行政程序法属无效处分,本会得依职权确认其 无效,另行做成有效之行政处分。 五、驳回提案人之创制复决申请书 依据上述第三点,由於提案人所提公投案并非本会公投法所规定之「本会事务」,其内容 应当违背法令,谨依本会公投法第14条第2项驳回提案人之申请。 提案人若有不服,得於驳回通知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执行委员会提起诉愿。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创制复决执行委员会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1.184.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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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tw0517tw: X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 11/24 00:51
※ 编辑: NTUvote (111.184.47.10), 11/24/2014 00:54:09
2F:推 tw0517tw: 最後一行应该是本会不是执行委员会 11/24 00:54
3F:推 trees880098: 推XD 11/24 01:45
4F:推 RPedsel: 推 11/24 02:36
5F:推 j71648: 推!! 11/24 10:33
6F:推 kawaku: 推XDDDD 11/24 13:59
7F:推 Jasy: tw0517tw正解 应向原行政处分机关之上级机关提起诉愿 11/26 05:02
8F:→ Jasy: 处分机关为学生会创制复决执行委员会 上级机关应是学生会 11/26 05:03
9F:推 kuofuchi: 呃,但是学生会的公投法是规定向执行委员会提诉愿 11/26 23:26
10F:→ kuofuchi: 公投法第14条第3项....... 11/26 23:27
11F:→ Jasy: 那我看不懂t大的意思了 囧 这篇署名没问题啊 ...... 11/27 01:05
NTUvote:转录至看板 NTUSA 12/02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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